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的房產證可以增加人名嗎

2021-05-15 14:40:34 字數 1719 閱讀 5522

1樓:小麵人

第一如果是夫妻,1.帶好三證(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正本及影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先在預檢視窗告知是來辦理房產證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視窗工作人員會稽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齊全就給你們一個號碼,然後憑號碼去相關視窗辦理

3、辦理房產證上加名字所需費用:110元手續費,明細如下:80元工本費、25元地籍圖費、5元貼花費,如順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產證。

第二,如果不是夫妻:

如果還沒有結婚或者沒有直系血源關係的,需要在房產證上加名字,情況會複雜很多,因為那將視為房屋買賣,需要交如下費用。

1、每平方米2.5元交易費。

2、不滿5年,5.5%的營業稅加1%個調稅(時間段從產證發證日期到交易日未止),滿5年則不需要。

3、萬分之5的印花稅。

4、4本合同,每本約5元(各區交易中心不一樣)。

5、男方轉讓50%,所有的稅按市場**計算,如果100萬的房子記稅值就是50萬。

6、產證上有幾人轉讓的,產證權益按平均分。

2樓:匿名使用者

對了,回答正確,在付100塊的產證工本費。

拆遷安置房的房證可以寫家庭成員的名字嗎

3樓:未來學霸霸女俠

是可以的。

***590號令執行後。加上房屋產權過戶是要在拿到房產證之後才能通過交易或贈與過戶並繳納稅費,將被拆遷人變更為家庭其它成員。

現在是**徵收房屋,解決拆遷中家庭需分家析產等複雜原因,違規滿足被拆遷人的要求。

但是590號令之前實行的是拆遷許可證制度,房屋徵收時是徵收人與被徵收人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才是合法有效的。

4樓:匿名使用者

***590號令執行後,房屋徵收時是徵

收人與被徵收人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才是合法有效的,因家庭其它成員並不是房屋的產權人從法理上拆遷是得不到補償的,補償安置房寫家庭其它成員名字就不合法了。加上房屋產權過戶是要在拿到房產證之後才能通過交易或贈與過戶並繳納稅費。

但是590號令之前實行的是拆遷許可證制度,拆遷中一些實施單位為了加快拆遷簽約,違規滿足被拆遷人的要求,私自辦理贈與手續,將被拆遷人變更為家庭其它成員,解決拆遷中家庭需分家析產等複雜原因,達到搬遷讓房之目的。在當時背景下房屋拆遷屬於兩個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協商達成的協議是合法的儘管有一些不合法成份,沒有影響協議的履行,屬於不告不法解決民事問題的做法。

現在是**徵收房屋,操作上比過去更加嚴謹,變更被徵收人是不允許的。

【急】拆遷安置房,房產證名字登記,寫一個人和多個人的名字的區別?

5樓:岳陽房地產律師

主要是涉及到抄房屋所有權權屬的問題.

首先要確定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人,如果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登記其他人的名字,法律是允許的.區別在於登記在一個人的名下,房屋的所有權歸登記人所有,如果登記多個人我名字,那麼,房屋為多個人共有.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

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1份。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

第三十二條 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1份。

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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