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新旅遊法中針對旅遊購物的條例規定有什麼看法

2021-03-19 18:20:47 字數 4496 閱讀 4071

1樓:溜走的旅行

不得安排購物:

直接剷斷旅行社與地方商家之間的利益鏈。在旅行中,最不願意出現的一幕無疑就是導遊安排的購物,甚至是強制購物,因為在這個專案,導遊可以依據遊客的購買金額獲得不菲的提成。這就促使導遊刻意安排各種購物專案,這不僅讓遊客反感,更直接損害遊客的利益,因為並非所有的人都需要購物。

尤其是一旦出現強制購物之後,遊客的利益更是大打折扣。相信很多人都有跟團被帶進購物點一關關幾個小時的經歷吧,商家和導遊說得天花亂墜,讓人忍不住心動,買回去之後又後悔,不買吧,導遊要給你臉色看。

關鍵還是看個地方執行的到位不到位

之前還有云南旅遊局規定,旅行社安排購物一天不超過1次,一次不超過1小時,這不是變相的承認安排購物的合法性了嗎?

所以**制定的只是政策,能不能徹底執行,還得看各地方旅遊局執行到位不到位了。

《旅遊法》的出臺對旅遊購物有哪些影響? 80

2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旅遊法更新之後是對導遊人員和領隊要求更嚴了,對於遊客沒什麼變化,放心吧

3樓:小黃人

若旅行社安排具體購物場所或另付費專案,須符合以下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得通過安排活動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必須與遊客協商一致或是應遊客要求;必須充分滿足遊客知情權,包括相關**等情況;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遊者的行程安排;不得將旅遊者是否同意相關安排作為簽約條件。

《旅遊法》中也規定,安排導遊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導遊服務費用,且導遊強索小費將受處罰。對於境外遊中一些地方是要付小費的也做出回答。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經客戶同意籤購物協議書就可以了,去旅遊,購買當地特色產品,還是不錯的。

旅遊法規條例中能去購物店嗎?

5樓:匿名使用者

1、《旅遊法》第35條的三個條款的

邏輯關聯是非常密切的,第一款是整條的關鍵。根據第一款的規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售賣旅遊線路產品,不得以「指定購物」所得的商業賄賂來彌補利潤。因此,只要購物安排觸犯第一款的規定,即使是另紙另行約定的購物,也是違反35條的規定。

《旅遊法》並沒有禁止購物,但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全部前提:①旅遊線路賣價必須在合理以上的水平,②不得「指定」,③不得前往「具體購物場所」。

2、經過充分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籤訂購物或自費專案補充協議,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應把握以下原則:

(1)購物的**要公開透明;

(2)**不得明顯高於當地市場**;

(3)旅行社協助旅遊者購物,但不得以不合理低價團費為誘餌,誘騙旅遊者在行程中購物。

(4)同一條線路,旅行社應以相同的團費**對外銷售,不得以購物、另付費專案作為簽約條件。比如簽訂購物、另付費專案就降低團費,如不簽訂購物、另付費專案就增加團費。

(5)著名收費景點應列入行程幷包含在團費中(第一道門票),不應列為自費專案。

為掌握證據,在旅遊過程中發現有違規行為,一定要做好現場證據——錄音錄影,以便申訴。1120回答,以上僅供參考。

旅遊法有沒有規定導遊不能帶遊客去購物

6樓:番茄he蘋果汁

您好!祝您成功!

《旅遊法》的出臺對旅遊購物有哪些影響:

1.於整個旅遊行業而言,影響最大的是旅行社的指定購物點。

依附於景區的購物點影響小,完全依附於旅遊團的購物點影響很大。此種購物點往往分佈在兩個景區中間,地處偏僻,完全靠旅遊團拉動。新旅遊法的出臺必然導致他們中的大多數生存艱難轉移陣地。

2.於許多導遊(非景區導遊和海外領隊)而言,新旅遊法的出臺是個不折不扣的壞訊息。

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遊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旅行社臨時聘用導遊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嚮導遊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導遊服務費用。旅行社安排導遊為團隊旅遊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遊墊付或者嚮導遊收取任何費用。

3.於旅行社而言,影響最大的有兩個方面:

一、掛靠的時代過去了

第三十條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掛靠問題是旅行社行業最畸形最嚴重的問題,看來這次真動刀子了,掛靠一直走在規則的邊緣,但是此次新旅遊法的出臺,行業內已經形成共識:掛靠已死。

如果不清楚掛靠是什麼的請自行搜尋,掛靠現象的存在是旅行社准入門檻的問題,掛靠的費用一年才幾萬,而註冊旅行社則要幾十萬。

國際旅行社,註冊資本不得少於15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註冊資本不得少於30萬元人民幣。

掛靠的方式雖然死了,但是飯還要吃,站著吃和跪著吃的問題而已,旅行社為了擴大市場追逐利益,一定會把他們其中許多招入麾下,設立分部門。雖然獨立發團的資格被剝奪,但是那些生意人一定會把規則玩好,讓野戰軍升級到正規軍。畢竟波及面太廣,全盤整頓掛靠現象是不現實的。

二、純玩的時代到來了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導、欺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純玩是個很簡單的概念,很早被提出,但是隨著新旅遊法的頒佈,真正的純玩時代才遲遲到來。

當然也許會換成其他叫法我也不大確定,但是低價團已死,團費增長已經是共識了。打著不購物,不進店的旅遊團會越來越多。先拼質後拼價的時代到來。

三、《旅遊法》10月1日正式實施。根據法律規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北京多家旅行社表示,在《旅遊法》配套的實施細則出臺前,他們暫時採用「一刀切」的方式取消購物環節。

今年「十一」還是《旅遊法》對旅遊市場的首次檢驗。記者多日來走訪北京多家旅行社門店,團隊遊幾乎所有線路**均有調整,線路最大漲幅超過100%。

十一重點查處「零負團費」等

27日,國家旅遊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國慶期間,全國旅遊部門將派出4000多人對《旅遊法》實施進行明察暗訪。重點查處「旅行社無證經營、零負團費」、「強迫與變相強迫消費」、「導遊領隊私攬業務」、「導遊領隊未告知旅遊文明行為規範」等十大問題。重點對北京、重慶、上海等地監督檢查。

據其介紹,國慶假期後,將根據檢查情況,推出一系列典型案例,進一步闡明旅遊法對行業監管的作用。

組團**普漲兩三成

團隊遊「十一」後**普遍**。記者多日來走訪多家旅行社門店,幾乎所有線路**均有調整,東南亞、臺灣、香港等出境遊目的地的組團**調整最大。調整幅度最大的漲幅超過100%,平均漲幅大約在20%到30%之間。

以臺灣8日遊為例,一家民營旅行社的**從9月初的4000元調為7000多元。其他旅行社該線路的漲幅在600元到1500元不等。

「我們9月份這個團都爆滿,10月初的團到現在收客還不到20個人。」門店業務員呂蕭告訴記者,雖然**明顯漲了,但對遊客來說是好事,到了境外一分錢也不用多交,也不用進店,景點觀光多了。

眾信旅遊的門店業務員介紹,韓國、泰國等線路要比以前貴一些。「漲價沒有大家想象的厲害,其實就是把門票、小費等這些以前在境外要收的費用包括了。」他以歐洲3國十天遊為例,「我們這次**調整就是把盧浮宮、凡爾賽宮等門票費包含進去。

」旅行社暫時取消購物環節

《旅遊法》出臺後旅遊團是否還可以購物?多家旅行社表示,《旅遊法》實施初期,絕大部分旅行社的選擇是「拒絕購物」,在各家的行程單上,也再看不到商場、奧特萊斯的影子。「雖然《旅遊法》說是可以有條件地購物,但這個不落到紙面上誰也說不準。

」海濤旅遊市場部相關負責人說。

「10月份的這種安排是保守做法,最終肯定還會靠市場調節。」眾信旅遊相關負責人說。

影響旅行社:增加遊客自由活動時間

「看情況我們會調整線路,比如增加一些自由活動時間,或者多安排一些半自助的產品,遊客可以自行購物。」在一家旅

旅遊法全文出境遊購物退貨

7樓:**so宅女格調

國家旅遊局印發了《關於嚴格執行旅遊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地堅定不移地取締「零負團費」等違法經營行為,嚴格執行旅遊法第三十五條。

關於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通知》認為,旅行社在旅遊活動中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應當按照誠實信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與旅遊者訂立書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得誘騙旅遊者,不得通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也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遊者的行程安排。旅遊者不同意參加旅行社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專案活動的,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因此拒絕訂立旅遊合同,也不得提高旅遊團費或者另行收取費用。

簡單的來說,《新旅遊法》規定的內容並不是說,不允許旅遊行程中進購物店的行為,而是規定旅遊商家與旅遊者在進購物店的問題上需要協商一致,並且旅遊商家或者領隊、導遊不得通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也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遊者的行程安排。因此目前的進購物店行程,都是嚴格按照新旅遊法的規定來執行操作的。

其實,對於大部分旅遊者來說,並不是排斥和反對進購物店。而是在《新旅遊法》出臺之前,沒有明確的法規制度來規範旅遊市場的進店行為,導致商家、領隊或者導遊在進行團隊旅遊操作過程中,出現了很多不符合規定的行為。例如,收受回扣,負地接團費操作,強制購物。

隨著,《新旅遊法》的出臺,之前旅遊市場的惡性行為均被取締,而目前市面上正在銷售的進購物店行程均是符合新旅遊法規定的。

新旅遊法第35條是不是有漏洞,旅遊法規條例中能去購物店嗎?

什麼漏洞?注意 抄 1 遇到法律問題應委託專業律師處理。未建立正式委託關係之前的律師解答,均不得作為自行處理實際案件的依據。2 非專業人士嚴禁擅自以法律條文或者法學專業文章作為實際案件的處理依據。3 如自行處理法律問題,後果自負。旅遊法規條例中能去購物店嗎?1 旅遊法 第35條的三個條款的 邏輯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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