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合同之債的保全擔保與責任三者之間的區別與關係

2021-05-29 20:59:26 字數 3381 閱讀 2968

1樓:匿名使用者

通道保全和擔保責任之間,咱們上午是進行協調處理是非常好處理的一種方式。

2樓:shiny**

關於合同之債的保全,擔保與責任三者之間的區別情況,可以諮詢一下這方面的專業人士

在合同法中,保全與擔保有什麼區別

3樓:

一、兩者的概念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定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於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於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合同擔保指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有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以確保債權實現和債務履行為目的的措施。如保證、抵押、留置、質押等。兩者都旨在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

二、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的區別

1、合同擔保沒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範疇。

2、合同擔保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合同保全則完全是由法律的規定產生的。

3、合同擔保較之合同保全而言,對債權的保障作用更為重要因債權人不像擔保權人那樣能夠實際掌握控制實現債權的財產,也不能對第三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合同擔保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為前提。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的保全與擔保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

1、合同的保全指法律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其中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稱為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稱為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崔建遠 主編《合同法》第四版 法律出版社)

合同的保全涉及第三人,其效力屬於合同的對外效力,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

2、合同的擔保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措施。(崔建遠 主編《合同法》第四版 法律出版社)

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等都屬於合同的擔保。

合同的擔保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恪守合同相對性原則。

合同的保全和合同的擔保有何區別

5樓:莊昕也

合同的保全???

保全是指訴訟前或者訴訟進行中為了需要對證據或者財產採取措施,以防止證據的滅失或者當事人轉移財產。

擔保是對當事人為了防止他人不履行合同而言的,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

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我們要明白它們的概念:

1 所謂合同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行為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以維護其債權。

2 所謂合同擔保,即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擔保合同旨在明確擔保權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它們二者的區別在與:

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不同。合同保全不像合同擔保中擔保權人那樣能夠實際掌握、控制實現債權的財產,也不能對第三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也不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7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前或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判決的的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的強制措施。合同的保全與財產保全都是債權人享有的一種權利,但兩者是有很大區別的。

 第一,申請的條件不同。合同保全的條件是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而財產保全的條件是有可能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或者造成國家、人民財產的進一步損失,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和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患後果。

 第二,合同的相對性規則不同。根據合同的相對性規則,財產保全債權人只向債務人提出申請,而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提出申請。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對性規則的例外。

合同之債主要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況下,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與第三人實施一定的行為致使債務人用於承擔責任的財產減少或不增加,從而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時,法律為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允許債權人享有並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都會對第三人產生效力,此種現象可以看作是合同相對性規則的例外。 第三,保全的措施不同。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

而合同保全的措施代位權或撤銷權。所謂的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已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的債權;所謂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的行為。 第四,適用的法律不同。

財產保全,是程式法中制度,適用的程式法即《民事訴訟法》,必須依程式法所規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實體法中的制度,適用的是實體法即合同法,它是通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而實現的。(

8樓:手機使用者

保全是指訴訟前或者訴訟進行中為了需要對證據或者財產採取措施,防止證據的滅失.

擔保是對當事人為了防止他人不履行合同.

合同擔保與合同保全的區別是什麼?

9樓:s0騰襲

合同保全與擔保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概念: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確認債權人享有代位權或撤銷權. 所謂代位權就是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而合同擔保為更好促使主合同履行而簽訂的從合同,包括保證、抵押、質押、定金。

合同債權保全與合同擔保的異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字面的理解:

合同債權保全:

相當於合同內(或外)的財物抵押。以保證債權人的最大利益。

合同擔保:

第三方給合同雙方實施的擔保,也是保障債權人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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