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師,我的哥哥在飯店裡,也不是他自己跟人家吵架,是他

2021-03-19 18:24:17 字數 1164 閱讀 4955

1樓:君同法律**諮詢

二者在犯罪構成上的區別比較容易認識:1、犯罪的主要客體不同。前者系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後者則屬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被拐賣、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

2、犯罪的客體要件不同。前者通常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聚眾不聚眾均無不可;後者則只能是以聚眾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至於犯罪方法,則不以暴力、威脅為必要,以非強制手段進行的,也可構成犯罪。對於少數人(3人以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應依照本法第242條第l款和第277條第1款的有關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3、犯罪的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該罪;後者則是特殊主體,只有在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才能成為其主體。對於其他參與阻礙活動,若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應依法不認定為犯罪;如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則應根據本法第242條第2款後半段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此外,二者在犯罪主觀方面也有一些差別。

本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區別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妨害公務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有一定的相似之處,表現在:其一,兩者都有可能是妨害國家機關正常行使職權、發揮職能的行為;其二,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且都有可能存在對抗國家公務活動的故意;其三,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活動時,其客觀行為表現就與妨害公務罪完全相同。

二者相區分的關鍵在於其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不同:妨害公務罪通常必須是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且行為人侵害公務人員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後者依法執行公務期間,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則不要求必須使用暴力、威脅的方法,可以是能夠損害法院裁判約束力、權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騙隱瞞、消極抵制、無理取鬧等等;而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須發生在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職務期間;妨害公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即必須具有執行判決、裁定義務的當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本條(妨害公務罪)與第313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而言,前者應系普通法,後者應系特別法。

故對這類案件應該依本法第313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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