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羈押人員意外死亡,家屬對死亡原因有疑義,如何要求屍檢

2021-04-17 15:48:46 字數 934 閱讀 8550

1樓:柏律師

北京博融律師事務所

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申請!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2樓:匿名使用者

非正常原因的死亡,公安機關會進行屍檢(法醫鑑定),對死亡原因有異議的,在法定間內(一般3日)可以向檢察院申請重新鑑定,還有異議的可以再次鑑定,鑑定費用死者家屬自理。

人在死後,病人家屬對死者的死有懷疑,有權力要求屍檢嗎?

3樓:林建錢

這個權利肯定是有的。一切都是為了查詢死因。當然前提是能夠協商解決,就不要屍檢,以免破壞屍體的完整性。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患者家屬bai由於du醫學專業知識所限

zhi,並不能對患者的死dao因作出準確判斷,此內時屍檢就尤為重要。屍檢容的意義在於可以為醫療鑑定和司法裁判提供直接證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

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因此,當醫院告知病人死因不明或家屬懷疑病人死亡原因時,家屬應及時向醫院提出屍檢要求,醫院依法必須接受其請求。有時醫院可能勸說家屬不要進行屍檢,此時,建議家屬應堅持屍檢要求,以免今後雙方就死因發生爭議時無法進行判定。另外,為體現屍檢結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在有條件的地方,家屬可申請法醫參加屍檢,同時要求該醫院迴避。

該問題涉及到的相關檔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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