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回避的後果有哪些,在法律上,什麼叫結果迴避性?

2025-07-22 13:55:07 字數 3013 閱讀 7216

1樓:慎莞

在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到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被申請渣橋迴避人員應暫時停止職務行如顫猛為,但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洞纖。

2樓:匿名使用者

掛靠的法律後果有哪些從法律上脊啟講,掛靠經營實質上就是一些自然人、合夥組織利用企業法人的獨立人格和資質,規避國家法律政策對某種行業的要求和限制,並利用所掛靠的企業法人所具有的某種資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從這個轎野慧意義上講,掛靠經營其實是一種「違法」行為。閉答。

在法律上,什麼叫結果迴避性?

3樓:東郭熙華遊曄

結果迴避性,更常見的說法是結果迴避的可能性,顧名思義,是指刑法上的危害結果是否可以迴避,迴避的可能性有多高。這往往是用於判斷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時候要運用的。

最經典的例子是,交通液者裂肇事罪中肇事者逃逸,而被害人死亡,判斷是不是肇事逃逸而致人死亡。如果說被害人頭部顱骨碎裂,無論多及時送去搶救,鬧閉都是必死列疑的,那死亡就是沒有結果迴避的可能性,就不是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相反,如果醫生說病人如果及時送醫搶救就不會因流血過多而死亡,那結果就是有迴避的可能性,那就是因逃避而致人死亡嫌橘了。

關於迴避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4樓:彭宗輝

關於迴避的法律規定是法律指出有以下幾種人需要回避: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迴避具體法律規定內渣陪容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旅梁激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拆襪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法律中的迴避是由誰決定的?

5樓:吳莉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的制度。迴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判而設立的一項制度。

一、法院申請回避的條件。

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的制度。根據法律規定,迴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和勘驗人等。需要鋒磨茄迴避的法定情形有:

1)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所謂近親屬,一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2)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所謂利害關係,是指案件的處理結果會直接或間接涉及審判人員本人的利益。(3)審判人員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應注意,這裡的「其他關係」是有限制的,即是「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關係。

二、刑事案件迴避的條件是?

刑事案件中申請回避的銀察條件: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案件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擔任過案件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以及具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關係的情形。

三、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修改。

迴避指司法人員由於對本案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而不參加該案的偵察、審判等活動。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近親屬的;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刑事訴訟法》遊野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法律迴避的理由有那些?

6樓:網友

迴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範圍內的人員,如果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關係;(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迴避方式有兩種自行迴避與申請回避。

陪審員屬於審判人員,陪審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

刑訴中:第30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則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民訴:第47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在法律上,什麼叫結果迴避性?

7樓:古含煙凝

法律上有迴避,但是結果迴避性好像沒有,但是,你可以去一下~~不過有結果迴避義務之說!!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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