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釋義及案例

2021-03-19 18:21:12 字數 414 閱讀 2369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九十一條

【合同的轉讓】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條文註釋本條規定的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本條規定未區分合同權利轉讓、合同債務承擔與合同權利義務協議概括轉讓這三種不同情形,而一概規定只要轉讓合同權利或義務,就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與法理

殊為相背。依《合同法》第八十條,本條關於合同一方轉讓合同權利,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同意的規定,已經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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