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抓人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就把人帶走,算不算犯法

2021-03-19 18:30:46 字數 3792 閱讀 9001

1樓:徐欽層律師

1-屬於違法行為。

2-警察執法必須進行證件出示,並說出執法依據。

3-可以向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者針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行政複議或者訴訟。

2樓:ll太陽

不能這麼直接判斷,你對於派出所採取的強制措施不服可以向作出機關的上一級,通常是當地公安分局提出複議

鄉鎮派出所是否可以在不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進屋搜查並抓人?

3樓:墨陌沫默漠末

不可以,需要出示相應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第三十六條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公安部門統一監製,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樓:anyway丶

正常情況下,公安機關無論是派出所還是刑警隊等辦案人員,到公民的家中執行公務,都應當出示個人身份證件,出示相應的執行公務證明(如搜查證、傳喚證、拘傳證、拘留證、逮捕證等)。

如刑訴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但在執行緊急抓捕等行動中,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可以臨時採取必要措施如刑訴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擴充套件資料

第十條 遇有拒捕、**、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

第十一條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條 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定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樓:六扇門之手

如果他們沒有出示證件,你是怎麼知道他們是警察的?

進入居民住宅應當出示搜查令,但是你如果又去開啟門了,就算你自願開門的。

這樣說吧,現實當中警察執法特別是在執行抓捕任務的時候,是不可能做到態度很禮貌,舉止很文明的。在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下帶回公安機關,做到賓主俱歡的。但是程式上一定要按照法規來。

你說的情況就是沒有出示證件和沒有經過允許就進入居民住宅,對於這兩點,你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的信訪部門反映,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反映。

6樓:弘嘉律師所

不管是搜查還是逮捕,必須有合法的法律程式,必須出具搜查令或者逮捕通知書,同時還必須出具工作證。

警察把人帶到派出所,如果說沒有證據,可以拘留幾日,可以放人嗎?

7樓:樂觀的

警察沒有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一個人違法犯罪的,是不會拘留,只能適用於留置

盤查、傳喚,而不能適用於拘留。最長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但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收集證據時,如因事出突然,或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必出示拘留證或搜查證,執行完拘留和搜查後必須補齊有關手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8樓:88匿名人

沒有拘捕證的話,抓去詢問最多不能超過24小時,也就是一天,否則就屬於非法拘留,可以起訴他們

9樓:匿名使用者

配合什麼,沒有證據確鑿

亂抓人,嚴重的腐敗制度,公安機關隊伍裡壞人太多了,徇私作弊,不秉公辦事,少嗎頭戴國徽,把國家的臉丟靜了,所以警察不能給他們任何的權利,你抓人必須有證據,然後移交檢察機關處理何事,這才對,警察給他們權利首先他們弟一個就是違法亂紀的人,吃拿卡要都是他們所做出的事,收錢辦事,找提罪羊良心和在

10樓:超級我

他們會打你折磨你直到你說出來

11樓:手機使用者

拘留你算好的,沒打你個半死就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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