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義務有哪些

2021-05-12 10:59:03 字數 5090 閱讀 1871

1樓:清泉

權利:1、為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的權利辯護人可以根據案件的事實、證據,在訴訟過程中向司法機關提出辯護意見;可以出庭參與審判訴訟,為犯罪嫌疑人提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

2、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辯護人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按照法律規定幫助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機關提出迴避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申請、取保候審申請、上訴申請等申訴意見。

3、查閱案卷材料的權利辯護律師自我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其他辯護人經我院許可,可以行使上述權利。

4、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辯護律師自我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我院許可,可以行使上述權利。

5、調查取證的權利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檢察院、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檢察院或者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對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辯護人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6、辯護律師有收取勞務費的權利辯護律師有向犯罪嫌疑人等委託人收取勞動報酬的權利

義務:1、為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的義務辯護人應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依法幫助其行使有關法律訴訟權利;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出庭參加訴訟,提出辯護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依法行使辯護權,維護正常訴訟秩序的義務辯護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辯護權;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上述行為,我院將視情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刑事訴訟法律師權利有哪些義務

2樓:淮安浙江人

1、有依法執行辯護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個人干涉的權利;

2、有查閱案卷、瞭解案情的權利;有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能信的權利;

3、有經許可或同意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與取證的權利;

4、有申請延期審理的權利;

5、法庭調查時有發問的權利;

6、有對證人、證言詢問、質證和對證據提出異議的權利;

7、有申請調取新證據的權利;

8、有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

9、有拒絕辯護的權利;

10、經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權利;

12、有獲得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抗訴書副本、自訴人的起訴狀、上訴狀副本、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副本等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13、有在**前3天得到出庭辯護通知書的權利;

14、在偵查階段有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權利;

15、會見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瞭解有關案件情況的權利;

16、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17、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1、律師執行辯護職務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恪守律師的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規範;

2、律師必須認真履行辯護職責,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律師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實,毀滅證據或製造假證據,不得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逃避應得的懲罰;

4、律師在擔任辯護人期間接觸到的國家祕密和個人隱私要保守祕密,不得洩漏;

5、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要嚴格遵守監所的有關規則;

6、律師要按時出庭,遵守法庭規則,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

7、律師在庭審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員,維護公安、司法機關的尊嚴。

3樓:懷念式籽

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三款規定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哪些主要權利,履行哪些義務

4樓:觀妙律師事務所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可以做的事或者說權利主要包括會見權、與犯罪嫌疑人通訊權、**申訴控告的權利、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提供法律諮詢、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基本情況的權利、調查取證權、提出辯護意見的權利、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的權利等。那麼這是法律賦予刑事辯護律師的基本權利,享有權利的同時應當在辯護的過程中實現權利。

刑事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律師第一時間介入案件,有利於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的辯護,幫助犯罪嫌疑人辯駁黑白。律師通過深入細緻研究,行走在案件之外,徘徊在案情之中,從證據之間尋找蛛絲馬跡,從口供之間拿捏衝突。

不放過案件中每一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機會,從而達到人案合一的狀態,竭盡全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從上述簡介可以看出,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是行使自己的權利,**當事人進行訴訟,有時也會收集證據,使案情清晰明瞭,維護當事人權益。

5樓:博愛傑傑

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章 辯護與**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第四十三條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

第四十四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委託訴訟**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委託訴訟**人。

第四十五條 委託訴訟**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資訊,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第四十七條 辯護人、訴訟**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辯護人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地位,辯護人的訴訟地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 4 項的規定,辯護人,包括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參與人身份,依自己意志依法進行辯護活動,獨立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意志之外,不受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意志左右。辯護人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

刑事訴訟如何委託辯護人,辯護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權利 1 為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的權利辯護人可以根據案件的事實 證據,在訴訟過程中向司法機關提出辯護意見 可以出庭參與審判訴訟,為犯罪嫌疑人提出無罪 罪輕或者減輕 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2 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辯護人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按照法律規定幫助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機關提出...

刑事訴訟中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分別是什麼

權利 1 為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的權利辯護人可以根據案件的事實 證據,在訴訟過程中向司法機關提出辯護意見 可以出庭參與審判訴訟,為犯罪嫌疑人提出無罪 罪輕或者減輕 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2 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辯護人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按照法律規定幫助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