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男甲與女乙之間是什麼法律關係

2021-05-20 00:34:06 字數 1249 閱讀 9489

1樓:匿名使用者

不構成合同關係,因為當事人在友情、戀愛等關係中所作的約定沒內有在彼此間產容

生法律上權利義務的意思,屬於法外空間。而且「去歐洲度年假」和「同意」即使在普通人之間,也不能構成要約和承諾,因為內容不夠具體明確,合同無法成立。甲男所作的準備並非贈與合同的履行,因為雙方並沒有約定由誰承擔費用,而是傳統觀念上男人應承擔費用和履行諾言,可見該義務的**不是法律而是生活觀念,但他即使什麼都不做,也不會構成違約或對贈與合同的撤銷。

乙女不應承擔甲男支出的費用,除非她有使甲男遭受損失的故意,但題目中看不出來。

2樓:任金波律師

就本案例而言,我的理解如下:

1、甲乙之間並不構成關係,甲方無權回

要求乙方承擔一半費用;答

2、理由如下:

(1)甲方的所有開銷是自己單方自願作出的行為,與女方無關的;

(2)甲方在作出上述行為之前並沒有明確要求與乙方共同承擔,而且也無意要求乙方承擔的;

(3)甲方的行為直接目的也不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因此也不屬於彩禮之類的開銷;

(4)如果是甲乙雙方的實際行為發生了,雙方到歐洲之後回來雙方分開了,則甲方也無權向乙方主張權益的,因為甲方的行為可以視為是對方的「贈予」,無償贈予。

3、補充一句:這就是戀愛的代價了。

(不期望採納,純屬交流,呵呵!)

用一個案例來分析法律關係的主體和客體,內容是什麼?

3樓:墨汁諾

法律抄關係主體是法律關

襲系的參加者,即法律關bai系中一定權利的享有者du和一定義務的zhi

承擔者。在我國,dao法律關係主體一般包括國家、機構和組織以及公民。

例如:甲和乙簽訂了一個貨物買賣合同。甲乙就是這個法律關係的主體。貨物就是客體,就是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件。內容就是交付貨物的義務收取貨款的權利等等。

擴充套件資料;由於案例是從實際工作中收集的,學員一般無法完全通過材料瞭解個案的全部背景及內容。因此指導員分發完材料後,應仔細解釋說明並要接受參加者的諮詢,以確定他們對材料的掌握正確無誤。

4樓:牙尖怪獸

簡單的說。

甲和乙簽訂了一個貨物買賣合同。

甲乙就是這個法律關係的主體。

貨物就是客體,就是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件。

內容就是交付貨物的義務收取貨款的權利等等。

5樓:沒知識好可怕

客體應該是行為,購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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