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捐詐捐會承擔刑事責任嗎

2021-03-19 18:35:52 字數 4446 閱讀 9789

1樓:低調額低調額

會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慈善法》

第一百零三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資訊公開義務的;

(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任務,強行指定志願者、慈善組織提供服務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

(五)私分、挪用或者侵佔慈善財產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防止網路「騙捐詐捐」

草案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采取公開募捐方式開展公開募捐。根據草案,個人在網路上直接開展募捐活動是不允許的。

但法律不會禁止個人求助,每一個人在自身或家庭遭遇困難的時候,都有通過網路等向社會求助的權利,這是人的本能,不應為法所禁止。

當個人募捐的大門被關閉後,個人還可以通過什麼渠道獲得幫助。在我們身邊,並非都是「詐捐」者,真正需要幫助的人依然大量存在。我們不能因為「詐捐」的存在而認為個人募捐通通存在嫌疑,並因此對個人求助說「不」。

根據法律規定,今後,一方面,我們個人不能在網上直接開展募捐活動;另一方面,我們可以在遭遇困難的時候通過網路求助於社會,這是我們的權利。面對網上其他人的求助,我們不能一概歸為「騙捐詐捐」而不理睬,而是要通過核實相關資訊,確認屬實後盡我們所能去幫助別人。

2樓:哈怎麼肥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資訊公開義務的;

(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任務,強行指定志願者、慈善組織提供服務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

(五)、私分、挪用或者侵佔慈善財產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捐款監督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慈善行業組織進行指導。

第九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慈善組織,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慈善組織的住所和慈善活動發生地進行現場檢查;

(二)、要求慈善組織作出說明,查閱、複製有關資料;

(三)、向與慈善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與監督管理有關的情況;

(四)、經本級人民**批准,可以查詢慈善組織的金融賬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對慈善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或者調查時,檢查人員或者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調查通知書。

第九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制度,並向社會公佈。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評估制度,鼓勵和支援第三方機構對慈善組織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佈評估結果。

第九十六條規定:慈善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

3樓:匿名使用者

會承擔責任!

建議一:通過審查和備案 完善監管方面的

「以往經常看到有人在網際網路上發帖,說自己或自己的的親人遇到了哪些不幸的經歷,事後就能收到少則幾萬元,多則數百萬元的捐贈。更惡劣的,甚至有人打著**、洪水等自然災害的旗號進行募捐,但是善款卻落入了個人的口袋。」李大進說,慈善法的出臺將對這些行為進行法律上的規範和界定,是有很大現實意義的。

李大進同時建議,慈善法草案中應完善監管方面的。比如,慈善組織和個人以廣告推介、**宣傳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等方式進行募捐的時候,主管機關應該建立必要的審查或者備案制度,以便監督。同時,讓這些活動更加公開、公正、透明。

同時用這種審查和備案的方法,避免募捐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建議二:根據犯罪所得額或者受害人情況進行處罰

目前,慈善法草案中關於罰款的規定是「1萬以上、10萬以下」,李大進認為,這樣的金額不足以震懾違法者和犯罪之人。他告訴記者,以詐騙的方法詐捐和騙捐的案件,涉案金額少則都在幾十萬、數百萬元,對於這些人,僅罰款1-10萬,成本過低,建議可以考慮根據犯罪所得額或者根據受害人的受害情況進行處罰。

此外,「1-10萬元的罰款」幅度過廣、空間過大,增加了執法過程中的隨意性,缺少了法定性。如果法條能對什麼情況下適用於多少額度的罰款列得更詳細些,將大大增加執法的可操作性。

建議三:對與現行法律有交叉、重合的地方 應儘快修訂

李大進提出,目前審議中的慈善法草案,和現行的至少5部法律有交叉、重合、甚至個別相牴觸之處。這些法律分別是:公益事業捐贈法、紅十字會法、信託法、合同法和殘疾人權益保障法。

現在的慈善法草案,無論是總則還是附則中,都沒對這些情況給予充分的說明。比如說,慈善法出臺後,執法依據是從舊還是從新?應給予明確。

為了避免在這部法律的執行和實操過程中,發生法律上的衝突和界定上的模糊,以及最終認定事項上的混淆,應當將與這部法律相沖突的法律修改儘早提上日程。

4樓:那年很抱歉

超過一定的數目 構成刑事詐騙罪

詐捐騙捐行為這麼多,還不稽核。輕鬆籌水滴籌無憂籌怎麼稽核?

5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相對以前來說詐捐騙捐已經變少了,不過也不排除還有詐捐騙捐的,就回是因為水滴籌輕答鬆籌作為全網大平臺,稽核機制做不到太完善,可能也是因為籌款是免費,沒法太有精力做這個。這樣就導致越來越多人不那麼信任籌款了,好心人捐款就會少。

6樓:匿名使用者

籌款治病本來是個好事,卻讓屢禁不止的詐捐騙捐搞的變味了。大平臺的機制就不能變通一下麼,提前溝通稽核一下有很難?無憂籌就是有志願者指導發起,順帶了解情況,稽核專案的真實性,不是真實不能讓發起專案。

7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各眾籌平copy

臺的稽核都很bai

鬆法律並沒有賦予平

du臺相關的法律權利,平臺zhi主要通過個人上傳的dao資料進行簡單的稽核只要符合平臺的要求就可以,但是如果相關人上報的虛假的材料通過平臺稽核後只要籌到錢是可以認定其為詐騙的行為當事人是要負刑事責任。眾籌主要靠當事人自我約束,事後靠刑法,捐款人如果發現被騙可以到當地派出所報案。

如何解決詐捐這種做法?

8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一:通過審查和備案 完善監管方面的

「以往經常看到有人在網際網路上發帖,說自己或自己的的親人遇到了哪些不幸的經歷,事後就能收到少則幾萬元,多則數百萬元的捐贈。更惡劣的,甚至有人打著**、洪水等自然災害的旗號進行募捐,但是善款卻落入了個人的口袋。」李大進說,慈善法的出臺將對這些行為進行法律上的規範和界定,是有很大現實意義的。

李大進同時建議,慈善法草案中應完善監管方面的。比如,慈善組織和個人以廣告推介、**宣傳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等方式進行募捐的時候,主管機關應該建立必要的

審查或者備案制度,以便監督。同時,讓這些活動更加公開、公正、透明。同時用這種審查和備案的方法,避免募捐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建議二:根據犯罪所得額或者受害人情況進行處罰

目前,慈善法草案中關於罰款的規定是「1萬以上、10萬以下」,李大進認為,這樣的金額不足以震懾違法者和犯罪之人。他告訴記者,以詐騙的方法詐捐和騙捐的

案件,涉案金額少則都在幾十萬、數百萬元,對於這些人,僅罰款1-10萬,成本過低,建議可以考慮根據犯罪所得額或者根據受害人的受害情況進行處罰。

此外,「1-10萬元的罰款」幅度過廣、空間過大,增加了執法過程中的隨意性,缺少了法定性。如果法條能對什麼情況下適用於多少額度的罰款列得更詳細些,將大大增加執法的可操作性。

建議三:對與現行法律有交叉、重合的地方 應儘快修訂

李大進提出,目前審議中的慈善法草案,和現行的至少5部法律有交叉、重合、甚至個別相牴觸之處。這些法律分別是:公益事業捐贈法、紅十字會法、信託法、合同法和殘疾人權益保障法。

現在的慈善法草案,無論是總則還是附則中,都沒對這些情況給予充分的說明。比如說,慈善法出臺後,執法依據是從舊還是從新?應給予明確。為了避免在這部法律

的執行和實操過程中,發生法律上的衝突和界定上的模糊,以及最終認定事項上的混淆,應當將與這部法律相沖突的法律修改儘早提上日程。

相關法律要有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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