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箱存放疫苗的要求和原則有哪些

2021-03-19 18:23:57 字數 5487 閱讀 5703

1樓:匿名使用者

疫苗應該分類存放,擺放整齊,效期長的放在裡面,短的放在外面;疫苗與冰箱壁間隔1釐米以上;冰箱冷藏室保持溫度在2-8攝氏度,並每天記錄兩次溫度;一個禮拜對冰箱清理一次,包括核對疫苗效期、除霜等。

根據《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範》

第一條 為加強疫苗儲存、運輸管理,保證疫苗質量,保障預防接種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條例中規定的疫苗儲存、運輸過程中的管理。

第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具有從事疫苗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接種單位應有專(兼)職人員負責疫苗管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配備保證疫苗質量的儲存、運輸設施裝置,建立疫苗儲存、運輸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儲存、運輸工作。

第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規範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在銷售疫苗時,除提供按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檔案外,同時應提供疫苗運輸的裝置、時間、溫度記錄等資料。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或分發疫苗時,應提供疫苗運輸的裝置、時間、溫度記錄等資料。

第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在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應當索取和檢查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提供第五條規定的證明檔案及資料。收貨時應核實疫苗運輸的裝置、時間、溫度記錄等資料,並對疫苗品種、劑型、批准文號、數量、規格、批號、有效期、供貨單位、生產廠商等內容進行驗收,做好記錄。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第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對驗收合格的疫苗,應按照其溫度要求儲存於相應的冷藏設施裝置中,並按疫苗品種、批號分類碼放。

第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按照先產先出、先進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則銷售、**或分發疫苗。

第九條 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定期對儲存的疫苗進行檢查並記錄。發現質量異常或超過有效期等情況,應及時採取隔離、暫停發貨等措施,並及時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接到報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質量異常或過期的疫苗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定期對儲存的疫苗進行檢查並記錄,發現質量異常的疫苗,應當立即停止**、分發和接種,並及時向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自行處理。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質量異常的疫苗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一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儲存的疫苗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過期、失效時,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集中處置。

第十二條 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指定專人負責疫苗的發貨、裝箱、發運工作。發運前應檢查冷藏運輸裝置的啟動和執行狀態,達到規定要求後,方可發運。

第十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使用的冷藏車或配備冷藏裝置的疫苗運輸車在運輸過程中,溫度條件應符合疫苗儲存要求。

第十四條 疫苗的收貨、驗收、在庫檢查等記錄應儲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第十五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現行版)、《預防接種工作規範》等有關疫苗儲存、運輸的溫度要

疫苗儲存和運輸電子溫度計

疫苗儲存和運輸電子溫度計

求,做好疫苗的儲存、運輸工作。對未收入藥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說明書儲存和運輸。

第十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按以下要求對儲存疫苗的溫度進行監測和記錄。

(一)應採用自動溫度記錄儀對普通冷庫、低溫冷庫進行溫度記錄。

(二)應採用溫度計對冰箱(包括普通冰箱、冰襯冰箱、低溫冰箱)進行溫度監測。溫度計應分別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凍室的中間位置,冰襯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頂蓋處,低溫冰箱的中間位置。每天上午和下午各進行一次溫度記錄。

(三)冷藏設施裝置溫度超出疫苗儲存要求時,應採取相應措施並記錄。

第十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對運輸過程中的疫苗進行溫度監測並記錄。記錄內容包括疫苗名稱、生產企業、供貨(傳送)單位、數量、批號及有效期、啟運和到達時間、啟運和到達時的疫苗儲存溫度和環境溫度、運輸過程中的溫度變化、運輸工具名稱和接送疫苗人員簽名。

第十八條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具備符合疫苗儲存、運輸溫度要求的設施裝置:

(一)用於疫苗儲存的冷庫,其容積應與生產、經營、使用規模相適應;

(二) 冷庫應配有自動監測、調控、顯示、記錄溫度狀況以及報警的裝置, 備用發電機組或安裝雙路電路,備用製冷機組;

(三)用於疫苗運輸的冷藏車;

(四)冷藏車應能自動調控、顯示和記錄溫度狀況。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具備符合疫苗儲存、運輸溫度要求的設施裝置:

(一)專門用於疫苗儲存的冷庫或冰箱,其容積應與使用規模相適應;

(二)冷庫應配有自動監測、調控、顯示、記錄溫度狀況以及報警的裝置,備用發電機組或安裝雙路電路,備用製冷機組;

(三)用於疫苗運輸的冷藏車或配有冷藏裝置的車輛;

(四)冷藏車應能自動調控、顯示和記錄溫度狀況。

第二十條 鄉級預防保健服務機構應配備冰箱儲存疫苗,使用配備冰排的冷藏箱(包)運輸疫苗。並配備足夠的冰排供村級接種單位領取疫苗時使用。

第二十一條 接種單位應具備冰箱或使用配備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儲存疫苗。

第二十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有專人對疫苗儲存、運輸設施裝置進行管理和維護。接種單位應對疫苗儲存裝置進行維護。

第二十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建立健全疫苗儲存運輸設施裝置檔案,並對疫苗儲存、運輸設施裝置執行狀況進行記錄。

根據《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範》,冰箱存放疫苗的要求和原則有哪些?

2樓:匿名使用者

冰箱存放疫苗的要求和原則有一下幾點:

第一條 為加強疫苗儲存、運輸管理,保證疫苗質量,保障預防接種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條例中規定的疫苗儲存、運輸過程中的管理。

第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具有從事疫苗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接種單位應有專(兼)職人員負責疫苗管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配備保證疫苗質量的儲存、運輸設施裝置,建立疫苗儲存、運輸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儲存、運輸工作。

第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規範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在銷售疫苗時,除提供按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檔案外,同時應提供疫苗運輸的裝置、時間、溫度記錄等資料。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或分發疫苗時,應提供疫苗運輸的裝置、時間、溫度記錄等資料。

第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在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應當索取和檢查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提供第五條規定的證明檔案及資料。收貨時應核實疫苗運輸的裝置、時間、溫度記錄等資料,並對疫苗品種、劑型、批准文號、數量、規格、批號、有效期、供貨單位、生產廠商等內容進行驗收,做好記錄。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第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對驗收合格的疫苗,應按照其溫度要求儲存於相應的冷藏設施裝置中,並按疫苗品種、批號分類碼放。

第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按照先產先出、先進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則銷售、**或分發疫苗。

第九條 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定期對儲存的疫苗進行檢查並記錄。發現質量異常或超過有效期等情況,應及時採取隔離、暫停發貨等措施,並及時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接到報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質量異常或過期的疫苗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定期對儲存的疫苗進行檢查並記錄,發現質量異常的疫苗,應當立即停止**、分發和接種,並及時向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自行處理。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質量異常的疫苗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一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儲存的疫苗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過期、失效時,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集中處置。

第十二條 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指定專人負責疫苗的發貨、裝箱、發運工作。發運前應檢查冷藏運輸裝置的啟動和執行狀態,達到規定要求後,方可發運。

第十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使用的冷藏車或配備冷藏裝置的疫苗運輸車在運輸過程中,溫度條件應符合疫苗儲存要求。

第十四條 疫苗的收貨、驗收、在庫檢查等記錄應儲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第十五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現行版)、《預防接種工作規範》等有關疫苗儲存、運輸的溫度要

疫苗儲存和運輸電子溫度計

疫苗儲存和運輸電子溫度計

求,做好疫苗的儲存、運輸工作。對未收入藥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說明書儲存和運輸。

第十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按以下要求對儲存疫苗的溫度進行監測和記錄。

(一)應採用自動溫度記錄儀對普通冷庫、低溫冷庫進行溫度記錄。

(二)應採用溫度計對冰箱(包括普通冰箱、冰襯冰箱、低溫冰箱)進行溫度監測。溫度計應分別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凍室的中間位置,冰襯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頂蓋處,低溫冰箱的中間位置。每天上午和下午各進行一次溫度記錄。

(三)冷藏設施裝置溫度超出疫苗儲存要求時,應採取相應措施並記錄。

第十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對運輸過程中的疫苗進行溫度監測並記錄。記錄內容包括疫苗名稱、生產企業、供貨(傳送)單位、數量、批號及有效期、啟運和到達時間、啟運和到達時的疫苗儲存溫度和環境溫度、運輸過程中的溫度變化、運輸工具名稱和接送疫苗人員簽名。

第十八條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具備符合疫苗儲存、運輸溫度要求的設施裝置:

(一)用於疫苗儲存的冷庫,其容積應與生產、經營、使用規模相適應;

(二) 冷庫應配有自動監測、調控、顯示、記錄溫度狀況以及報警的裝置, 備用發電機組或安裝雙路電路,備用製冷機組;

(三)用於疫苗運輸的冷藏車;

(四)冷藏車應能自動調控、顯示和記錄溫度狀況。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具備符合疫苗儲存、運輸溫度要求的設施裝置:

(一)專門用於疫苗儲存的冷庫或冰箱,其容積應與使用規模相適應;

(二)冷庫應配有自動監測、調控、顯示、記錄溫度狀況以及報警的裝置,備用發電機組或安裝雙路電路,備用製冷機組;

(三)用於疫苗運輸的冷藏車或配有冷藏裝置的車輛;

(四)冷藏車應能自動調控、顯示和記錄溫度狀況。

第二十條 鄉級預防保健服務機構應配備冰箱儲存疫苗,使用配備冰排的冷藏箱(包)運輸疫苗。並配備足夠的冰排供村級接種單位領取疫苗時使用。

第二十一條 接種單位應具備冰箱或使用配備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儲存疫苗。

第二十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有專人對疫苗儲存、運輸設施裝置進行管理和維護。接種單位應對疫苗儲存裝置進行維護。

第二十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建立健全疫苗儲存運輸設施裝置檔案,並對疫苗儲存、運輸設施裝置執行狀況進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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