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去派出所問為什麼抓我老公,有個人問我,你老公叫什麼名字叫我寫在紙上,我寫了,我又問為什麼抓

2021-04-16 19:58:29 字數 1981 閱讀 9260

1樓:固執雨霏

派出所坑你,你要把事鬧大,去局裡鬧。不然黑鍋背定了

派出所立案,通知我去問話(我是隻是其中的一個人),如果不去會有什麼後果,我已回老家?

2樓:牟利蜜茶

派出所立案,通知去問話,僅僅是警察瞭解案情的一種簡單情況,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傳喚。如果不去,一般沒什麼後果。要去的話應當去當地的派出所。

如果警察發現有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警察應當採取《傳喚證》或《拘傳證》方式進行強制傳喚,而不是**通知。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擴充套件資料

傳喚 [chuán huàn]:關於傳喚的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區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1]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樓:找法網

派出所立案,僅是通知問話的話是對案件的事實情況做一個調查,不是什麼強制措施,不去一般是不會有什麼後果的,一般是去當地派出所進行問話。派出所是有權對案件情況進行調查問話,他人無權強制要求問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擴充套件資料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 強制措施。拘傳是中國 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拘傳時必須向被拘傳人出示拘 傳票,強制被傳喚人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

拘傳的目的是強制就訊,而不是強制待偵、待訴、待審,因此拘傳沒有羈押的效力,在訊問後,應當將被拘傳人立即放回。

拘傳的特點:

(1)拘傳的物件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已經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進行訊問,不需要經過拘傳程式;

(2)拘傳的目的是強制就訊,而不是強制待偵、待訴、待審,因此拘傳沒有羈押的效力,在訊問後,應當將被拘傳人立即放回

4樓:匿名使用者

那你需要和派出所說明情況的,如果這件案子和你有關,你需要去說明情況,就必須要去的

5樓:匿名使用者

被問話應該去當地的派出所

如果一直不去的話 他們會聯絡你老家的派出所抓人 然後他們那裡來警車把你帶走

如果是報案的人說去他們店裡談話。記住:千萬別去哈!!

去的話只能去派出所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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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 控告 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

今天被強行拉到派出所拍照錄指紋,為什麼

首先指紋是屬於個人隱私 公安部門在未被允許的情況下 錄製指紋屬於違法侵犯了你的隱私權 其次在沒任何證據任何理由的情況下 強行將人帶進派出所 尤其是拘禁 都是屬於不合理且違法的行文對於你這樣的行為 我強烈要求你起訴他 給自己一個說法 給發家一個例證 同學消除你心中的不安 你的遭遇是正常的,派出所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