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期間,男方甲與妻乙離婚兩個月後與另一女子丙產下一女。甲在婚姻法中

2022-03-27 17:26:24 字數 725 閱讀 1443

1樓:別古看法

1、如果男方不是與丙女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產下一女,就不構成重婚。

2、如果男方既沒有以夫妻名義與丙女共同生活,也沒有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也不符合《婚姻法解釋(一)》第二條關於: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的規定。

—— 所以,男方「與另一女子丙產下一女。」的行為不屬於婚姻法關於「過錯賠償」的範疇。

2樓:匿名使用者

1、未經證實。丙所生的女兒,未必是甲的;

2、甲和丙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算是非法同居,不算重婚罪。

3、假如丙所生的女兒是甲的,那麼,根據2,甲也不構成重婚罪。

4、離婚時,乙可以根據甲的不良行為作為申請精神賠償的依據。

5、因為是離婚兩個月以後的事情了,所以,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告甲背棄家庭,而且採取欺騙的方式使乙同意離婚。因此,要求法院判決甲支付精神賠償等。你可以請教一下律師!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男方『與另一 女子丙』有染是離婚的理由,並且男方沒有承擔『過錯』責任,妻乙可以要求男方給以一定的賠償。

4樓:深圳張勇律師

1,甲有過錯,但不一定是重婚。,要看甲是否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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