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場所自帶飲品相關法律規定KTV不讓自帶飲料有什麼法律依據麼?

2021-05-14 03:20:05 字數 5259 閱讀 9307

1樓:張勇律師

是的,是可以自帶酒水的

《消費者權益保**》第9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由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2樓:瘋狂衛星迷

哎 現在的經營場所都是這個樣不允許個人帶飲品的,這是市場潛規則,人人都能明白也能接受的潛規則,就像你在館子吃飯也同樣不能自帶酒水一樣的性質,現在的法律都很籠統,法律在原則上又和現實情況又是兩碼事,在現實世界裡法律條款再多都沒用,各行其道!要知道有法制並不等於法治!

3樓:小馬哥阿徹

像中顧律師聯盟的律師所說的,確實在法律當中規定了消費者可以自由的選擇自己的消費方式的,不過在實踐中並不總是如此,可以說在很多方面都是有限制的,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基本會參照一條標準,就是其禁止自帶的消費物品應該是沒有觸動經營者的根本經營內容,舉例子說,火鍋店不可以自帶羊肉捲去燙著吃,酒店拒絕自帶酒水,像這些就屬於典型的經營者根本經營內容,這些禁止可以說稱得上是國際慣例了,在很多國家都是這樣的,應該是得到支援的,消費者既然選擇去消費,應該要遵守這些慣例。

話說回來,ktv自帶飲品,應該不能說是觸動了經營者的根本經營內容,針對這件事提起訴訟應該是能勝訴的。

其實我們國家已經出臺了規定說飯店不可以禁止自帶酒水,不過我個人認為這個規定不甚合理,畢竟行業有行業的規矩,不是每個規矩都應該遵守,但也不是每個規矩都不要遵守,像這個是應該遵守的,在酒店這個經營行業,可以說是約定俗成的利潤主要來自於酒水,如果說是一定要破了這個規矩,那經營者只能調整經營策略,將利潤移到飯菜上來,其結果是得到同樣的利潤,消費者花同樣的錢,享受到得服務可能就多了一點,就是自己去買好酒水,然後花點力氣拎進酒店。總的來說破了這個規矩,我們國家就在這個行業和世界多數國家在這個行業發生行業規則衝突,其實總的來說,我認為這樣對我國這個行業的發展是不利的。

以上僅代表我個人觀點

4樓:匿名使用者

您所提的問題是當前的熱點,我們經濟法也在討論這個課題~

ktv不讓自帶飲料有什麼法律依據麼?

5樓:小生探職場

1. 認為沒有權利不讓顧客自帶酒水:

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反不當競爭法》第十二條關於禁止搭銷的規定中明確指出: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條件。

2. 認為有權利不讓顧客自帶酒水的:

一、有關ktv「謝絕」自帶酒水、食品、飲料糾紛屬於服務合同糾紛。持該觀點者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要約與承諾達成一致時,合同即告成立。ktv經營者在大堂、超市收銀臺及包廂內張貼「謝絕自帶酒水、食品、飲料」的告示牌,應當視為經營者提出了包括「謝絕自帶酒水、食品、飲料」在內的提供服務的合同條件,「謝絕自帶酒水、食品、飲料」屬於合同法意義上的要約行為,對此要約,是否接受或交易由作為消費者自主決定。

消費者如果不願接受,則形不成合意,服務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同意不自帶酒水在被告處消費,就意味著接受了要約,則服務合同關係形成。經營者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費者「謝絕自帶酒水、食品、飲料」,消費者仍選擇在經營者處消費,足以說明雙方就此問題達成一致,服務合同成立並有效。

雙方當事人均受合同約束,均應嚴格依約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二、不違反《消費者權益保**》。持該種觀點者認為:根據該法第9條的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但對消費者的交易自主選擇權不應片面和絕對化理解。

《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此規定意味著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作為民事活動主體,經營者同樣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在一個可以充分自由競爭的市場,除非享有獨佔或壟斷地位,經營者也享有同樣的交易自主選擇權,與誰交易、以何種方式和條件交易經營者同樣具有選擇權。

消費者與經營者在交易時只要意思表示達成一致,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其民事行為即合法有效,對於雙方的合法權益法律均平等地加以保護。ktv的經營者,就「謝絕自帶酒水、食品、飲料」行為而論,經營者不處於壟斷優勢地位,其行為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事先向消費者盡了告知義務,依法保證了對方的知情權,其行為本身合法。

6樓:匿名使用者

ktv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這種做法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的權利,違法了有關的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ktv不讓自帶飲料並沒有法律依據。並且應當是侵犯了消費者享有的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8樓:匿名使用者

這不是合法依據的問題,是基本的生活和經營邏輯。

就好像有人到飯館吃飯,隨便要了1個菜,然後開始吃喝自己的東西。這麼幹是保護消費者了,可餐館怎麼辦?這樣的話人家就不能靠賣飯維生了,只能靠租給你桌子椅子維生了……

說保護消費者,只是平衡保護利益而已,一味的打壓經營者和一味的打壓消費者一樣,最後誰也過不好。

只能說飲料的**限度是有限度的,具體請參考當地物價局。而且不是所有飲料都限價的。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個人認為,民事活動的參與者,有權根據自身情況,做出一些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規定。

雖然你說的情況,涉嫌構成霸王條款,但是實際生活中,這樣的事情太多了。

個人認為,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服務提供者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這在法律上是要約,如果消費者不能接受,完全可以不去消費的。

雙方都是平等的。

所以這樣的事情,應當由市場決定和調節。

河南 曹律師

10樓:嘆盡全世界

本來就是嘛.

你帶來勒. .人家賺什麼阿?

就賺你點房費阿?不是很貴阿.啤酒100多一打.

沒收了還要扣錢捏.!

餐飲店和ktv的這種做法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他們的這種行為已經侵害了您的權利。如果您要維護自己的權益,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只是人們個個為了面子以及時間各方面的問題而放棄去消保委投訴之類的,其實這種屬於霸王條款,但是這些條款也已經成了這類行業的潛規則,但是你如果想訴諸於法律的也可以,只是投入與產出的比例使得人們不願為了這些小利去申訴,就是這樣!

12樓:沒事偷著樂

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消費者有權接受或者不接受某項服務。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在裡面喝他們提供的免費白開水啊!

14樓:金牛的聰明仔仔

沒錢消費就不要去,人家是靠酒水賺錢的,就那點包廂費不夠人員工資水電房租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按照規定來說,ktv沒有權利阻止顧客自己帶酒水和飲料。一般ktv都沒有執行這個條款。

16樓:孤巷裡遇見你

不合法的。我國法律是說可以帶的,ktv這個不讓帶是屬於霸王條款。

17樓:將至的奔跑

合法。ktv 本來就有酒水飲料,不需要另外攜帶,若是價錢貴一些,可以不飲用,或者換地方。

18樓:嗨嘍咪呀

ktv讓自帶酒水小吃的話~~~還會有ktv這種行業存在嗎?這個行業怎麼盈利?怎麼讓投資回本?還有人會投資做這個生意嗎?

ktv不準自帶酒水,他們有法律依據嗎?

19樓:近狼者勇

(1) 《消費者權益保**》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

20樓:今生愛心

沒有法律依據,可以不聽。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第9條以及第11條,這種ktv不準自帶酒公告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以及公平交易權,因而是無效的。

其中,第9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的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第11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另外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反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擴充套件資料

2023年3月15日,由全國人大修訂的新版《消費者權益保**》(簡稱「新消法」)正式實施。

《保**》規定了消費者享有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賠權、結社權、獲知權、尊重權、監督權等,9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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