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出後債務如何處理,公司登出後的債務如何處理

2025-07-20 15:50:09 字數 5039 閱讀 1369

1樓:律漸

法律分析:公司登出後其原有的債務,是由公司的財產進行清償的廳團汪。公司股東原則上,是以自己的出資額或持有的股份承擔有限責任。

當然,要是股東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那麼此時該股東就需要或祥,對公司的扮仔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關於公司登出後,債務的處理方式:首先,公司依照法定程式進行登出,要成立清算組進行公告,清理債權債務。

如果經公告在45天內,債權人沒有申請債權,視為自動放棄;如果沒有公告,沒有進行清算,由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法律責任。其次,可以查工商檔案。檔案中一般會有,該單位債權債務承受人。

否則,無法通過工商部門的核準登出,可以要求債務債權承受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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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出後原來的債務怎麼處理 ,歡拿薯侍迎關注,點贊,下次精彩內容推薦,業務辦理請私信或電手數話,一、經營中的公司的債務怎麼辦 經營中的公司所欠債務以公司資產償還,股東沒有清償公司債務的義務。 二、公司登出後的債務怎麼辦 公司登出後公司債務的償還有幾種情況,每種情況下償還方法不同。如下:

1.公司註冊資金不到位,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虛報註冊資本。 如果實際到位的註冊資金沒有達到公司法關於公司註冊資金的低標準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產生的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公司和股東都要承擔責任);如果實際到位的註冊資金達到了公司法關於公司註冊資金的低要求,股東對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登出後原來的債務怎麼處理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

股東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裡的連帶清償責任就是指公司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也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3.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其餘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

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指股東和公司都要承擔責任):

1)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並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戶的;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5.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自然人的獨資企業。 企消吵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6.股東利用公司的獨立地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股東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即股東和公司都要承擔責任)。

3樓:胡文學

公司登出後,債務由清算組以公司的全部財產來承擔,而股東僅以其認繳的出資或股份來承擔有限責任。如果股東濫用其權利,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則股東要以其財產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旁慎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模改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運碼敬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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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出了就沒事兒了麼? ,歡迎關注,點贊,下次精彩內容推薦,業務辦理請私信或** 承諾制 目前的企業工商的簡易登出,採用的是承諾制 企業承諾自己沒有問題而且稅務暫時也沒有發現問題,企業基本就能順利登出 如果企業承諾沒有問題併成功登出,但不久後還是發現了企業存問題,再被稅局拎出來查補稅款也是再正常不過了,畢竟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 公司登出了,責任人還在 常言道「跑了和尚跑不了廟」,但對於已經登出的企業來說,即使「廟堂被拆,但和尚還在」 公司登出了不存在,但主要責任人可是還在的! 根據高檢發釋字[2002]4號規定,企業登出或破產等情況下,對實施犯罪行為的單位直接負談鍵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不再追訴 也就是說,別以為登出了企業就能少繳稅款了,如果存在偷逃稅款等違法行為,企業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甚至會計等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追徵期限 對稅收法有些瞭解的老闆往往會抓住乙個時間點:

5年 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主席轎侍渣令2013年第5號)第八十六條: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號)第五十二條也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閉悄;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那麼,真的扛過五年就萬事大吉了麼?

只能說太天真了! 同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後半段明確規定: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簡單來說,如果是偷稅、抗稅、騙稅,那麼不好意思,五年過後該查還是能查的,該罰也是能罰的!

5樓:罕曲

公司登出後 存在未清算的債務,債權人可以起訴 公司的股東畝殲 公司的 實際控制人 承擔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二)》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登出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迅橘衝登出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 公司的董事 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 公司債務承擔 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二)》第二十條第一款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伍運申請辦理登出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6樓:清湯芥麥面

****登出債務可以悄薯由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登出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導致銷雀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啟鬥者,清算義務人應當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登出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公司登出後的債務如何處理

7樓:劇樹旻

公司登出後 的債務承擔的責任人是,由於公司終止,民事主體地位消失,登出後對其債務就不再擔責。但如果 公司的姿卜股東 有未足額出資的行為的,則可以要求該股東在未足額出資的範圍內對 公司債務承擔 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巧納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二)》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孝冊沒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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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主席轎侍渣令2013年第5號)第八十六條: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號)第五十二條也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閉悄;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那麼,真的扛過五年就萬事大吉了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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