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知道兄弟姐妹之間的撫養關係,誰知道兄弟姐妹之間的撫養關係。

2021-03-19 18:19:59 字數 4879 閱讀 9093

1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馮朝年與石靜(女)與2023年結婚,婚後生育兒子石學山、石學良及女兒石梅英。石學山和石梅英成年後各自成家單獨居住,馮朝年夫婦和小兒子石學良同住。2023年,馮朝年因病去世。

石靜和石學良(尚在校就讀)失去了主要生活**,生活日益困難,於是石靜要石學山和石梅英給付贍養費和撫養石學良的費用。石學山認為自己剛成家不久,經濟條件不是很好,只能承擔母親的部分贍養費,無力承擔弟弟的撫養費。石梅英認為自己已經出嫁,贍養母親、照顧弟弟的責任應由其兄承擔,拒絕支付贍養費和撫養費。

石靜認為自己對石梅英、石學山均盡了撫養義務,在生活十分困難的情況下將他們撫養**,使他們安家樂業,但他們反過來在自己年老的時候卻不盡贍養義務,看著自己和尚未成年的弟弟陷入困境而放任不管,於是便將他們兄妹倆告上了法庭。

問題:兄弟姐妹之間有撫養義務嗎?

答:本案的焦點問題在於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以及兄、妹在一定條件下對弟、妹的撫養義務。

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贍養是指晚輩對長輩承擔供養責任。

在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家庭關係中,權利與義務是相互的,任何人都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是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義務,更是社會主義道德的必然要求,凡有贍養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不論婚否,都必須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繼子女與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或繼母之間。

贍養義務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許以任何藉口逃避。本案中,石學山藉口成家,石梅英藉口是出嫁女兒,不願履行贍養母親的義務,是違法行為。

其次,兄、姐對弟、妹在一定條件下有撫養的義務,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親,他們之間一般沒有撫養義務,但是在特定的條件下,也會發生撫養,即如果弟、妹未成年,而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撫養,麗兄、姐又有負擔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兄、姐對弟、妹就要履行撫養的義務。

這樣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在本案中,石學良系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尚在校就讀,而其父已經死亡,母親又無力撫養,其兄、姐均有負擔能力,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石學山、石梅英應對石學良盡撫養義務。

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撫養關係",怎麼理解?同輩之間怎麼會有撫養。???

2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撫養」,是「扶養」……

兩個字有點像,音也像,但是意義不一樣。

「扶養」同輩之間。

兄弟姐妹間扶養義務是怎麼確定的

3樓:匿名使用者

狹義扶養義務主要是指的平輩之間的相互撫養,比如說夫妻之間,兄弟姐妹之間。而並非是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關係。廣義的扶養包括贍養、扶養以及撫養。

案例:夏

一、夏二、夏三系姐弟關係,他們的父母早年去世。大姐夏一為了扶養2個弟弟一直沒有成家。2023年,大學畢業後留校工作的夏三結婚,婚後生有一子,他便讓夏一為其照看孩子、料理家務。

2023年11月,65歲的夏一因患乳腺癌而住院**,花去醫藥費近萬元。夏一認為,生活在農村的夏二因其妻疾病纏身,經濟非常緊張,而小弟夏三收入高,自己對他盡的義務也最多,所以應該由夏三承擔這筆醫療費。為此,夏一多次與夏三協商,未達成一致。

無奈之下,夏一於2023年6月將夏三推上被告席,要求夏三支付醫療費8500元,並每月給付生活費200元。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分析: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親,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和同母異父兄弟姐妹、有撫育關係的繼兄弟姐妹和養兄弟姐妹。一般情況下,兄弟姐妹均由父母撫養,相互之間不發生權利義務關係。

但是,在特定條件下,兄弟姐妹之間會產生附條件的扶養義務。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這是法律關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扶養的規定。弟、妹扶養兄、姐需滿足3個條件:

即弟、妹是由兄、姐扶養長大成年的;弟、妹有負擔能力;兄、姐喪失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本案中,夏一把2個弟弟扶養**,自己患病在身,缺乏勞動能力,也無生活**。其弟夏二承擔扶養義務的能力有限,而夏三收入較高,有負擔能力,且夏一對夏三盡的扶養義務最多,據此,法院判決夏三支付醫療費8500元,並每月給付夏一生活費200元。

1、這裡的兄弟姐妹包括沒有血緣關係的兄弟姐妹嗎?

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繼兄弟姐妹。在一般情況下,兄弟姐妹應由他們的父母撫養,因而他們相互之間不發生扶養與被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是在特定條件和特定情況下,兄、姐與弟、妹之間會產生有條件的扶養義務。

當然,法律對兄弟姐妹間扶養義務的規定,主要是從同胞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來確定的,因為他們是血緣關係最密切的同輩旁系血親。對於半血緣的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兄弟姐妹,以及沒有血緣關係的養兄弟姐妹和繼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間也將產生扶養與被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

2、產生兄、姐對弟、妹的扶養義務要滿足什麼條件?

(1)弟、妹須為未成年人,即不滿18週歲。如果弟、妹已經成年,雖無獨立生活能力,兄、姐亦無法定扶養義務。

(2)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這裡包含了兩種情況,一是父母均已經死亡,沒有了父母這一第一順序的撫養義務人。如果父母一方尚在且有撫養能力,仍應由尚在的父或母承擔撫養義務。

二是父母均尚在或一方尚在但沒有撫養能力,比如父母在意外事故中致殘沒有了勞動能力和生活**,便產生了由有負擔能力的兄、姐扶養弟、妹的義務。

(3)兄、姐有負擔能力。在前述兩項條件具備時,兄、姐對弟、妹的扶養義務並不必然發生,只有這項條件也具備時,即兄、姐有負擔能力時,才產生扶養弟、妹的義務。

3、產生弟、妹對兄、姐的扶養義務要滿足什麼條件?

(1)兄、姐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如果兄、姐雖缺乏勞動能力但並不缺少經濟**,比如受到他人經濟上的捐助或自己有可供生活的積蓄的,則不產生弟、妹的扶養義務。同時,如果兄、姐雖缺少生活**,但有勞動能力,兄、姐可通過自己的勞動換取生活**,在此情況下,弟、妹亦無扶養兄、姐的義務。

需要說明的是,婚姻法確立的這一條件與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確定的條件有所差異。該司法解釋規定的是兄、姐「喪失勞動能力、孤獨無依」,婚姻法規定的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首先,「缺乏勞動能力」比「喪失勞動能力」的範圍要寬,這使兄、姐更容易獲得被扶養的機會。

其次,缺乏生活**比孤獨無依涵蓋面更大。比如兄、姐的配偶尚在,很難說是「孤獨無依」,而「缺乏生活**」使得兄、姐的配偶尚在但缺少生活**時,也能得到弟、妹的扶養。

(2)兄、姐沒有第一順序的扶養義務人,或第一順序的扶養義務人沒有扶養能力。比如兄、姐沒有配偶、子女,或兄、姐的配偶、子女已經死亡或配偶、子女沒有扶養能力。如果兄、姐的配偶尚在或有子女且有扶養能力,應由這些第一順序的扶養義務人承擔扶養義務。

(3)弟、妹由兄、姐扶養長大且有負擔能力。這裡包含兩方面的因素,一是弟、妹是由兄、姐扶養長大的。這表明在弟、妹未成年時,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撫養能力,兄、姐對弟、妹的成長盡了扶養義務。

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弟、妹應承擔兄、姐的扶養責任。二是弟、妹有負擔能力。若無負擔能力則不負扶養義務。

法律問題,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是什麼意思?

4樓:沉沉

比如說,甲的父親再婚,新妻子帶了一個孩子乙,乙年齡很小,甲已經成年,後來甲的父親和繼母都去世了。乙是由甲撫養長大的,那麼甲和乙就是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了。

明白不?

兄弟姐妹間有贍養或撫養責任或義務嗎? 15

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贍養義務。

按實際情況

,對於兄弟姐妹間是否有扶養義務,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對於有負擔能力的

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

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這種情況,可以到所在居委會出具證明,到民政局申請救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相關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扶養關係應該如何變更

扶養關係人的變更 在扶養關係中,如果只有一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則不存在扶養義務人或扶養權利人的順序問題,也不存在扶養人的變更問題。而當扶養關係人有數人,扶養義務人或扶養權利人有一定的順序時,便會出現扶養關係人的變更。

從世界範圍看,關於扶養義務人和扶養權利人順序的規定,在立法上主要有兩種。一是概括主義,即法律只作原則規定,具體則由扶養義務人或扶養權利人協商,或者法院確定。二是列舉主義,即法律具體明確規定扶養義務人和扶養權利人的順序。

從有關規定的精神看,在兩種情況下可以發生扶養人的變更:一是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應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撫養義務人,即在父母健在並有能力撫養的情況下,成年的兄、姐對未成年的弟、妹沒有扶養義務。但是,如果父母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那麼,成年的兄、姐則應依法對未成年的弟、妹承擔扶養義務。

二是扶養成立的條件發生變化。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在一定的條件下,祖父母有撫養孫子女的義務,成年的兄、姐對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假設父母死亡時,兄、姐也沒有成年,因此,兄弟姐妹應由有條件的祖父母撫養。

待兄、姐成年並有扶養能力後,祖父母喪失了扶養能力,那麼,對未成年弟、妹的扶養義務則由祖父母承擔變更為兄、姐承擔。

6樓:華律網

在特定條件和特定情況下,兄、姐與弟、妹之間會產生有條件的扶養義務。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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