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高管的法律責任有哪些,公司法中提到的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哪些人

2021-03-19 18:23:36 字數 1955 閱讀 2006

1樓:aa微湖來客

(1)刑事責任。企業高管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經濟類犯罪,比較常見的是:偷稅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企業人員**罪等。

從企業設立、運營到終止的整個過程中,企業高管們都有可能面臨犯罪的風險。

(2)民事責任。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若是董事會決議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那麼參與決議的董事負有賠償責任。

另外,《公司法》還增加了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賦予股東對董事及高管提起賠償的訴訟權利。

(3)行政責任。由於行政責任一般只是警告、罰款等,導致很多企業高管容易忽略這項責任。《產品質量法》《**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行政責任均有規定。

公司法中提到的「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哪些人

2樓:不不見不念

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一般而言,他們負起公司例行公務的種種責任,也擁有來自董事會或主要股東所授予之特定的執行權力。

有部份企業為強化他們的職權等,會另外授予他們執行董事的職銜。而如果他們本身就是合夥人或股東,執行董事也是他們另一個重要的職稱。雖然他們要負起例行公務的責任,然而主要職司實是行政管理或重大公司政策的執行等。

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修改後的《公司法》第216條第(一)項的規定,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4樓:rp大神

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市場總監,董事會祕書等企業決策層。不含部門經理。求採納

公司法中關於公司高管的責任是什麼

高管人員的責來 任 1 參與下屬公司的源日常經營管理,與bai企業du的其他管理人員密zhi切配合,認真貫徹董事會的各項決dao議,履行所任職務的各項職責 2 認真貫徹對下屬公司的管理意圖,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發生有損於公司權益的情況時,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並及時向公司報告 3 定期提交工作報告,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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