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給我地盤我已經蓋了房子現在國棟局說這個房子要拆怎麼辦

2021-05-18 09:32:40 字數 5621 閱讀 8451

1樓:傑

那你就拿出當時村委會給你的這個地盤的一些契約之類的,或者證明之類的。村委會給你的話,肯定以為這是宅基地才能給你蓋房子的。除非這塊地皮你當時沒有任何的手續,只是經過口頭承諾。

那樣的話就不太好弄了。你最好讓村委會給你出一些證據之類的。

法律房子 40

2樓:匿名使用者

1、這個分家單具有法律效益嗎?

答:房產屬於不動產,理論上來說不能因為一紙合同而變更產權,也就是說,這個分家單是無效的,法律不會保護這種無效合同的,你可以放心啦!

2、我媽媽說那是他的彩禮錢現在是夫妻共同財產了他也應該簽字才能生效的,對嗎?

答:雖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只要你爸爸說已達成共識那就成立了,因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只要雙方表示達成共識,就可由一人**。這點需要弄明白哦!

3、我媽媽想撤銷它,可以嗎?

答:因為本來就不具備法律效力,所以不受保護。

4、下一步應該幹什麼?

答:可以找來你爺爺他們坐下來商量下,說明他們簽訂的那分家單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可以退一步,讓出部分房產給你爺爺,畢竟年長嘛,如果對方實在僵持不下,執意翻蓋新房,就可以上訴至你們縣區或該地基層人民法院,相信我,只要舉證得當,你們勝訴的機會很大,但是那隻能作為最終走投無路的手段,很費時費財力的。

ps:你爸爸說是他們逼迫他籤的,他也為難就簽了。

如果說在司法實踐中農村真的可以簽訂這種合同,這份合同也是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以撤銷或變更的,這在以後談判中也是個非常重要的砝碼哦!

pps:雖然不是律師叔叔,而且律師不僅有叔叔,但作為正在學習法律的姐姐來說,也很希望能夠幫助不懂法律的家庭解決民事法律上的難題的,這也是我作為法律學習者的職責所在,希望你們家能早日脫離困境,重拾快樂!

3樓:上海應律師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如果你能證明你父親在籤分家單時,該房屋是屬於你父母共有,並且你母親並不知曉你父親簽署分家單的事實,則你父親籤分家單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分家單應認定為無效。

法律房子歸屬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按你的情況婚前買房,婚後分手肯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要分房子.但要是婚前分手的話,如果男方能拿出足夠證據證明你們買房是為以後共同生活所為,那也會判分房產的,但分多少就不是象夫妻共同財產一樣平分了,而是要看你們各自出錢買房的比例來分了.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個人覺得:

1、夫妻間個人婚前財產的處理。現在很多,我建議的方法是通過公證的方式進行,這樣法律效果是最強的。

2、你因購房向你的男友借錢,婚後並且共同還貸款的,沒有辦理公證的情況下應當視作雙方的共同財產處理,除非你辦理公證,雙方無異議。

3、如果你要將房子歸於你個人,那麼最好是要將接男友的錢歸還。而且貸款也是個問題,他自願共同負擔,房產歸你一人的除外。

所以綜上所述,我認為最好的方法就是進行公證,你男友也是要去公證現場的。

他又是借錢給你,又是跟你一起還貸款,應該沒有道理把房子送給你把。呵呵

提點建議,你自己斟酌

6樓:實習律師

在實際操作中,可以將婚前婚後以個人名義購買的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歸結為以下幾種情形:(一)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並且已經支付全額房款;或者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且婚前該房產已無抵押貸款,則該房產在婚後仍屬於個人財產。(二)婚前以個人名義並且利用按揭貸款購買,婚後共同還貸或以自己存款還貸,該房產婚後還貸部分屬於共有財產。

(三)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在新《婚姻法》頒佈實施(即2023年4月28日)前已經結婚滿8年,則該房產屬於共有財產;如未滿8年,則仍屬個人財產。(四)婚後以個人名義購買,該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房子是你在婚前購買,房產證只寫你的名字,一般來說,在離婚判決時,房子的所有權歸你,如果你們婚後共同還款,則婚後你們交付的房款,你要歸還男方的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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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甘肅區域董事長

朋友 首先 婚姻是人生大事

要做好決定

1.你們是在結婚前買的房產,是你們共同籌錢買 的,在結婚後就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你要對房產買賣或者其他處理就得讓男方簽字,不然房管局不會受理.

2.如果你們的感情出現問題,你最好給他錢,你讓他寫個協議,再去公證處公證才有效.

3.如果你想把房產辦理成個人財產:男方寫個放棄財產協議書,公證了.去房管局過到你的名字下,就是你的個人財產.不需要什麼錢,就一個公證肥和工本費

8樓:稻穀螢火蟲

離婚就應解決的這夫妻財產問題。

法律上住宅的定義是什麼?什麼是住宅?

9樓:匿名使用者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關於房屋的定義,唯一可查的只是2023年實施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建物」,但是以上的定義也十分模糊,很難明確房屋的含義。

鑑於以上情形,在我國法學界,關於房屋的定義多采納:「房屋是指人類建築在特定地塊上的形成固定空間、供人居住、從事營業或其他社會活動的建築物」這個定義。

在司法實踐中,所謂的房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 必須有上蓋;2 必須固定於土地之上;3 必須是合法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供一家人生活起居,對外相對隔離的房屋,都是法律意義上的住宅。

11樓:匿名使用者

住宅,是指專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別墅、公寓、職工家屬宿舍和集體宿舍(包括職工單身宿舍和學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樓中作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託兒所、病房、療養院、旅館等具有專門用途的房屋,是單純生活居住的地方。

前面有門市的商業服務用房,是指各類商店、門市部、飲食店、糧油店、菜場、理髮店、照相館、浴室、旅社、招待所等從事商業和為居民生活服務所用的房屋。

房子法律

12樓:匿名使用者

1、這房子:

(1)現在過戶到你媽媽名下,有你媽媽當初和你爸的離婚協議可以作為證據,能證明是你媽媽再婚前取得的財產,應是你媽媽的婚前個人財產、不算是婚後財產。

(2)但如果沒有儲存好離婚協議、原房產證影印件等相關證據,在婚後過戶到你媽媽名下,將來你媽媽再婚後的老公主張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有可能支援。

2、另外,還有個問題:你爸媽離婚幾年了?現在過戶到你媽媽名下,需要你爸爸協助,如果他不協助,本來你媽媽可以到法院起訴你爸的,但如果已經離婚超過二年,有可能有個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比較麻煩。

3、建議:讓你媽媽儘快找你爸協助辦理房產過戶吧,如果有離婚證+離婚協議,可能好辦些,如果是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更好些。

13樓:匿名使用者

別搞錯了!你的繼父一點貢獻都沒有,那能算他的財產呀?

婚前婚後財產並不是單單按時間劃分的,婚後財產是指婚後夫妻共同努力所獲得的財產。現在,你媽的房子跟你繼父沒關係,跟你有關係。屬於婚前財產。

懂了嗎?!

14樓:紙冰天

沒你繼父的份,這房子什麼時候過戶都是再婚的婚前財產,不過要儘快的,不然你老爸把房子賣給別人,你們一點辦法都沒

15樓:匿名使用者

笨蛋!!直接過戶到你頭上,就不關他鳥事!!!這事還用想那麼多!!!

關於法律.房子的糾紛!

1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說好他替你還錢房子歸他」,是口頭約定還是有字為憑證?

這個涉及你的舉證。

第二,你的房子是否在房管局作過相關登記,辦理了房產證(某些情況下以及土地證)?這個涉及的是否真的取得了對不動產的物權,是否經過公示而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這個可以向兩個方向打。一個是物權方向,個人推薦,只要你舉證你對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權。一個是侵權方向,這個還必須舉證對方侵害了你的權利,相對舉證責任較大些。

其實房產證在他那裡不重要,因為只要房產證上登記的是你的名字,你就可以憑身份證到房管局查拆,將相關資訊列印出來,作為你完整物權的證據。還債務的事甚至不必提,就說借給他住,但希望收回的時候對方不願意搬出。先發一封正式的信函通知你要收回房子(一式兩份拿去公證),經過一段時間對方依然不肯歸還房子的話就可以提起訴訟。

按照物權的方向,要求侵害人歸還原物,保護你的物權並賠償損失(按租賃計算,起算點為你正式通知書中的歸還限期)即可,證據只要包括你的查拆,正式通知書函就夠了。但是要保證你沒有任何贈予或買賣類的文書或證據在對方手中。判決下來後,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17樓:匿名使用者

據你所說,可以要回房子。

第一:證明房子是你的,到房產部門重新辦理房產證,或房產部門出具證明,證明房子是你的;這是起訴必須得。

第二:要求他限期騰退房屋,並支付這幾年佔用房屋的使用費,可以按當地租金計算。

第三:不知你們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協議,如果有協議,那麼需要證明他沒有履行相關義務。

ok!----------------------------------

口頭協議也沒關係,如果他不承認有這個協議,那麼他就是屬於侵權,非法佔有你們的房屋,可以侵權為由起訴;

不知道你們的房產證上的房主是誰,如果是你父親,那麼帶著你父親的死亡證明,你們的身份證,戶口本等能證明父子、夫妻關係的證明,到當地房產部門,辦理掛失手續,直接將土地證和房產證掛失,辦理新的證件,直接辦到你們自己名下,這是可行的

18樓:法律與公正

可以訴訟解決。

贏的機率應在90%以上。

19樓:廣東胡律師

廣東胡律師:

補充回答:只要房產證是你家人的名字,就能打贏官司。

目前房產證上面是誰的名字,是你家的話你們可以去拿回;

如果是對方名字的話,那就拿不回,很麻煩。

住宅的法律定義

20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關於房屋的定義,唯一可查的只是2023年實施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建物」,但是以上的定義也十分模糊,很難明確房屋的含義。

鑑於以上情形,在我國法學界,關於房屋的定義多采納:「房屋是指人類建築在特定地塊上的形成固定空間、供人居住、從事營業或其他社會活動的建築物」這個定義。

在司法實踐中,所謂的房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 必須有上蓋;

2 必須固定於土地之上;

3 必須是合法的。

21樓:匿名使用者

住宅是指專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別墅、公寓、職工家屬宿舍和集體宿舍(包括職工單身宿舍和學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樓中作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託兒所、病房、療養院、旅館等具有專門用途的房屋。

房子法律方面的知識

22樓:妖嬈盪漾

土地使用權是

復你們家的,如制果在原有的地bai基上翻蓋新房,應該du不要緊的,如果要擴建就zhi得報經國土局批准,房dao子如果是你爺爺的,法定繼承人應該有你爺爺的配偶,子女,父母(不知道還在不),如果遺囑制定繼承人只是你爸爸的話,就按遺囑繼承。房屋過戶的話,應該只有過戶的費用吧。不會產生其他的費用。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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