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的三大原則是什麼保險合同的三大原則是什麼

2021-03-19 18:35:47 字數 5630 閱讀 3627

1樓:平安健康保險

一、根據自身需要購買

有很多家庭在購買保險時,不清楚自己的真正需求,購買了多份保險之後,發現它們並沒有起到自己想要的作用,還帶來了很大的經濟壓力。投保之前首先需要考慮的就是經濟基礎,然後再思考自己的家庭中是不是需要多份保險,需要哪幾種保險。比如家庭中有長輩,並且比較擔心未來他們患病時的醫療費用,可以選擇投保醫療險;或是家中有年齡還比較小的孩子,短期可以考慮投保意外傷害險;如果長久為孩子打算,還可以為孩子準備教育**,婚嫁**。

二、瞭解情況,謹慎購買

人們在買衣服的時候都要挑挑揀揀,購買保險更應該貨比三家,慎之又慎。儘管保險公司的條款和規定都是國家批准的,但是保險內容的細節之處可能會有所不同。比如說是大病保險,有的保險公司規定是十種重大疾病,而有些保險公司則是規定了幾十種。

而且同樣險種的保險理賠金額,不同保險公司也會有不同的規定。還有最後的保險金領取,有些是一次性返還,有些則是按月返還。消費者一定要在投保之前仔細瞭解具體的細節條款,多家比較,做到心中有數。

三、不能只聽介紹,貪圖便宜

隨著保險行業的發展,市面上各種保險公司及人員魚龍混雜。現在有很多小型的公司招收工作人員進行熟人推銷。有很多家庭,都因為自己的朋友或親人是保險銷售員,礙於面子購買一份保險,並不瞭解具體情況。

買完商業保險,發現條款和保險銷售所說不同,退保又會產生一定的經濟損失,陷入兩難。另一方面,購買當地小型的保險公司所**的保險,可能它在後期營業效益不好,申請破產,處理保單十分麻煩,更會給自身帶來很大的困擾。購買保險也不可貪圖便宜。

不能只看一份保險多少錢,消費者要搞清楚這一份保險的保險金是多少,保障範圍有多大,保險收益是多少,全方位的考慮保險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1.先給大人買保險 父母才是孩子的保險--- 孩子最大的風險就是父母發生意外,一旦真有這種情況,你想過你的孩子怎麼辦了嗎?有多少孩子因為父母的突然離去而過著悽慘的童年。

2.先給家庭經濟支柱買保險

既然是家庭收入的主要**者,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一旦發生風險對家庭的打擊最大。所以,作為家庭的經濟支柱其實是最需要保護的。當這個經濟支柱發生意外或者重大疾病的風險時,家庭的主要收入**就會中斷,就會降低生活品質甚至導致家庭經濟崩潰。

3.先買意外險,健康險

人生三大風險:意外、疾病和養老,最難預知和控制的就是意外和疾病,而保險的保障意義,在很大程度上就體現在這兩類保險上。但是很多人感覺這兩種保險的保費很多時候是一去不返,或者回來得很少,算不上是投資,或者說「很不划算」,所以最具保障意義的保險一直以來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

科學的保險規劃,應該是從意外、講康險做起,有了這些最基礎的保障,再去考慮其他的險種。

4.先買保險再買房

「我現在要攢錢買房,等我買了房、車以後再買保險。」這是很多30歲左右還沒有買房的一族對保險**人常說的一句話,類似的說法還有「我現在沒有閒錢買保險」。

這種觀念是非常不正確的。

一般來說,你將要還多少的房貸,在還貸期間你就要有多少的壽險。比如你的房貸時30萬元,那莫你需要至少30萬元的定期或終身壽險,以次來防範還貸期間的人身風險。

5.年輕也要買保險

綜合起來,年輕人有這樣幾條理由要買保險:

意外——父母辛辛苦苦把孩子拉扯大,每一個孩子的身上都擔負著贍養父母的責任。

疾病——重大疾病險能化解關鍵時的大額醫療費風險。

科學計劃——隨著年齡增長,保費也隨之增長,年輕時買保險更「划算」。

3樓:***搜最好保

給孩子買保險的有哪三大原則?

4樓:

認好業務員

選好險種

找好公司

5樓:匿名使用者

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損失補償原則

6樓:匿名使用者

誠信;價錢;收益期限

保險合同的三大原則是什麼

7樓:三思投顧

保險其實詳細來說是有六大原則。

一、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合法確定的經濟利益,又稱可保利益。

也就是說投保人不能拿不屬於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財務來投保,比如說,你的私家車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撞到了需要修車,修車的費用是你的經濟損失,那麼你作為車主,對這輛車具有保險利益。

另外你不能給一個陌生人買保險,因為你不認識這個人,也不瞭解他的情況,最重要是他對你沒有經濟利益,也就不能形成保險利益,保單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保險利益原則主要是為了避免賭博行為和防止道德風險以及保險欺詐。

二、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保險公司充分而準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

之前的文章小寶有提到要如實填寫健康告知,告知就是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之一。

如果沒有如實填寫投保資訊,或者是對保險人有所欺瞞,保險公司可以宣佈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

三、主力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最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

因為導致保險損失的原因可能有多個,所以近因原則對認定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有很重要的意義。

如果近因是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下面兩個案例便於大家理解近因原則:

案例一買了意外險的被保險人走在路邊被車撞倒,身體沒有受傷卻突然身故了,檢查後確定是心臟病致死。此案由於被保險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臟病,屬於除外風險,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買了意外險的被保險人在家心臟病發,尋找藥的過程中觸電死亡。此案中,由於被保險人死亡的近因是觸電,屬於保險風險,因此保險公司應承擔賠付責任。

四、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人通過補償讓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恢復到受損前的經濟原狀,不能因為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

也就是說即使發生了保險事故但是被保險人沒有遭受到損失,也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如果遭受到損失,得到的賠償也不會超過保險標的實際損失。

舉個例子

一家工廠投保財產險,保額是50萬元,發生一**災事故將其燒燬,損失的固定資產市價為30萬元,那麼保險人會按照實際損失賠償給被保險人30萬元。

損失補償原則也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和騙保行為,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合同。

五、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求償原則是指保險人依法對被保險人所遭受到的損失賠償後,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方要求賠償損失。代位求償權是一種債權的轉讓。

舉個例子

假如你開車在路上被甲某的車子撞到了,發生事故後是甲某負全責,但是甲某不賠償損失給你,這時你可以向保險人申請代位求償,保險人按照合同賠償給你之後,向甲某追償的權利就轉讓給保險人了。

如果發生事故後,甲某賠償一筆,保險公司也賠償一筆,那麼受害人會獲得兩份賠償,這樣相當於受害人通過事故額外獲得一筆收益,這樣可能人人都想發生事故,會引發道德風險。

因此,代位求償原則同損失補償原則一樣,都是防止有人利用保險事故獲得額外的收益。

代位求償原則適用於財產險和費用型的醫療險,但不適用於意外險和壽險,原因是:人的身體和生命是無價的,不存在額外獲益的說法!

六、重複保險分攤原則

重複保險分攤原則是指投保人向多個保險人重複保險時,投保人的索賠只能在保險人之間分攤,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損失金額。

舉個例子

假設你向很多家保險公司同時投保,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後,一個保險標的的損失你同事向不同的保險人索賠,那麼就會獲得額外的收益,這樣違背了損失補償原則。

因此,這個原則也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重複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

保險六大原則的設立目的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1、防止有人騙保詐保;

2、防止因為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

3、防止道德風險,引起社會不穩定。

我們可能沒有100萬的資產,但可以配置100萬的保額,保險金是我們對家人展現愛與關懷最好的方式,保險金不一定能為我們錦上添花卻可以雪中送炭。

因此保險也是我們人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8樓:真的不想封號了

1、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或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

2、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而且不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項原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間具有「最大誠信」。

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可表述為: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做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地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規定可以此為由宣佈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甚至對因此受到的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3、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則的含義是: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關係中,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近因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4、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之後,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通過保險賠償,是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原狀,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收益。

保險的四大原則是什麼?

9樓:不起眼的小過客

1 、保險利益原則

2 、近因原則

3 、損失補償原則

4 、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有四個成立條件:

合法的利益、經濟有價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有利害關係的利益。

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確定保險賠償責任。

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賠償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額範圍內的損失。實際運用過程中,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誠實、守信。保險合同就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一種射幸合同,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它主要通過保險合同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具體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及保證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及棄權和禁止反言義務。

保險法第16條,17條作了詳細規定。

保險原則是在保險發展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並被人們公認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作為人們進行保險活動的準則,始終貫穿於整個保險業務。堅持這些基本原則有利於維護保險雙方的合法權益,更好的發揮保險的職能和作用,有利於保障人們的生活安定、社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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