會計人員寫的擔保書是合法的嗎?
1樓:李俐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仿純規定,會計人員的擔保書是不合法的,是屬於違反法律強納盯制性規定的,不發生任何的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會計人員簽訂的擔保書需要發生法律效力的,應當具備三個條件,乙個是雙方當事人都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都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次是雙方都意思表示真實,無任何的隱瞞或者欺詐,最後的條件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但會計人員簽訂的擔保書是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備茄咐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可以看出法律是禁止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的,因此會計人員簽訂的擔保書是屬於不合法的,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自始無效。
即使會計人員向用人單位提交了擔保書,發生了約定情形的,擔保人也不用承擔擔保責任,因此擔保書是無法律效力的,用人單位不得根據擔保書的約定,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只能要求會計人員按照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所述,會計人員的擔保書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不合法的,不會發生任何的法律效力,畢竟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招錄勞動者時,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即使會計人員向用人單位提交了擔保書,但不會發生擔保的效力。
出納擔保書的介紹
2樓:網友
出納擔保書,是指大型公司為了自己企業的財產安全所要求即將於公司簽訂協議的出納所出具的擔保書,在產生問題時,出納與擔保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證件。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物件是,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物件不包括
一 會計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二 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物件是取得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三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分為高階 中級 初級三個級別。一 高階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物件為取得或者受聘高階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職稱 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二 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物件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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