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的話,有法律效力嗎,去公證處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2021-05-24 23:21:15 字數 5548 閱讀 5547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內容正確,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公證內容錯誤或者違反法律進行公證,公證無效,公證書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證法》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去公證處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2樓:搶名字的壞人

有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五章可知。

第五章 公證效力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第三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第四十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樓:取名好煩麻蛋

去公證處對協議進行公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因協議產生糾紛時,協議就是最好的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簽訂協議在現實生活中是非常普遍的情況,例如協議離婚的時候需要簽訂離婚協議,債務糾紛達成和解後需要簽訂和解協議。簽訂協議的雙方為了避免糾紛再次出現,可以到公證處對協議進行公證。

4樓:毛蛋

有法律效力。

公證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5樓:大超love雪子

您好,符合法律的公正具有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

拓展資料

公證程式規則(摘要)

一、公證處依事實、法律、獨立辦理的公證事務。

二、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法律行為或事實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三、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向公證處提出並提供相關的材料,如屬公證處業務範圍,公證處應受理。

四、公證承辦人通過詢問當事人,調取書證等方法對提供材料進行核實,審查,屬真實、合法、充分,應擬出審批報告,送領導審批。

五、公證處應及時辦理各類公證,從當事人提供材料齊全時起十天內辦結(不含寄送副本),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公證書由當事人到公證處領取。

六、公證當事人對公證處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書不服的,在接到法定之日起十天內可向公證處本級司法行政機關複議。

6樓:易通國際諮詢

律師公證和公證處公證性質是不同的

律師公證是由具備公證資格律師代為受理

在國內公證文書,可遞交到公證處。

公證機關做的是公證,是代表國家經過法定程式所進行的證明活動,其證明效力是法律確認的,證明效力強於律師公證。

7樓:我已年滿18歲

公證的目的

「證明、服務、溝通、監督作用,預防和減少糾紛,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公證的目的以及其法律特徵,公證的意義在於:通過證明無爭議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件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非訴訟活動,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以消除各種糾紛隱患,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害衝突,防患於未然。

以公證文書的法律約束力,促使當事人認真履行義務,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保持社會的安定團結,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作用。

公證書效力分三種:

(1)證據上的效力。一切公證書都有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因為公證是對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或事實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確認證明,一旦糾紛發生,公證書就成為特殊的書證,證明力較強。

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

在審判人員認為沒有疑義的情況下,即可將公證書作為證明事實的證據。

(2)執行上的效力。我國公證暫行條例規定,對於追償一定數額的金錢或物品的債權文書,經審查該項債權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明確,當事人雙方對債權本身無爭議,債務人應履行、能履行而不履行時,公證機關可以給予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證明。這種證明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債權人可據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

(3)法律上的效力。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是該項法律行為生效的條件之一,如沒有履行公證,該項法律行為則沒有生效。

8樓:幸運的活雷鋒

公證有法律效力,一切公證行為都產生證據上的效力。

公正效力如下:

①任何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調查證據時涉及某項文書,而這項文書也經公證證明,即應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採證。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②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法律對於不同的法律行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頭、書面及公證證明,取決於該法律行為所產生(或變更、消滅)的法律關係的重要性、複雜性和它對於第三者的作用。雖未為法律規定而當事人自行協議公證證明作為雙方法律行為必要的形式條件之一的,這一法律行為也必須公證證明方能成立。

③債權文書,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權利義務關係沒有爭議、並經公證證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當債務人拒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作出裁判。

9樓:匿名使用者

有的,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公證具有三種法律效力。 一、證據效力。公證的證據效力,是指公證證明的內容具有特殊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明確規定,「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公證證明在民事訴訟中原則上無須審查則應被採證。

二、使法律行為生效的效力。具體說,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某項法律行為必須進行公證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不履行公證程式,則該項法律行為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大體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根據法律、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某些法律行為非經公證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辦理公證;按照國際慣例、國際條約和雙邊協定,法律行為非經公證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三、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持該債權文書公證書為執行依據,不經過審判程式而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也可大大減輕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工作負擔,並有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10樓:asama無悔

如果把傳統公證書的執行過程簡化描述,它應該是這樣的:當事人提出公證申請——公證處對申請進行評估——確認申請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製作、出具、送達公證書。區塊鏈公證書的執行過程也大致如此。

不過,同樣的執行過程背後運作機理卻並不相同,區塊鏈公證書之所以被認為是公證新生態的宣言書,恰因為其在運作機理上對傳統公證書作出了顛覆性改變。01—

區塊鏈公證書的核心運作機理

區塊鏈公證書運作機理中第二個重要的支撐在於人工智慧的應用,這一技術的應用,大大節約了申請人申請與等待的時間,同時也極大提升了公證處檔案確認的速度與準確度,免去了人工確認的時間拖沓以及可能引起的操作失誤。

(區塊鏈公證書運作機理圖)02—

區塊鏈公證書運作機理的特徵分析

通過對區塊鏈公證書運作機理圖的詳細拆解,不難發現,相比傳統公證書的運作機理,區塊鏈公證書的運作機理有著諸多值得關注的特徵。

其次是互動性。區塊鏈公證書的生成過程中,申請人、公證機構的行動是互動的——申請人提交申請、公證機構人工智慧稽核、制證、出證、資料歸檔、申請人查詢各環節交叉進行。不同於傳統公證中,申請人提交申請後,更多地處於被動等待的狀態,降低了申請人的參與度。

再次是動態性。區塊鏈公證書生成的過程中,證據檔案是個動態的生成過程,申請公證書的過程就是公證證據生成的過程,這個過程本身就是公證書的一部分。而傳統的公證,則是在公證之前,證據檔案已經基本定型,公證處所做的只是一個確認蓋章的過程,公證的糾紛預防性功能有所弱化。

於區塊鏈公證書在運作機理方面與傳統公證書有著諸多大不相同的地方,從而決定了其之於傳統公證書的絕對優勢。它的同步性特徵,一方面滿足了數字時代民眾對辦事效率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加強了公證文書的真實性及法律有效性。它的互動性特徵則適應了強調互動的網際網路時代思維,使得公證的參與各方進入了積極的互動狀態。

最後,區塊鏈公證書生成時的動態性,也極大發揮了公證機構的能動性,而不是被動確認已有證據檔案,能夠更充分發揮公證原本就有的預防性功能。

11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如果

公證的內容屬於公證的範圍的,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宣告、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十二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諮詢。

第十三條 公證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二)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

(三)以詆譭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

(四)洩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

(五)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

(六)法律、法規、***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公證了會有法律效力嗎,去公證處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有法律效力,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五章可知。第五章 公證效力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 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第三十七條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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