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跌價準備稅前扣除有限制嗎及其原因是什麼

2021-05-18 17:11:43 字數 6566 閱讀 4340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的規定,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准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2023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的各類準備金,2023年1月1日以後,未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准的,企業以後年度實際發生的相應損失,應先衝減各項準備金餘額。因此,企業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不能稅前扣除。

為什麼存貨跌價準備、資產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希望可以通俗點解釋下,謝謝啦!

2樓:匿名使用者

新稅法的核心之一,就是據實列支,而存貨跌價準備等資產減值準備未實際發生,所以不得稅前扣除。希望這樣回答能夠滿足你的要求,謝謝!

3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這準備不是真實發生,需要稅務備案才可稅錢列支

在期末計提存貨的跌價準備是否要在繳稅前扣除?

4樓:還是醬紫吧

不能。存貨跌價準備是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終了,如由於存貨遭受毀損、全部或部分陳舊過時或銷售**低於成本等原因,使存貨成本不可以收回的部分,應按單個存貨專案的成本高於其可變現淨值的差額提取,並計入存貨跌價損失。簡單的說就是由於存貨的可變現淨值低於原成本,而對降低部分所作的一種穩健處理。

《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企業的存貨應當在期末時按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計量,對可變現淨值低於存貨成本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存貨跌價準備應當按單個存貨專案計提,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按存貨類別計提。

5樓:金果

存貨跌價準備賬戶用於核算企業提取的存貨跌價準備。 存貨跌價準備是指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終了,如由於存貨遭受毀損、全部或部分陳舊過時或銷售**低於成本等原因,使存貨成本不可以收回的部分,應按單個存貨專案的成本高於其可變現淨值的差額提取,並計入存貨跌價損失。

簡單的說就是由於存貨的可變現淨值低於原成本,而對降低部分所作的一種穩健處理。

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存貨的範圍比較寬,有在途物資、原材料、包裝物、在產品、低值易耗品、庫存商品、產成品,委託加工物資、委託代銷商品、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等。存貨是否需要計提跌價損失、關鍵取決於存貨所有權是否屬於本企業、存貨是否處於加工或使用狀態。

凡是所有權不屬於本公司所有的存貨,不需要計提存貨跌價損失,如受託代銷商品;凡是處於加工或使用過程中的存貨不需要計提存貨跌價損失,如:委託加工物資、在產品(存貨實物形態及數量不容易確定)、在用低值易耗品(價值低且已攤入成本)等。

存貨跌價準備=庫存數量×(單位成本價-不含稅的市場價)

計算結果如為正數,說明存貨可變現價值低於成本價,存在損失,就按此數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如為負數,就不需計提。

擴充套件資料:

《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五條規定,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① 市價持續**,並且在可預見的未來無回升的希望;

② 企業使用該項原材料生產的產品的成本大於產品的銷售**;

③ 企業因產品更新換代,原有庫存原材料已不適應新產品的需要,而該原材料的市場**又低於其賬面成本;

④ 因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或勞務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導致市場**逐漸**;

⑤ 其他足以證明該項存貨實質上已經發生減值的情形。

《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四條規定,當存在以下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將存貨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① 已黴爛變質的存貨;

② 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存貨;

③ 生產中已不再需要,並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④ 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6樓:種花家的小米兔

當存貨高於其可變現淨值時,企業應當按照存貨可變現淨值低於成本的差額借: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

貸:存貨跌價準備

轉回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時,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存貨跌價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

所謂「計提」,就是把當期應該計入成本或費用,但尚未支付的費用,計算出來列入費用。

「計提」使用的會計科目是「預提費用」

預提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從成本費用中預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費用,如預提的租金、保險費、借款利息、固定資產修理費用以及各種資產減值準備等等。

預提費用的特點是預提在前,支付在後。

7樓:匿名使用者

一、在期末計提存貨的跌價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的規定,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准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2023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的各類準備金,2023年1月1日以後,未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准的,企業以後年度實際發生的相應損失,應先衝減各項準備金餘額。

因此,企業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不能稅前扣除。

二、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和轉回

1.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

存貨跌價準備通常應當按單個存貨專案計提。但是,對於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按照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與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具有相同或類似最終用途或目的,且難以與其他專案分開計量的存貨,可以合併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期末對存貨進行計量時,如果同一類存貨,其中一部分是有合同**約定的,另一部分則不存在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區分有合同**約定的和沒有合同**約定的存貨,分別確定其期末可變現淨值,並與其相對應的成本進行比較,從而分別確定是否需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2.存貨跌價準備的轉回

企業應在每一資產負債表日,比較存貨成本與可變現淨值,計算出應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再與已提數進行比較,若應提數大於已提數,應予補提。企業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應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存貨跌價準備

當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並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

借:存貨跌價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當存貨可變現淨值小於存貨成本時,「存貨跌價準備「科目貸方餘額=存貨成本-存貨可變現淨值

3.存貨跌價準備的結轉

對已售存貨計提了存貨跌價準備的,還應結轉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衝減當期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實際上是按已售產成品或商品的賬面價值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企業按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也應按比例結轉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

企業因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轉出的存貨,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8樓:匿名使用者

1、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四項以及實施條例第55條的規定,企業的存貨跌價準備金不得扣除。  2、因此,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企業應對存貨跌價準備金作納稅調整,相應調增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但是可以作為納稅調整額調整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

10樓:匿名使用者

記入資產減值損失的存貨跌價準備是要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利潤表扣除項有「資產減值損失」

存貨跌價準備納稅如何調整

11樓:虎說體育

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應調增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下一年,上年度發生的存貨跌價準備又衝回的,同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如果之前確認過存貨跌價準備。當存貨**時,會計上之前確認的存貨跌價會衝減成本,導致會計利潤增加,即存貨跌價轉銷賬務處理。但是實際稅務利潤沒這麼多(稅務利潤=售價-存貨餘額,非存貨賬面價值),這部分存貨跌價準備需要做納稅調減。

按照國家的規定,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因此在計算應交納所得稅時,是以利潤總額為基礎,並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調整,先確定應稅所得,再乘以適用所得稅率求得。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擴充套件資料

存貨跌價準備轉銷納稅調整的兩種情況。

1、直接影響當期損益和影響資產入賬價值。直接影響當期損益的轉銷,需要按轉銷金額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同時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直接影響當期損益的轉銷使得當期確認的費用減少或者收益增加。

這種轉銷情況包括銷售存貨、債務人以存貨進行債務重組、按換出存貨的公允價值計量換入資產價值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等。

2、影響資產入賬價值的,不需調整應納稅所得額,而是在轉回原存貨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同時,確認新資產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當存貨的轉出是為了取得另外一項資產,且按轉出存貨的賬面價值來計量取得的新資產的價值,轉銷存貨跌價準備的時候,存貨的暫時性差異得以轉回,但這一差異並未真正消失,而是由存貨轉移至新資產。

12樓:繁人凡人

計提存貨跌價準備涉及的納稅調整與相關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一)計提存貨跌價準備涉及的納稅調整

按照存貨準則的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如果存貨成本高於其可變現淨值的,就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因此在計算應交納所得稅時,是以利潤總額為基礎,並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調整,先確定應稅所得,再乘以適用所得稅率求得,其計算公式為:當期應交納所得稅=[當期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專案]×所得稅率。

例1:甲企業a種存貨取得成本為5萬元,2010 年12月31日,企業確定a種存貨的可變現淨值為4萬元。假設該企業當年實現利潤總額3 000萬元,所得稅率為25%,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按條例規定,2010 年12月31日,甲企業1萬元的資產減值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但按存貨準則的規定,甲企業在2023年12月31日, 計提存貨跌價準備1萬元,作為資產減值損失,已計入當年利潤3 000萬元中(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所以,2023年度甲企業的應稅所得應調整為 3 001(3 000+1) 萬元,當年應交納所得稅為750.25萬元(3 001×25%)。

(二)計提存貨跌價準備涉及的相關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計提存貨跌價準備,使得存貨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產生了差異,從總體上看,這種差異雖然是暫時的,但是如何對這種差異進行會計處理,正是所得稅會計要解決的問題。《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以下簡稱所得稅準則)要求企業運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所得稅進行會計處理。

沿用例1的資料資料,按照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基本原理,具體闡述甲企業2023年12月31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涉及的相關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其步驟為:

第一步,確定a種存貨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

首先,確定a種存貨的賬面價值。存貨的賬面價值是指企業按照存貨準則的規定進行核算後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的金額。用公式表示:

存貨賬面價值=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的金額=成本或餘額-減值準備。所以,a種存貨賬面價值=5-1=4(萬元)。

其次,確定a種存貨的計稅基礎。所得稅準則規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按上述規定,a種存貨的計稅基礎為其取得時的成本5萬元。

第二步,比較a種存貨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確定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按照所得稅準則規定,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情況之一:就是資產的賬面價值小於計稅基礎。

因為a種存貨的賬面價值(4萬元)小於其計稅基礎(5萬元),因此就產生了1萬元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第三步,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產生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因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以未來期間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假定甲企業預計未來可以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則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用公式表示為:遞延所得稅資產=當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適用所得稅率-「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期初餘額=1×25%-0=0.25(萬元)(說明:

「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年初餘額為0)。

第四步,確認所得稅費用。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包括當期應交納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兩部分。當期應交納所得稅見納稅調整部分;遞延所得稅是指按照所得稅準則的規定當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金額。

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公式為:所得稅費用=當期應交納所得稅+遞延所得稅=當期應交納所得稅+當期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當期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750.25+0-0.

25=750(萬元)

第五步,賬務處理。

借:所得稅費用 7 500 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2 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7 502 500‍

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可以稅前扣除嗎,在期末計提存貨的跌價準備是否要在繳稅前扣除?

不能。根據bai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du稅法 zhi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dao稅法實施條例 專和 國家稅務總局 屬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 2009 202號 的規定,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准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 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 風險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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