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後的法官當企業法律顧問收取費用算利用影響力嗎

2021-03-19 18:20:52 字數 5226 閱讀 5858

1樓:匿名使用者

退休後的法官當企業的法律顧問收取費用應該三左右,利用自己的影響力是不合法的。

2樓:馮律師法

在我國,提供法律服務必須經過行政許可,必須由律師和基層法律賦予工作者進行。退休法官沒有領取律師證,是不能提供收費法律服務的。

法官退休後可以當律師或者法律顧問嗎

3樓:脫髓鞘工作室

可以當法律顧問,只是對出庭應訴有限制,其他的不受限制。

《法官法》第十七條規定: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人或者辯護人。

單位的法律顧問如果不直接出庭的話,是不會受到限制的。

法官退休後可以當律師或者法律顧問嗎?

4樓:龍城趙

法官退休後,可以應聘在法

律顧問。但是要做律師,需要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通過一年的實習,經考核合格後,才能擔任執業律師。而且按《法官法》第三十六條: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5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可以。因為,律師提供的有償的法律服務,不是執法機構。但是,也不利用自己關係,影響法官正常審判工作,還是在家享受天倫之樂為宜。

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當律師應為你變別能力強就是退休了也可以遙請你當法律顧問對嗎

法院院長,退休後能在別的單位當法律顧問嗎

7樓:月下獨行人

可以當法律顧問,只是對出庭應訴有限制,其他的不受限制。

《法官法》第十七條規定: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人或者辯護人。

單位的法律顧問如果不直接出庭的話,是不會受到限制的。

為什麼那麼多人都說保險是騙人的?

8樓:學霸說保_維恩

「保險是騙人的?」經常有人問這樣的問題,各大保險公司看到這個問題真的要氣死,合著自己辛苦經營的是詐騙公司?其實有不少的人是覺得自己買了保險白花了錢,然後就跟身邊的人說保險是騙人的,其實保險作用可大著呢,不信你看看這篇文章:

☟☟☟到底要不要買保險?如果不出險,錢不就白花了?

除此外,還有以下4點讓人產生心理偏見,從而覺得保險是騙人的:

1. 保險銷售的組織模式和傳銷類似,讓人誤會。

很多人說保險就是國家認可的、最大的「傳銷組織」。誠然,保險、直銷、傳銷,三者的模式一樣,要想賺更多的錢,就得建團隊,就是所謂的「拉人頭」。

但三者最本質的區別是,直銷賣的是實實在在的看的到的實物產品;保險賣的是一紙合同,是未來發生風險了才見的到效果的保障;而傳銷是虛構的「專案」,讓加入的人交錢,然後各級抽成。因此,我們不應該將這三者混為一談。

2. **人參差不齊。

很多人說,保險是騙人的,是因為聽說某某找保險理賠,被拒絕了,於是一傳十,十傳百。大家「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造成這些錯誤觀念的根本原因,很多時候可能是保險業務員的問題。

有些保險業務員,自己沒有弄懂保險是什麼,保險保什麼,經過短時間的培訓後,就上「戰場」銷售保險。在跟客戶講解保險的過程中,模稜兩可,埋下很多隱患。 除此外 ,還有的公司會在賠付條件裡埋下不少的貓膩,保什麼,不保什麼,說得比較隱祕,要注意辨別!

我之前整理了一篇文章,建議你好好看一下:教你辨別保險合同那些坑!

3. 保險的理賠糾紛,讓人置疑。

有些朋友買了保險後,等到需要的時候發現理賠不了,頓時感到保險是騙人的。其實每份

保單一生效就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的《保險法》是以消費者的權益為先的。通常拒賠有這些原因:未如實健康告知、等待期出險、不符合事故定義;萬一真的遇到不合理的,我們可以這樣告它:

遇到不合理拒賠,可以這樣盤它!

4. 購買人沒有看清條款。

除了上面的原因之外,還有的是購買人自己釀成的錯誤。買保險就是籤合同,但是不是所有人都清楚自己簽下的合同究竟買到了什麼,對於自己應該承擔的義務是不是瞭解。購買人自己沒有看清條款,結果怪保險公司騙人,比如說條款裡明明白白地寫著某些疾病是不保的,但購買人自己沒有看清楚而把錯誤歸咎於保險公司。

保險產品本身不存在欺騙或欺騙行為。保險條款和保險專案都放在那裡了!我們在購買保險合同,一切都要以保險合同為準!

不過保險產品如此之多,保險條款如此晦澀難懂,你很難區分哪一種產品更適合自己,這時候可以把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來做。

9樓:小雨傘保險官號

網上買保險是靠譜的。只要有銀保監會頒發的經紀牌照的公司,售賣的產品都是經過嚴格審查的,可以放心購買。另外,線上投保還會更快更安全,因為可以線上提交資料,第三方還會有專人協助理賠,客觀中立的維護客戶的權益。

10樓:小島知道

買保險可靠嗎?會不會是騙人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說到保險為什麼是騙人

的,先講一個經常看到的腦筋急轉彎,就是三歲小孩和泰山哪一個跳得高?答案是三歲小孩。因為泰山不會跳,而三歲小孩怎麼地也能跳個幾釐米高。

前不久,我在部落格中有過一篇文章《**不騙人,只有人騙人》,其實保險也是這樣,具體的保險產品如同泰山不會跳一樣,是不會騙人的,騙人的只有保險營銷員。

一般買保險的,最容易在以下幾個方面受騙:

1、保費扣除。

保險一般是由保險營銷員賣出去的,保險公司會給付一定的佣金給營銷員,另外會發生一些其他費用。所以保險如剛剛投保一兩年就退保,保險公司會扣除已經發生的費用。保險合同我看過一些,沒有一定的知識基礎和耐心,一般是看不懂的。

而保險營銷員一般出於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因,根本不告訴客戶如果提前退保,只能得到保費的一部分,越早退保,扣除越多。於是發生客戶退保,甚至只能得到保費一半的情況,於是這些客戶認為保險是騙人的。其實保險合同肯定非常清楚地說明了在投保的第n年如退保,要扣除多少費用。

營銷員不予提示,甚至欺騙客戶隨時退保,本金無損,或客戶未完全理解保險合同,於是造成退保時的反差。

2、10天的猶豫期。

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在交付保費,保險公司交付保單後的10天內,投保人可以退保,並且得到所有的保險費。遺憾的是,同樣是部分保險營銷員故意隱瞞這10天猶豫期的規定,客戶一般也不仔細看合同條款,於是客戶不能正常退保。我最近就知道一個案例,有人向某外資保險公司投保後,感覺不適合自己,要求退保,營銷員說不能退,否則要扣除不少錢。

這個人就向主管部門投訴,因為在10天內,當然是可以的。主管機關就要求這個保險公司退保,於是這個營銷員打**給客戶,說本來是不行的,但在自己的爭取之下可以退保。看看,明明是自己在欺騙客戶,卻反而說成是自己幫了客戶的忙。

3、自殺條款。

在我準備參加司法考試期間,約2023年吧,曾看到一個新聞,說某中西部的農民,在兒子考上大學後,沒有學費,於是買了保險後自殺,希望以這種方式為兒子帶來大學學費。其實根據《保險法》規定,買保險後,被保險人在兩年內自殺,保險公司是不賠的。這位父親白死了。

象這種情況,自然不能說保險公司騙人,因為自殺並非屬於保險事故。相反,如果是因為意外事故,或因他人的犯罪行為受傷或死亡,保險公司就要賠償。而如被保險人蔘予犯罪行為受傷或死亡,保險公司要賠了,豈不是慫勇犯罪?

4、疾病險不賠。

有些人買了醫療疾病險後,得了病保險公司卻不賠,自然非常憤怒。這主要是四種情況:

一是保險公司為了防止有些人得了病之後再買保險,規定了一個觀察期,好象是90天,只有在保險公司成立後90後以後得合同約定的疾病,保險公司才給付保險費。這樣的規定是公平合理的,否則大家都在檢查得了病之後再買保險,保險公司的賠付一定非常多,這樣不得不大幅提高保費,這對正常的投保人是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對保險公司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如果在90天內得病保險不賠,是合理的,不叫騙人;

二是除外責任,目前愛滋病是不治之症,所以商業保險公司都不予賠償,這在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中都有明確規定,這樣被保險人得了愛滋病保險不賠,也是合理的;

三是如實告知的責任,保險公司不大可能對被保險人的情況瞭如指掌,一般就要求被保險人如實回答自己的身份狀況,健康不佳的,有可能要按高於正常保險水平標準收保險費,如果已經得病了,保險公司就會拒保。所以如果被保險人故意隱瞞自己的健康狀況,保險公司拒賠同樣是合理的,也是考慮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

第四種情況才是真正的騙人。就是我曾看過一些報道,根據保險合同,有些公司的醫療險,必然要按合同規定的辦法**,而實際上按這些辦法治,只能是死路一條。另外比如腎壞了,也不賠,因為根據條款,只有兩隻腎都壞死才能賠,理由是人有一隻腎就可以正常生活。

具體記不太清了,總之離譜的情形比較多。

5、分紅低。

分紅保險最早出現在英國,是為了抵禦通貨膨脹。保險公司把實際利率高於預期利率,實際死亡率低於預期死亡率,以及實際費用低於預期費用的部分的總和,不少於70%分給投保人。這部分紅利顯然是不固定的,同時中國的保險公司絕大部分保費只能存入銀行或是買國債,少量可以買**和**,這樣分紅不可能象招商銀行的漲幅那樣多。

而不少營銷員騙投保人說分紅險象**一樣。分紅險還是比較合理的,在90年代中期,當時中國通脹厲害,銀行利率也高,當時就因為沒有分紅險,保險公司以明顯高於10%的收益率銷售的保險,就是保險公司的不良資產,而當時買保險的人,已經沒事偷著樂好幾年了。但如果利率規定太低,當利率**,又對投保人不利,所以分紅險是比較合理的。

6、個人所得稅。

05年時,我在現在的律師事務所實習,辦公室隔壁有人就諮詢過我一個案例,有營銷員對他們公司的幾個員工說,買他的保險,保費部分可以不交個人所得稅,就相當於打折買保險。這當然是騙人的。《個人所得稅》法根本沒有這樣的規定。

等發現上當時,早過了10天的猶豫期了,要退保也要損失不少保費。但沒辦法,當時並沒有把這個人的話錄音錄下來,這個保險營銷員死不承認自己說過這樣的話。

暫時就想起這些情況。

總之,保險本身一般不是騙人的,騙人的是保險營銷員。而之所以有這麼多人受騙,和他們不認真讀保險合同有關,如果認真讀了合同,不可能不知道10天猶豫期,提前退保保費扣除等各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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