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投標違法所得,如何認定串通投標罪中的違法所得

2021-03-19 18:20:02 字數 3135 閱讀 6841

1樓:螞蟻匠人

在招投標活動中,投標人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行為,且其就是中標人時,其應承擔行政責任是沒有異議的。但投標人在投標中實施了弄虛作假行為,意圖騙取中標,就會違法。

對於這種損害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在《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上都對具體的行為進行了列舉,並且在《招投標法》第五十三條對串標行為規定了處罰辦法;國家工商總局《關於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也對串通投標作出了處罰規定;《刑法》也有「串通投標罪」的相關條款,對串標行為的處置提供了法律依據。

由此可知,對串標行為根據危害結果的不同,可以界定罪與非罪,即當危害的結果達到一定程度時將納入《刑法》的管制範圍,構成刑事犯罪,反之則是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

儘管在國家***、建設部等七部委於2023年頒佈,2023年修訂的《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46條、47條分別列舉了串通投標的具體行為,但在實踐的認定中筆者以為以下幾個方面還是需要結合考量的。

第一,在行為主體方面。行為主體直接決定串標的直接結果,串通投標的雙方或者多方需是投標人(招標人)或者他們的授權代表,沒有授權代表的,基於行為人與招投標人之間存在特殊關係,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人享有**權而產生串通投標行為。

第二, 在行為上,有證據證明串通投標的各方在招投標過程中有對於實際的串通投標有合意的行為。

第三,在行為認定上,筆者以為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考量因素在於串通投標的各方面是否有經濟上的往來。串通投標的各方的直接目的在於獲取不正當經濟利益,因此經濟往來是界定行為發生與否的重要方面。

第四,對於招投標行為入刑與否,在於對情節嚴重情形的認定,目前最高院對情節嚴重沒有明確的解釋,各地省高院在具體案件的認定上也是有差異的,筆者以為應結合考慮危害結果,違法所得金額,目標專案的總額等方面綜合考慮,如果對於是否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難以確定的,出於立法目的和無罪推定的執法理念出發也應當認定不為罪。

招標投標違規進行如何處罰

***有關部門規定的《工程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專案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洩露標底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並且中標人為前款所列行為的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二條

招標人在釋出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後終止招標的,除有正當理由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並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十三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招標無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釋出招標公告的;

(二)邀請招標不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的;

(三)自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少於五個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須招標的專案,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少於二十日的;

(五)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六)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七)應當履行核准手續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專案審批部門核准內容進行招標的;

(九)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後接收投標檔案的;

(十)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被認定為招標無效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七十四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專案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認定串通投標罪中的違法所得

2樓:招標公共平臺

串通投標中的違法所得主要包括兩類:

①中標人的利潤或高於市場價的利潤;

②協助某投標人取得中標資格而獲得酬金;

如何認定"違法所得

3樓:13862590347林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

(2023年11月2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7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違法所得的基本原則是:以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於經營活動的適當的合理支出,為違法所得。

本辦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違法生產商品的違法所得按違法生產商品的全部銷售收入扣除生產商品的原材料購進價款計算。

第四條 違法銷售商品的違法所得按違法銷售商品的銷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

第五條 違法提供服務的違法所得按違法提供服務的全部收入扣除該項服務中所使用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

第六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

第七條 違法承攬的案件,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計算違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違法所得按本辦法第五條計算。

第八條 在傳銷違法活動中,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團隊計酬式傳銷的違法所得,銷售自產商品的,按違法銷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產商品的原材料購進價款計算;銷售非自產商品的,按違法銷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

第九條 在違法所得認定時,對當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前依據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的規定已經支出的稅費,應予扣除。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非法所得」的認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規章對「違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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