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事故責任人怎麼認定,火災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2021-03-19 18:20:30 字數 4868 閱讀 2928

1樓:破舊的尼姑庵

1:一租客燒飯** 房東被判擔責。某房東把房子租給別人住,租客租住期間房子著火,火災導致租客和鄰居損失慘重。

事後鄰居以「出租房存在安全問題」為由將房東告上法庭。經過兩審法院最終判決,房東承擔20%的過錯責任。此案例中,失火是由租客燒飯引起,但房東在陽臺上堆有大量紙盒等易燃物品,從而加速了火勢蔓延,並燒燬了鄰居的財產。

2:房屋出租現象大量存在,出租房著火事件也時有發生。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需依據消防部門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

通常,出租房發生因電氣裝置的老化而引起的火災,房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如果租房協議上寫有電路、水路等由租客管理,損壞由他負責修理等條款,可以要求租客賠償損失。關鍵是看房東和租客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上是怎麼約定的,根據合同來判斷賠償責任人。

4:法律依據房東有提供質量完好的出租房的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出租方應提供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租賃物,確保租賃物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用途,因租賃物的瑕疵或者租賃物的自然毀損給承租方造成損失的,出租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房東***出租房消防安全的責任。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某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居住出租房的戶主作為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例如,新修訂的《浙江消防條例》規定,房東出租居住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單位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出租人是個人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6: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房屋承租人(即租客)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以,房屋租客對租賃房屋具有保管、看護、防火的法定義務,如果房屋**,**原因無法查明的,應當認定租客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並對火災給其他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當然,如果租客能夠證明火災與自己沒有關係,可以不承擔責任。 所以,房東和租客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必須共同檢查房屋是否存在各種隱患,防患於未然。

7: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概念、特徵、現狀。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火災發生後,公安消防機構在查明火災原因的基礎上,依法對責任人承擔何種責任進行認定的行為。

依據《火災事故調查程式規定》(公安部37號令)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火災事故責任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分為四類: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領導責任,直接領導責任。

8: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具有三個鮮明的特點:一是主體的特殊性。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機構是公安機關內部機構,因《消防法》授權而獲得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但同時,公安消防部隊又是我國一支實行現役體制的部隊,是我國武裝警察組成部分。於是,我國的消防工作就形成了「軍人執法」這一非常鮮明的中國特色。

二是科學性。火災發生後,事故現場因為火災的毀滅性和火災撲救對現場的破壞性,查明火災原因成為一世界性的難題,需要通過科技含量相當高的技術手段實現,由此使建立在火災原因調查基礎上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也具有鮮明的科學性。

三是事實上的準司法性。要正確認定責任,除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背景外(能夠正確分析火災三要素與火災之間的事實因果關係以及全面掌握消防行政管理法規),還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在熟練掌握歸責原則的基礎上,能夠正確分析責任人引發火災的行為(包括導致火災蔓延、擴散的行為)與火災損害後果之間法律上因果關係。而法律歸責知識的掌握和對邏輯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職業人員的基本素質。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後,因火災產生的民事糾紛往往以此為依據,使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事實上產生了確定相對人權利、義務狀態的效力。由於現役部隊特殊的管理體制和頻繁的流動性,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始終難如人願。再加上目前火災原因調查從業人員數量少(全國約3000人左右),任務重(全國僅2023年第一季度就發生火災98280起),裝備差(基層組織幾乎沒裝備任何技術裝置),專業機構少(全國僅有四所專業的消防科研所,其中只有一家以火災調查為主),而且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僅有四種責任分類,連每種責任的定義都沒有),目前我國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現狀不容樂觀,嚴重滯後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火災逃生方法】

1:熟悉環境

熟悉環境就是了解我們經常或臨時所處建築物的消防安全環境。對於我們經常工作或居住的建築物,事先可制定較為詳細的逃生計劃,所有成員都要知道逃生出口、路線和方法。

2:迅速撤離

逃生行動是爭分奪秒的行動。一旦聽到火災警報或意識到自己可能被煙火包圍,千萬不要遲疑,要立即跑出房間,設法脫險,切不可延誤逃生良機。

3:毛巾保護

逃生時常用的防煙措施是用幹、溼毛巾捂住口鼻。可把毛巾浸溼,疊起來捂住口鼻,無水時,乾毛巾也行;身邊如沒有毛巾,餐巾布、口罩、衣服也可以替代,又多疊幾層,使濾煙面積增大,將口鼻捂嚴。穿越煙霧區時,即使感到呼吸困難,也不能將毛巾從口鼻上拿開。

(煙霧的傳播速度:水平方向0.8m/s,垂直方向3-4m/s)。

4:通道疏散

樓房著火時,應根據火勢情況,優先選用最便捷、最安全的通道和疏散設施,如疏散樓梯、消防電梯、室外疏散樓梯等。從濃煙瀰漫的建築物通道向外逃生,可向頭部、身上澆些涼水,用溼衣服、溼床單、溼毛毯等將身體裹好,要低勢行進或匍匐爬行,穿過險區。考慮建築物的窗戶、陽臺、屋頂、落水管等脫險。

5:繩索滑行

當各通道全部被濃煙烈火封鎖時,可利用結實的繩子,或將窗簾、床單、被褥等撕成條,擰成繩,用水沾溼,然後將其拴在牢固的暖氣管道、窗框、床架上,被困人員逐個順繩索滑到地面或下到未著火的樓層而脫離險境。

6:低層跳離

如果被火困在二樓內,若無條件採取其他自救方法並得不到救助,在煙火威脅、萬不得已的情況下,也可以跳樓逃生。但在跳樓之前,應先向地面扔一些棉被、枕頭、床墊、大衣等柔軟物品,以便「軟著陸」。然後用手扒住窗臺,身體下垂,頭上腳下,自然下滑,以縮小跳落高度,並使雙腳先著落在柔軟物上。

如果被煙火圍困在三層以上的高層內,千萬不要急於跳樓。因為距地面太高,若往下跳易造成重傷和死亡。只要有一線生機,就不要冒險跳樓。

7:藉助器材

人們處在火災中,生命危在旦夕,不到最後一刻,誰也不會放棄生命,一定要竭盡所能設法逃生。

8:衛生間避難法

當實在無路可逃時,可利用衛生間進行避難,用毛巾緊塞門縫,把水潑在地上降溫,也可躺在放滿水的浴缸裡躲避。但千萬不要鑽到床底、閣樓、大櫥等處避難,因為這些地方可燃物多,且容易聚集煙氣。

9:火場求救法

發生火災時,可在視窗、陽臺或屋頂處向外大聲呼叫、敲擊金屬物品或投擲軟物品,白天應揮動鮮豔布條發出求救訊號,晚上可揮動手電筒或白布條引起救援人員的注意。

10:暫時避難

在無路逃生的情況下,應積極導找暫時的避難處所,以保護自己,擇機而逃。

火災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2樓:準國女神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火災發生後,公安消防機構在查明火災原因的基礎上,依法對責任人承擔何種責任進行認定的行為。

依據《火災事故調查程式規定》(公安部37號令)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火災事故責任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分為四類: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領導責任,直接領導責任。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具有三個鮮明的特點:

一是主體的特殊性。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機構是公安機關內部機構,因《消防法》授權而獲得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但同時,公安消防部隊又是我國一支實行現役體制的部隊,是我國武裝警察組成部分。於是,我國的消防工作就形成了「軍人執法」這一非常鮮明的中國特色。

二是科學性。火災發生後,事故現場因為火災的毀滅性和火災撲救對現場的破壞性,查明火災原因成為一世界性的難題,需要通過科技含量相當高的技術手段實現,由此使建立在火災原因調查基礎上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也具有鮮明的科學性。

三是事實上的準司法性。要正確認定責任,除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背景外(能夠正確分析火災三要素與火災之間的事實因果關係以及全面掌握消防行政管理法規),還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在熟練掌握歸責原則的基礎上。

能夠正確分析責任人引發火災的行為(包括導致火災蔓延、擴散的行為)與火災損害後果之間法律上因果關係。而法律歸責知識的掌握和對邏輯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職業人員的基本素質。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後,因火災產生的民事糾紛往往以此為依據,使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事實上產生了確定相對人權利、義務狀態的效力。

由於現役部隊特殊的管理體制和頻繁的流動性,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始終難如人願。

再加上目前火災原因調查從業人員數量少(全國約3000人左右),任務重(全國僅2023年第一季度就發生火災98280起),裝備差(基層組織幾乎沒裝備任何技術裝置),專業機構少(全國僅有四所專業的消防科研所。

其中只有一家以火災調查為主),而且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僅有四種責任分類,連每種責任的定義都沒有),目前我國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現狀不容樂觀,嚴重滯後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

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性質的認識出現了截然不同的看法。公安部著眼於其主體的特殊性和科學性,認為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一樣,是一種技術鑑定,不是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範圍。

而部分法律界人士著眼於主體的行政主體資格和事實上的準司法性,認為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屬於行政確認行為。

這種分歧反映在司法實踐中,表現為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提起的行政訴訟,部分法院受理並作出判決,部分法院以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為由不予受理。

首先我們必須肯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是一種技術鑑定,而是一種行政行為。《消防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依此授權,公安消防機構具備了行政主體資格。依據《消防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火災事故發生後,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火災原因、火災損失等調查情況,查明火災事故責任,因此進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消防機構的法定職責。

所以,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行政主體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哪種行政行為,在回答此問題前,我們必須先弄清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物件以及具有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顧名思義,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認定的是責任人是誰和其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責任在通常意義上有三種含義,第一是「義務」,第二是「過錯」、「譴責」,第三是「處罰」、「後果」。

法律意義上的責任通常指的是第三含義,即因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實出現時,責任人應當承擔的否定性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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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逃生自救九大要訣 第一訣 不入險地,不貪財物。生命是最重要的,不要因為害羞及顧及貴重物品,而把寶貴的逃生時間浪費在穿衣或尋找 拿走貴重物品上。第二訣 簡易防護,不可缺少。家中 公司 酒家應備有防煙面罩,最簡易方法也可用毛巾 口罩蒙鼻,用水澆身,匍匐前進。因為煙氣較空氣輕而飄於上部,貼近地面逃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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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參考 1 立即切斷物科,放空裝置或倒換到完全地點.2 臨時修築防益提,或挖溝使液流導向安全地帶.3 啟用消防裝置滅火.4 清除障礙物,留出足夠的完全距離.5 迅速報警,成立臨時防災組織.6 搶救 人員.預防火災,事故的基本措施有哪些 編輯同志 我們企業生產中存在火災和 的危險。請問 預防此類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