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方式的概念和型別都有哪些

2021-03-19 18:27:48 字數 5687 閱讀 4158

1樓:農村土地流轉

一、土地使用方式的概念

土地使用,即土地利用,民事權利人為滿足自己需要,按照土地的自然效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行為或法律事實。土地使用的方式,實際上就是指土地利用的型別。

土地利用型別:指的是土地利用方式相同的土地資源單元,是根據土地利用的地域差異劃分的,是反映土地用途、性質及其分佈規律的基本地域單位。是人類在改造利用土地進行生產和建設的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具有不同利用方向和特點的土地利用類別。

二、土地使用方式的型別

三大類:即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八大類: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居民點及工礦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地。

其中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歸入三大類中農用地的二級類,分類標準沒有區別。

居民點及工礦用地歸入建設用地二級地類,沒有明顯區別。

交通用地中的農村道路歸入三大類農用地中其他農用地的**類,其餘歸入建設用地的交通用地類。

水域最複雜,坑糖水面歸入三大類的其他農用地中的坑糖水面及養殖水面,溝渠歸入其他農用地中變為農田水利;水庫水面和水工建築歸入三大類建設用地中的水利用地,其他歸入未利用地的其他類中。

未利用地除田埂在三大類中歸入農用地的其他用地以外,其餘繼續計入未利用地。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採用一級、二級兩個層次的分類體系,其中一級類包括十二大類: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其他土地。

土地型別有哪幾種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國的土地性質有兩種:

一種是國有入地,另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資、抵押和繼承。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則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性質分五類:

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廣泛,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3樓:醉意撩人殤

中國土地資源型別的分類系統採取土地潛力區、土地適宜類、土地質量等、土地限制型、土地資源單位等五級分類制,其中土地資源單位是作為製圖單位和評價物件。

該分類系統將全國劃分為華南區、四川盆地一長江中下游區、雲貴高原區、華北一遼南區、黃土高原區、東北區、內蒙半乾旱區、西北乾旱區和青藏高原區等九個土地潛力區。

劃分宜農耕地類、宜農宜林宜牧類、宜農宜林土地類、宜農宜牧土地類、宜林宜牧土地類、宜林土地類、宜牧土地類和不宜農林牧土地類等八個土地適宜類。

各土地適宜類按農林牧適宜程度與質量高低各分為三個土地質量等,即一等宜農的土地、二等宜農的土地、三等宜農的土地;一等宜林的土地、二等宜林的土地、三等宜林的土地;一等宜牧的土地、二等宜牧的土地、三等宜牧的土地。

多宜土地類按農林牧土地質量等進行排列組合。土地限制型劃分為無限制、水文與排水條件限制、土壤鹽鹼化限制、有效土層厚度限制、土壤質地限制、基岩裸露限制、地形坡度限制、土壤侵蝕限制、水分限制與溫度限制等10個限制型。

土地資源單位原則上不作規定,根據各區土地資源評價需要而定。

4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型別分為:水田、水澆地、旱地、果園、其他園地、茶園、有林地

、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設施農用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溝渠。

5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型別類及其劃分如下:

1、農用地。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其他農用地等。

2、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於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後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

3、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是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訊等基礎設施用地。

4、旅遊用地。指用於開展商業、旅遊、娛樂活動所佔用的場所。如用於建造商店、糧店、飲食店、公園、遊樂場、影劇院、俱樂部等佔用的土地。

5、居民住宅地。指用於建造居民居住用房屋所佔用的土地。其中,用於建造豪華住宅的土地為豪華住宅用地,用於建造普通住宅的土地為普通住宅用地。

6樓:

土地分類是根據土地的性狀、地域和用途等方面存在的差異性,按照一定的規律,將土地歸併成若干個不同的類別。

按照不同的目的和要求,有不同的分類。我國的土地目前大致有三種分類:

(1)按土地的自然屬性分類,如按地貌、植被、土壤等進行分類;

(2)按土地的經濟屬性分類,如按土地的生產水平、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進行分類;

(3)按土地的自然和經濟屬性以 及其他因素進行的綜合分類,如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同時借鑑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國家新頒佈的《土地管理法》,科學地將我國土地分為三大類,即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管理法》定義:"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為了更有效地管理土地,在上述三種分類的基礎上,我國土地管理工作者又將土地作了更進一步的分類,其方法是按照《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中使用的土地利用現狀體系,根據土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和覆蓋特徵等因素,將我國土地分為了8大類、46小類。

8大類土地是: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居民點及工礦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

(1)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新開荒地、休閒地、輪歇地、草田輪作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 耕種三年以上的灘地和海塗,耕地中包括南方寬小於1.0米,北方寬小於2.0米的溝、渠、路和田埂。

耕地中又分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澆地、旱地和菜地5個二級地類。

(2)園地是指種植以採集果、葉、 根莖等為主的集約經營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蓋度大於50%,或每畝株數大於合理株樹大於合理株樹70%的土地,包括果實苗圃等用地。

(3)林地是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綠化用地,以及鐵路、公路、河流溝渠的護路、護草林。

林地又分出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跡地和苗圃6個二級地類。

(4)牧草地是指生長草木植物為主,用於蓄牧業的土地。草本植被複蓋度一般在15%以上、乾旱地區在5%以上 ,樹木鬱閉度在10%以下,用於牧業的均劃為牧草地,包括以牧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牧草地又分出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3個二級地類。

(5)居民點及工礦用地是指城鄉居民點、獨立居民點以及居民點以外的工礦、國防、名勝古蹟等企事業單位用地(包括內部交通、綠化用地)。

居民點及工礦用地中又分出城鎮居民點、農村居民點、獨立工礦用地、鹽田和特殊用地5個二級地類 。

(6)交通用地是指居民點以外的各種道路(包括護路林)及其附屬設施和民用機場用地。

交通用地中又分出鐵路、公路、農村道路、民用機場、 港口碼頭5個二級地類 。

(7)水域是指陸地水域和水利設施用地, 不包括洩洪區和墾植3年以上的灘地、海塗中的耕地、林地、居民點、道路等。

水域用地中又分出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葦地、灘塗、溝渠、水工建築物、冰川及永久積雪9個二級地類。

(8)未利用土地是指還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難利用的土地。

未利用土地中又分出荒草地、鹽鹼地、沼澤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礫地、田坎和其他8個二級地類。

7樓:無聲大笑

看分類的標準是什麼。農用地,就可以分為耕地、林地、園地、牧草用地、其他農用地幾類,建設用地可以更細地劃分為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公用設施用地、公用建築用地、住宅用地、水利建設用地等等。

8樓:可靠的

土地型別是指土地自然綜合體在地理空間上的分異而形成的土地各構成要素性質相對均一的單元土地。

土地使用權包括哪些型別

9樓:華律網

土地使用權型別是指根據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和使用範圍,進行的依法分類。土地使用權型別,主要是對國有建設土地進行分類,分為有償和無償兩種,有償的是出讓,無償的為劃撥。

10樓:石小希

土地使用型別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批准許可權,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徵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制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我國土地徵收的前提是為公共利益。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七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交換和贈與等。

**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

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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