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把傷情鑑定書給嫌疑人看,洩露了被害人個人隱私怎麼辦

2021-03-22 07:55:00 字數 6199 閱讀 2764

1樓:lgh馬保玉

這本來就是嫌疑人有權利看傷殘鑑定。至於嫌疑人恐嚇你就告嫌疑人就好了

被害人的傷情鑑定書會讓嫌疑人家屬看嗎

2樓:匿名使用者

被害人的傷情鑑定書,屬於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中的證據,公安機關沒有義務也不應該讓嫌疑人家屬檢視。

但是,公安機關應該將傷情鑑定的結論告知違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3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但鑑定意見要告知雙方當事人!

4樓:薊飛虎唐愛

當然有效!傷情鑑定是公安機關的法醫鑑定的,其是否有效,取決於法醫是否有鑑定資格,鑑定書形式是否合法,而非當事人是否簽字。

派出所取回傷情鑑定報告後應該及時告知傷者嗎?

5樓:宇軒草堂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鑑定意見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公安機關審查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縣

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可以看出對傷情鑑定告知的時間是沒有明確限定的。遇到這樣的問題你先到你做傷情鑑定的機構詢問一下,派出所是否已經取走了鑑定結論書。如果取走了,那就到派出所要求他們告知。

如果他們拒絕告知,那就是他們辦案程式違法,你可以到檢察院去告他們,不過呢人家可以推脫工作忙,還沒來得及告知,最好是向他們派出所上級公安機關反映,問題應該就能解決了

6樓:中顧法律網推薦

當然要告知,不過一般都有個審查期限。這個沒有具體的時間,不過是計入審查期限的,看案件的進展了

7樓:匿名使用者

你自己是拿不到傷情鑑定的,傷情鑑定只對公不對私,就這理由門都不會讓你進,

要你叫派出所一路才能進,我就是這樣二年多了沒拿到結果,現在說要**好了後在**來從新鑑定,五根肘骨骨折,當時鑑定為輕傷二級,現在再等從新鑑定結果

如果我是被害人 法醫傷情鑑定完畢後 應該給我一份鑑定報告嗎? 我沒有的話 該去和誰要?

8樓:羊洋楊

傷情鑑定,是由公安機關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被害人根據委託書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鑑定機構向公安機關出具鑑定文書。 對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製作《鑑定意見通知書》,送達被害人和違法犯罪嫌疑人。

參照《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參照《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參照《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人身傷情鑑定文書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規範要求。鑑定文書中應當有被害人正面免冠**及其人體需要鑑定的所有損傷部位的細目**。對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製作《鑑定意見通知書》,送達被害人和違法犯罪嫌疑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對人身傷情進行鑑定,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鑑定機構二名以上鑑定人負責實施。傷情鑑定比較疑難,對鑑定意見可能發生爭議或者鑑定委託主體有明確要求的,傷情鑑定應當由三名以上主檢法醫師或者四級以上法醫官負責實施。需要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鑑定聘請書》,送達被聘請人。

參照《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人身傷情鑑定意見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9樓:正氣長春

傷情鑑定,由辦案單位出具委託鑑定書,然後受害人到指定鑑定機構去進行鑑定,鑑定完畢後,鑑定結論報告書由鑑定機構送到委託單位,然後由委託單位出具鑑定結論通知書,通知受害人和行為人雙方,如果有一方或者雙方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原則上鑑定報告不給當事人,當你可以到辦案單位要求看一下。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什麼都不說 別人怎麼看裡面的問題?

最簡單你自己看下他分析說明(或論證)裡他的損傷與現實的損傷是否相吻合,然後看下套用的條款是否沒問題。這就是外行人能看到的問題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你是什麼案件的被害人了,如果是交通事故的被害人,你可以向交警隊要求出具傷情鑑定報告;如果是刑事案件被害人,法醫是無須向你本人出具傷情鑑定報告的,但你可以在案件移送到檢察院進入起訴階段後委託**人到檢察院進行查詢。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有區分的,如果是你自己委託的鑑定機構,或者公安局、檢察院委託的鑑定機構,你應該是有一份的,如果是對方在訴訟前,自己委託的鑑定,那你沒有也還是正常的

13樓:玄天斜帝

必須給,去法醫所在的鑑定機構要。

14樓:肥仔

應該給你一份的,你在哪做的鑑定就和他要。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如果派出所不給怎麼辦

受害人有權向事發公安局要傷情鑑定書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修訂)》的規定,對於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應當在收到鑑定意見之日起5日內將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所以,受害人是有權要求提供鑑定意見覆印件的。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修訂)》

第八十一條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鑑定意見進行審查。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應當在收到鑑定意見之日起5日內將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17樓:大地頭

輕傷屬於人民法院直接管轄的案件,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公安機關管轄的是重傷(適用刑法)和輕微傷(適用治安處罰法)案件。

輕傷鑑定書派出所應該給受害者嗎?

18樓:祁譽佳

傷情鑑定書出來後,派出所會給傷者一份鑑定結論通知書,鑑定書原文或影印件不會給的。如果對鑑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傷、殘鑑定是指傷後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鑑定。

鑑定原則: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鑑定。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後果為輔,綜合鑑定。

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鑑定。

19樓:團長是

鑑定為輕傷後派出所應該儘快移交公安局,沒有相應的時間規定,受害人應等待結果。

但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可見,公安機關在一般情況下,應在兩個月內進行結案。

20樓:高山流水不長

派出所只會給你一份鑑定結論通知書,鑑定書原文或影印件不會給你的。如果你對鑑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2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直接問律師吧!

犯罪嫌疑人的鑑定文書被害人可不可以看

22樓:豬棟

在案件中,與被害人有關的犯罪嫌疑人的鑑定文書,應當告知被害人。

例如:在故意傷害案件中,被害人造成犯罪嫌疑人受傷的,犯罪嫌疑人的傷情鑑定應當告知被害人;

在盜竊案件中,對犯罪嫌疑人遺留在案發現場的生物檢材的dna鑑定,應當告知被害人。

23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如果偵辦已結束,並提交至檢察院,可由律師申請檢視。

公安機關說傷殘鑑定書不可以給受害人這個說法對嗎,沒有傷殘鑑定書受害用什麼舉證?

24樓:野馬幫何莫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

被害人拒不同意進行人身傷害鑑定,該如何處理?

25樓:蠶她爸

刑事訴訟中,對一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名的指控,都將鑑定意見作為主要證據之一,尤其是故意傷害案,鑑定結論是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與非罪、罪輕罪重的關鍵證據,也是審判實務中控辯雙方辯論的重點,沒有傷情鑑定很難認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

實踐中有的被害人拒絕做傷情鑑定,這給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帶來難題。《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19條規定,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對於被害人不願配合做傷情鑑定的難題,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予以解決:在涉及傷情鑑定案件中,公安機關立案前,應向被害人告知應當履行鑑定的義務以及不配合鑑定的法律後果。立案後被害人拒絕配合進行傷情鑑定時,司法機關可以強制鑑定,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該措施僅適用於需要進行傷情鑑定的公訴案件,並且該傷情鑑定對證明犯罪構成事實必不可少,並且被害人明確表示拒不配合或存在故意逃避鑑定的情形。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七十六條 對需要進行傷情鑑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絕提供診斷證明或者拒絕進行傷情鑑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並可以根據已認定的事實作出處理決定。

經公安機關通知,被侵害人無正當理由未在公安機關確定的時間內作傷情鑑定的,視為拒絕鑑定。

《公安機關刑事辦案程式》第二百一十二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提取指紋資訊,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被害人死亡的,應當通過被害人近親屬辨認、提取生物樣本鑑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

26樓:小怖怖

摘 要:編輯同志:   犯罪嫌疑人嚴某因三次夥同他人蔘與**傷人,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在偵查過程中遇到這樣一個問題:嚴某對其與鄭某等人持刀將呂某等數人砍傷一事供認不諱,鄭某對此事也有所交代。但當公安機關找到被害人呂某調查取證,要求其配合進行人體損傷程度刑事技術鑑定時,呂某稱自己確係是被嚴、鄭等人所傷,但自己要私下與對方解決此事,不同意進行傷情鑑定。

同時被砍的其他數人也持同樣態度,經公安機關多次做工作仍無效。請問:公安機關能否對被害人呂某等人強制進行傷情鑑定?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檢察院 姜曉鵬 姜曉鵬同志:   我們認為,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地位不同於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處於被追訴的地位,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人身檢查、鑑定等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採取拘傳或其他強制措施和手段。

被害人作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是採取強制措施的物件,不應對其使用強制手段。刑訴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況,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可見,同樣是人身檢查,該條款並未允許偵查人員可以對被害人強制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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