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章程不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是什麼意思

2021-03-19 18:21:56 字數 4684 閱讀 1686

1樓:大王去巡山山山

這一點是國家的強制性要求,規章肯定是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如果違反法律法規學校的章程肯定是無效的。

2樓:星星之狐

學校的規章制度,都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不然,就是違法,教育局及家長有權要求學校重新指定規章制度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說學校的規章制度不會違背法律,也就是學校章程不違法犯罪。

聯絡學校管理,**學校章程制度對學校發展的作用。

4樓:匿名使用者

從學校規章制度可有可無,到學校必須按規章制度辦事,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不僅是學校管理上的進步,更是觀念和理念上的進步。

所以制度治校的學校,不會滿足於規章制度的完備和齊全,而要深究:如何使規章制度以人為本?如何使規章制度結構合理符合規範?

如何使規章制度執行有力?也就是說,光有一大堆規章制度是不足以促進學校和人的發展的,我們還需研究制度供給的目的、內容和成效,探索規章制度在促進學校和人的可持續發展方面的內在規律性問題。

本文主要探索學校規章制度的「母法」----「學校章程」是如何促進學校可持續發展的。

一、學校章程作為學校設立的基本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條將學校章程作為設立學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學校有按照學校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也分別對公司、社會團體提出了制定章程的要求。學校作為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社會組織,其性質和任務與企業、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不同,但學校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成為法人的條件和他們是一致的。

因此,必須有自己的章程。制定學校章程已成為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依法確立其法人的合法地位並得以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之一。

也就是說,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學校,無論大、中、小學,還是民辦、公辦學校,都應先有學校章程才有資格獲得學校設立;二,無章程的學校是不合法的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從執法者角度上,應責令轄區內各級各類學校儘快按法定程式制定學校章程並嚴格審批;三,學校章程應有較統一的格式和內容要求,使學校章程符合法理和基本的法律精神,對不合法理和法律精神的學校章程,申批部門不應予以批准;四,學校章程在校內的批准應有嚴格的程式,審議過程應在教育主管部門的監督之下;五,嚴格執行學校章程,應對不執行經批准而不執行的行為予以懲罰。

學校章程是學校依據《教育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教育方針和政策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在一定時期內指導學校辦學的綱領性檔案。它反映了時代、社會對學校教育的要求,也反映了學校辦學特色及自身發展的需要,是學校教職員工集體智慧的結晶,制定學校章程意義重大,可目前看來,尤其是在公辦學校內,在制定和實施學校章程方面存在著如下幾個主要問題:一是學校忽視這項工作,認為學校章程是最空洞的規章制度,所以沒有必要興師動眾地學習和設定;二是已經做的學校所制定的學校章程的形式、內容等還不夠規範;三是學校章程成為孤立的制度文字,不能真正成為學校其他各項規章制度的母法,不能統領其他規章制度,或者與其他制度部門不協調一致,甚至發生與其他規章制度相違背;四是學校章程的執行缺乏有效監督,使學校章程成為一紙空文。

如果學校章程不能依法設立和推行,那麼學校的全部執行和發展就缺乏起碼的法律依據,學校的依法自主發展也就消失在了起點上。

二、學校章程作為學校發展的一種最優方式

學校發展方式決定了學校的發展態勢,也就是說,發展方式要先於和重於發展本身。良好的發展方式下才有學校的科學而健康的發展;反之,不良的發展方式只會帶來偶然的短期的不健康的發展。

俗話說,「校長是學校的靈魂,有一個好校長,就有一所好學校」。然而,在「好校長」與「好學校」之間要建立必然的聯絡是有條件的,其中「校長任期」就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這是因為:

第一,校長的教育思想,價值觀念,辦學理念是通過教師的教育行為才能轉化為現實的,而教師的行為則依賴於教師對校長的理念的理解、認同與內化,自然它離不開校長對教師的教育與培訓,可是,教育的效果往往是後顯的。第二,不同的校長,其教育思想、價值取向、辦學理念之間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如何縮小這方面的差異是一個難點。

可持續發展的學校均應具備如下特性:學校要形成自己獨特而深厚的文化底蘊和優良傳統,而這些都應是學校歷史、文化長期積澱的產物,這種積澱無疑是漫長的。好校長留下的精華需要傳承,只有傳承才能得到積澱、才能不斷地發揚光大,可是,倘若「一任校長一個調」,刻意追求標新立異,是不利於學校可持續發展的。

那麼,有什麼方法可以規範校長的辦學行為,實現文化與傳統的「傳承」呢?這就需要學校有一部內部

的最重要的「法律」——《學校章程》,即以可靠的制度約束力促使良性發展。。

三、學校章程作為學校發展的最強大保障

好的學校章程應是前瞻的。學校章程應對學校期望達到的辦學願景進行定位,為全體師生員工描繪出一幅學校發展的美好前景,章程是對全校師生是一種教育,提示,更是一種激勵。因此,制定時必須體現「超前性」。

另外,學校章程還應反映時代的特點,適應社會進步和學校自身發展的需要,當學校章程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就應該及時地作出修改。所以,學校章程的「前瞻性」應該從兩個方面來保證,一是制定時要充分考慮「前瞻性」,二是在執行的過程中仍然要維持「前瞻性」。富有 「前瞻性」的學校章程是學校發展的指路明燈。

好的學校章程應是規範的。學校章程是學校的一部內部「法律」,其規範性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內容設定規範;二是表述方式規範;三是制定程式規範,必須經教代會討論通過;四是對校長的辦學行為有制約作用,校長行政,必須以學校章程為準繩,自覺維護學校章程的嚴肅性,努力達成學校章程所提出的各專案標,不允許出現與學校章程相牴觸的行為,不得隨意修改學校章程的內容,校長可以圍繞學校章程提出的目標要求,結合學校當時的實際,確定自己任期內的辦學目標和治校方略,分步實施。

當校長髮現學校章程不能與教育、學校發展相適應時,有權提出修改建議並組織修改。規格的章程使學校發展基礎牢靠,穩紮穩打。

好的學校章程是可控的。學校章程所提出的學校發展目標應該是可以控制的,假如學校章程的內容失去了可控制性,那麼,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學校章程的可控制性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學校章程所提出的目標與策略是否符合學校實際;二是能否根據這些目標與策略來制定一系列與之配套的、可以操作、可以檢測的具體措施,並且,通過對這些具體措施實施,可以評估學校章程提出的預期目標的達成度。也就是說學校章程的內容表述只能是提綱挈領的,它還需要一系列根據章程所制定的相關制度與之配套。如上海市北郊學校在學校章程之下還有三大制度系統:

質量控制系統、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和課程管理系統,分別編為三本手冊:《質量管理手冊》、《人力資源手冊》、《課程手冊》等,從而形成可控的制度系統,確保學校發展程序的科學性和可計劃性。

四、學校章程作為學校發展的良好結構

學校的可持續發展是在良好結構下的發展,這一結構基本上是由學校章程的結構所決定的。好的學校章程應具有嚴謹的結構,完備的內容體系,包括總則、正則和附則等。在總則中應該寫明:

制定章程的依據,章程在管理中的地位與作用,修改章程的條件與程式等。正則是章程的主體,內容可以包括:學校性質、任務、規模,辦學方針、目標、特色,組織機構,行政管理,各項權利、教師管理,德育,教學,科研,後勤服務,校標、校旗、校歌、校木、校花、校慶日等。

附則主要寫明:章程的解釋權,制定與修改權等。

學校章程的這些結構和體系是相對穩定的,首先是因為任何一所學校的章程都必須以國家法律、政策為依據。學校章程雖然是根據學校實際制定的一個內部「法律」,但是,由於學校是人才的培養機構,學校管理具有「中介性」,它在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的教員職工、學生之間是一個連結器和轉換器,所以,學校章程不能遊離於國家的法律、政策之外,必須體現國家的意志、學校教育的根本任務,體現對教育方針的全面貫徹。

其次學校章程之所以能對學校管理、教育教學工作起長期而穩定的指導作用,自然體現在對管理規律和教育規律的準確把握上。學校工作的物件是人,完成教育任務的執行者也是人,人是學校工作的核心。因此,學校章程必須貫徹「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特別重視對人的各項權益的尊重和維護,而所有這一切都離不開科學的理論作支撐,尤其是法學、教育學理論的支撐。

第三,學校章程能在學校形成

廣泛的影響力和感召力,是因為學校章程的制定過程要體現民主參與。學校章程能否成為全體教職員工的「共同願景」,關鍵看文字上的「共同願景」的是否對章程認同並完成了內化。按程式,學校章程應讓廣大教職工參與每個制定過程,本身就是為了促進廣大教職工對學校章程的認同與內化。

一個被充分理解與認同了的學校章程,執行起來才有動力、有合力,才能對校長的辦學行為實施有效的民主監督。

五、學校章程增強學校競爭力

學校的可持續發展既取決於內部結構的優化,還取決於外部的競爭優勢,也就是說,學校與「標杆」學校的競爭力已成為學校發展水平的一個標誌。有競爭力的學校一定是高效能的。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章程,依據章程規範具體辦學行為,是新時期在校長負責制條件下確立現代教育制度,能有效統一教職員工意志,公正協調各方面利益關係,必將逐步完善教育教學高效執行機制,一部好的章程是學校提高競爭能力的必然過程。

此外,學校章程對內是學校自主發展、自我約束的基本依據,對外則是辦學主張和規則的綱領,是塑造自身形象的宣言。我國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依法接受監督」。這樣,教育法確立了章程的法律地位。

是否按章程辦學,就成為**及社會監督管理學校的基本依據。可以說如果學校沒有章程,**及社會對學校的監督管理將會有較大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不可能真正得到落實,學校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維護。那麼,學校參與市場競爭的積極性也必將隨之降低。

學校章程一經學校教職工全體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就應成為全體教職工的共同意志和行動準則,對學校各方面工作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對所有師生員工具有強烈的激勵和警示作用。以上這些都能極大地提升一所學校的競爭力。

總之,學校章程對學校可持續發展有著深遠的意義,可以這麼說,沒有章程的學校是不值得信賴的;沒有章程的學校的發展是沒有前途的;沒有好的章程的學校是不可持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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