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局叫去做了詢問筆錄,簽了犯罪嫌疑人告知書,是不是說明問

2021-04-10 08:11:51 字數 3857 閱讀 4886

1樓:人人哦哦哦課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那做的不是詢問筆錄,而是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是針對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是訊問,而不是詢問,二者是有區別的。

去做訊問筆錄未必如果沒有拘留,那不必有事,要看公安機關最終調查的情況,只是有嫌疑,最終是否有犯罪行為,要經過公安調查,如果經調查沒有犯罪行為,那偵查完就結束了,不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公安認為有犯罪行為且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會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提起公訴,最終由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擴充套件資料:

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的告知書:

首先,告知訴訟權利義務是訴訟程式;其次,案件進入檢察機關的公訴暨審查起訴階段;其三,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那麼應該已經是犯罪嫌疑人了;

由於不清楚您涉嫌何種犯罪,只能告知您,一般刑事一審案件有三個階段,分別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在檢察院可能是偵查階段也可能是審查起訴階段,根據罪名不同而分不同的情況。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告知書: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審查起訴的內容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審查起訴告知書即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經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將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2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所涉及的問題。正所謂沒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沒事就不會怕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有哪些權利

3樓:一世灬英雄

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1、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有控告犯罪的權利。對不立案的決定有權申請複議;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有權申請複議;對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對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時,有權直接向法院起訴。

3、有權參加法庭審理,行使陳述權、辯論權,有向證人、鑑定人、被告人發問的權利;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4、有權對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

5、有權委託訴訟**人蔘加訴訟。

6、如果不服第一審判決,有權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有權對生效判決提出申訴。

7、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作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之一,享有很多權利:

①申請回避的權利。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具有法律規定的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有權申請回避。

②提出控告的權利。對於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對於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報案或者控告,要求有關機關立案。

③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④委託**人的權利。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人。

⑤提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⑥提起自訴的權利。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⑦提出抗訴申請的權利。被害人對第一審的判決不服的,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

⑧知情權。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⑨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權。被害人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5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僅就刑事訴訟而言,不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對不予立案和撤銷案件決定申請複議,或者向檢察院申訴控告的權利;

2、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委託訴訟**人蔘加訴訟的權利;

3、參加法庭審理的權利;

4、申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迴避的權利;

5、法庭審理中,享有依法訊問被告人、證據質證、申請和重新鑑定和勘驗、申請調取新證據和通知新證人到庭的權利;

6、法庭辯論中,享有對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以及相互辯論的權利;

7、審閱和簽署法庭筆錄的權利;

8、領取判決書的權利;

9、申請檢察機關抗訴的權利;

10、申請再審的權利。

6樓:匿名使用者

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申請複議權(被害人作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申訴權、委託訴訟**人的權利、申請撤訴權、起訴權。

論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權利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區別??

7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案件指發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當事人無法協商解決,而訴諸司法機關,請求由司法機關受理並就有關民事權利和義務進行廓清和界定的案件,主要指有關財產權益方面的案件如合同糾紛,物權糾紛等以及侵權行為而發生的糾紛,比如毆打他人致輕微傷害(如果傷害嚴重,則變成刑事案件了),也包括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區別在於,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形式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後,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代表法律進行制裁

8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案件當事人主要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刑事案件是觸犯刑法的案件(社會影響比較惡劣),由檢察院代表國家起訴犯罪嫌疑人,請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案件可以通過私下解決,刑事案件是必須由法律國家刑法制裁的。

公安局做的詢問筆錄要查被詢問人手機合法嗎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 bai,那du做的不是詢問筆錄,而是訊問 zhi筆錄,dao詢問筆錄是針對被害人 證人內,犯罪嫌疑人是訊問容,而不是詢問,二者是有區別的。去做訊問筆錄未必如果沒有拘留,那不必有事,要看公安機關最終調查的情況,只是有嫌疑,最終是否有犯罪行為,要經過公安調查,如果經調查沒有犯罪行為,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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