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法治思想和現在的以法治國有何不同

2021-03-19 18:19:12 字數 6567 閱讀 9706

1樓:天風海雨樓主

法家主張「以法治國」以「權,術,勢」逐級統治為根本.講究「以刑去刑」「輕罪重罰」

假如你偷了東西,就有可能被砍頭,如果你殺了人或是更嚴重的罪,就會被腰斬.

和現在的「以法治國」 有很大區別,一個是用重罪來威懾人們,一個是用一個適當的刑罰來給予告誡.

至於**集權制也是和法家有很大淵源.法家也正是將一切的權力全都集中到了君王身上.讓君王擁有權勢可以懲罰違法之人.

法家的「法治」 是用重刑來威懾人他人,以達到懲罰威懾他人的作用.

而現在的「以法治國」更多的是來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也讓那些違反了法律的人有的相應的處罰,以與警示.

戰國法家的以法治國於當今的有何異同

2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流派主要盛行於戰國時的韓、魏、趙三國,而早期的法家學派人物亦來自這三國,如商鞅來自魏國、申不害來自韓國、慎到來自趙國等。法家中有三個學派:慎到重「勢」、申不害重「術」,商鞅重「法」,這些學派思想由韓國人韓非子集以大成,構成法家思想的終極核心。

法家這種學說乃一種純功利主義的思想體系,內容核心主要是針對君主如何加強統治。在戰國時代那種「捐禮讓而貴戰爭,棄仁義而用詐譎,苟以取強而已矣」的殊死競爭的情況下,法家這種思想在鬥爭中確是相當實用,如秦統一六國就是明證,而儒家那種固守傳統的溫和政治主張就未免顯得有些「愚遠而闊於事情」了(《史記•孟子荀卿列傳》)。西漢後期,法家思想被「廢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儒家所吸收,並開始以儒法並用「儒表法裡」的理論治理國家,獨立的法家學派逐漸被排斥掉。

有人認為法家代表了新興地主階級意識形態。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他們以主張「以法治國」的「法治」而聞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這為後來建立的**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後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法制主體。

法家在法理學方面做出了貢獻,對於法律的起源、本質、作用以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自然環境以及人口、人性的關係等基本的問題都做了**,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極力誇**律的作用,強呼叫重刑來治理國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對輕罪實行重罰,迷信法律的作用。他們認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沒有什麼道德的標準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榮譽來誘導人民去做。

比如戰爭,如果立下戰功就給予很高的賞賜,包括官職,這樣來激勵士兵與將領奮勇作戰。這也許是秦**隊戰鬥力強大的原因之一,滅六國統一中國,法家的作用應該肯定,儘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簡略介紹如下: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當時的新興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勞與才幹授予官職,這是很公平的,正確的主張。而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制則是落後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淺顯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

積兔於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意思是說,一個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對於集市上的那麼多的兔子,卻看也不看。

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權已經確定,不能再爭奪了,否則就是違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興功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富國強兵,取得兼併戰爭的勝利。

「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說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為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漁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里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

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商鞅明確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

韓非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亂」,他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們現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區別,最大的就是法家極力主張君主集權,而且是絕對的。這點應該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們可以有選擇地加以借鑑、利用。由柳洪平建立。

b]韓非子有兩個解釋,一指人物戰國末期韓國的哲學家、法家學家韓非;二指一本書,也就是韓非的作品《韓非子》

韓非(約前280-前233),是戰國

戰國時法家思想和現代法治思想不同點

3樓:匿名使用者

法家主張「以法治國」以「權,術,勢」逐級統治為根本。 講究「以刑去刑」「輕罪重罰」

假如你偷了東西, 就有可能被砍頭, 如果你殺了人或是更嚴重的罪,就會被腰斬。

和現在的「以法治國」 有很大區別, 一個是用重罪來威懾人們,一個是用一個適當的刑罰來給予告誡。

至於**集權制也是和法家有很大淵源。 法家也正是將一切的權力全都集中到了君王身上。讓君王擁有權勢可以懲罰違法之人。

法家的「法治」 是用重刑來威懾人他人,以達到懲罰威懾他人的作用。

而現在的「以法治國」更多的是來保護受害者的權益。 也讓那些違反了法律的人有的相應的處罰,以與警示。

4樓:匿名使用者

試論先秦法家思想與現代法治思想的異同

主要思想:

一、從法治思想的本質上來講,中國的歷史上沒有出現過「法治」,中國的歷史就是一部帝王將相史。韓非的法家思想更多的是一種政治構建,他所提出的「法、術、勢「相結合的體系,將君主利益置於核心地位,所以從法律中獲取最大利益者只能是君主;官僚貴族根據社會等級的差別亦從法律中獲取不同的利益;平民——社會中最廣大的階層從法律中所得到的只是或幾乎只是義務。我們不能忽視這樣一個事實:

在古代社會中,法制越縝密,君主的權力就越大,平民失去的利益和自由就越多。也許正是因為法家的「法治」將民眾置於敵對的位置,法制才成為大多數人的桎梏,人們也才格外的反感「法治」而推崇儒家的重禮輕法思想。明末清初啟蒙思想家黃宗羲曾批判**制度的法是維護一家一姓利益、而將天下人之利盡歸於君主一人的「一家之法」;黃宗羲主張建立「將天下之利歸諸天下之人」的「天下之法」——這是中國思想家對法家「法治」最徹底的批判,從中我們依稀看到中國啟蒙思想對法的新的認識。

而共產黨直至中共十五大才提出」以法治國「,而且究其根本,沒有一個國家的法治是靠黨派來提出並執行的。

二、那麼,今天的中國面臨哪些法治困境呢?首先是司法不獨立。這主要是因為政治改革未能取得突破引發的困境。

其次是立法權事實上交予某一沒通過國家註冊的黨派,這本身是違法的行為。再者,是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看物件糾查。比如說一個妓院的老闆被判處無期徒刑,而一個**幾十億的**卻只判二十年。

這未能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最後是司法不公正的問題。司法不公正主要**有二:

一是司法機關的經濟不獨立,掌握在**的手上。本來,司法的主要目的中有一個是限制**的權力,但現在經濟掌握在**的手上,限制的許可權就會大打折扣。因此,國家應該開設專門的司法資金,用來擺脫司法部門經濟受控的事實;二是缺少監督機關。

缺少監督就會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中國的司法太缺乏監督部門的管制。

outline:

一、相同點:均提倡「以法治國」

二、不同點:一是社會背景不同。二是主體物件的不同。

三是目的不同。四是本質思想的不同,這也是最重要的方面。韓非提出了以法治為中心,法、術、勢相結合的政治思想體系。

法,就是統治者公佈的政策、法令、制度,前期法家代表商鞅首先提出「法」治的主張。韓非子強調治國要有法治,賞罰都要以「法」為標準。法是整個社會的行為準則和規範,任何人都不能獨立於法外。

韓非子說:「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也就是說,在「法」面前,不存在貴族和平民之分。

「術」就是國君駕御群臣的權術,由國君祕密掌握,使得大臣們摸不清國君的心理,不敢輕舉妄動,背後搞鬼。「術」最先由申不害提出。但韓非子認為,申不害重術不**,往往造成新舊法令相互牴觸、前後矛盾;商鞅重法不講術,則難於對官吏察辨「忠」和「奸」,導致國君的大權旁落於大臣之手。

所以韓非主張「法」和「術」必須結合,二者缺一不可。同時,韓非子還認為,「勢」就是國君佔據的地位和掌握的權力,也是統治者實行統治的必要手段之一。「勢」的理論最終是由慎到提出的。

韓非子吸取了這一理論,他認為,要推行法令和使用權術,必須依靠權勢;沒有權勢,既使是堯這樣的賢明君主,連三戶人家也管理不了。因此,韓非子提出「抱法而處勢」的主張,認為只有穩固地掌握了權勢,才能有效地推行法和術。

三、主要介紹現代西方的法治思想:

起源於西方的法治思想是當代法治思想的起源。西方學者認為,人天生是自由的,但又需要一套法規以維持社會秩序,因此創立了法律,並建立了負責執行法律的公共機構(**)。**和人民在法律層面是對立的:

**的權力越大,人民的自由就越少。

一般認為,近現代西方法治理論的奠基人是十九世紀英國法學家戴雪。戴氏在他的《憲法性法律研究導言》中第一次全面系統地闡述了法治概念,他認為法治至少有三層含義:

一、人人皆受法律的統治而不受任性統治;

二、人人皆須平等地服從普通法律和法院的管轄,無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

三、憲法為法治的體現或反映,個人權利乃是法律之**而非法律的結果。

無庸諱言,作為人類思想一項巨大成就,現代法治理論是以十

七、十八世紀歐洲古典自然法學為思想基礎的,因此,在**憲法和法治之前,我們有必要了解自然法學及其理論形成。自然法學最早可以追溯到柏拉圖的理念論、亞里斯多德的自然正義論和斯多葛學派的自然法思想,而系統闡述這一思想的是西塞羅。西塞羅認為存在一種永恆的、普遍的自然法則,任何國家和制定法都必須遵循。

這一思想為後來的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思想家所繼承,他們在此基礎上建造了完整的、系統的自然法學說,主要包括天賦人權、社會契約、人民主權、分權制衡、法治和最高法思想等。

憲法究竟是怎樣產生的呢?自然法學家認為,在國家和**產生以前,人類生活在一種自然狀態之中,正如黃宗羲所稱的「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人們在自然狀態下享有各種權利並受到人類理性所演繹的自然法的尊重,這些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平等權、財產權和反抗壓迫權等,是每一個人與生俱來的、不可剝奪的權利。

之所以產生國家,是因為人們為了保護這些自然權利、相約共同建立防禦或提供公共服務,於是大家訂立契約,組織**,這樣國家就產生了。這個「契約」就是憲法,「契約」的產生就是憲法的誕生。對此,美國法學家路易斯·亨金在《民主、憲政和對外事務》中有更加明確的表述:

「一個合法的政治社會應該基於人民的同意,這種同意應在人們為建立**而達成的社會契約中反映出來,這種社會契約通常採取憲法的形式

誠然,社會契約論只是自然法學者對國家和**產生所做的一種假設,其目的是為了說明憲法和法律的性質。既然國家和**是公民協定成立,作為國家和**成立的依據,憲法在本質上乃是公民之間的協議。表面上看,社會契約說的是人民建立**的方式,實質上可以深入到國家、**權力的性質、**、地位等。

在盧梭等人的社會契約論中,人們為了組織**,其自然權利根據自願原則實現了第一次分離:一部分由公民自己保留成為社會政治生活中的基本人權,一部分交給國家行使轉化為國家權力,即公共權力。這樣就不可避免地得出現代法治理論的兩個基本前提:

一、國家權力是人民通過契約授予的,是公民權利的派生物;

二、公民權利先於國家權力並制約國家權力。因此,憲法的目的:第

一、保障公民基本人權不受外來侵犯或政治權力侵害;第

二、規範和約束政治權力,使政治權力在人民的授權的範圍內按照法定的程式行使。

承認國家權力為人民所有,並且為人民服務,是法治理念的思想基礎。有人要問:為什麼限制**權力?

回答是:**權力本來是有限的,因為人民給了它多少權力它才有多少權力。大家知道,現代西方法治精神根本之處就在於限制**權力。

美國學者哈耶克說:「法治意味著**一切行為受制於確定的、事先公佈的規則,這些規則使確定地預見**在既定各種情形下如何使用其強制力成為可能,並在此預見的基礎上規劃個人事務。」就是說,**權力並不是無限的,而是要受到事先公佈的規則(即法律)的嚴格限制,決不允許超越法律的規定。

英國學者萊茲說:「法治意味著一切**行為必須具有法律依據,必須被法律所授權,同時人們應當被法律統治,並服從法律。」可見,法治首先強調的是約束**權力,然後才是約束老百姓。

應該說,現代法治的目的不是要取消或否認政治權威,而是強調以法律確定國家政治權力並對國家管理者進行限制,使政治權力受到法律的限制,然後再通過法律或憲法的認可把這種權力轉化為合法的政治權威。因此,法治並不是要損害或者削弱政治權威,而是要將政治權力納入法制軌道,不致使政治權力過度膨脹或濫用而侵害個人權利。

限制**權力也不是要損害政治權威,更不是要取消政治權威。萊茲曾提出,法治有兩個基本價值:

一、排除**權力;

二、對個人自由的保護。第一個價值我們不難理解,第二個價值則體現了法治的第二個基本精神——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可以想象,假如**沒有合法的權威,不能令行禁止,就談不上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也就違背了人們建立**的目的。

在現代西方,隨著新自由主義思潮的興起,個人權利已被提到了至高無上的地位,對個人權利和自由的保護被普遍視為國家和**的神聖職責。正如愛德華·科爾文所說:「並不是因為憲法提到了這些權利它們才是基本的,相反它們是基本權利,所以才寫在憲法中。

」因此,沒有合法的政治權威,要保護憲法中的這些基本權利、實現**執行公共事務的職能,是難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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