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居期間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分手後如何分割

2021-04-01 09:55:10 字數 1930 閱讀 1096

1樓:華律網

能否主張該bai房產首du先得先區分

個人財產

zhi和dao共同財產,對於同居期間的內財產按如下規容則處理:1、按約定因為買房這種事屬於雙方自由的意思表示,所以首先看雙方就這個是否有約定,雙方有約定的就按照約定處理。比如,約定購置的房產屬於共同財產。

2、無約定(1)一般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戶的,就歸誰所有;(2)不需要登記的,誰購買、使用、保管、照顧就歸誰;(3)雙方共同購買、使用、保管的,以協商的方式解決;(4)不能協商解決的,根據出資的份額來確定怎麼分割;(5)不知道歸屬於哪方的財產,一般會認定為共同財產。所以,按照上面的規則,雖然有按照實際登記的情況確定分割的許可權,不過你們購置的房產首先明確為共同購買,所以這個時候還是雙方協商解決。不過,協商的時候,都不想變賣房子的話,那麼沒有其他解決方法的話,只能一人獲得房子,並補償另一方相應的補償款。

2樓:衝浪**優化

屬於婚前

房bai產,屬於個人房產

du,不是共**產的zhi。

dao婚前買房,產權歸登記

版方所有,為一個的權婚前財產。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的,就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樓:明月高樓

原則上按共有財產處理

4樓:我是狼但我善良

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

最高院關於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5樓:匿名使用者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 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 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 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 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 奸、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 毒、賭 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 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 待、遺 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 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 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執行中有關滯納金的

清償的遲延bai履行期間的債務 du利息 清zhi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dao金錢債務 同期專 貸款基準利率 2 遲延屬履行期間。執行款 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 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第3款的理解

例如甲和乙生育了子女丙,現甲和乙離婚,如果甲除了丙之外沒有其他子女,而乙除了丙之外還有其他子女的,可優先考慮判丙跟隨甲生活。乙有其他子女的情形是指乙與甲以外的人生育或收養過子女。是子女不是兄弟姐妹。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是司法解釋嗎?第十九條效力如何?法規標題 最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是否有效

目前還是有效的。這個規定是2004年頒佈的,隨著2007年 物權法 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 扣押 凍結財產的規定 與 物權法 相沖突時,一般應當以 物權法 為準。司法實踐中,經常碰到的是 查封規定 第十七條與 物權法 第九條衝突時如何適用。查封規定 第十七條 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