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白酒的消費稅是時定額稅率都乘以2019是什麼意思,看不懂

2021-04-18 16:09:31 字數 5272 閱讀 7233

1樓:遊俠

白酒消費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白酒消費稅定版額稅率為0.5元權/斤,比例稅率為20%。

20%的從價稅率不變,改變白酒徵收的稅基,最終上交的稅額要增加一倍。溢價達到400%以上由國稅審批,溢價200%以上則由當地省國稅審批。

擴充套件資料對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消費稅須注意下列問題:

糧食白酒包括以果木或穀物為原料的蒸餾酒;下列酒類產品比照糧食白酒適用25%的比例稅率:糧食和薯類、糠麩等多種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以糧食白酒為酒基的配置酒、泡製酒;以白酒或酒精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

2樓:繁華計算機

因為白酒按照0.5元每斤按量定額徵稅,然後一般題目都是多少噸**,乘以2000是噸到斤的單位換算

3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換算,1噸=2000斤

現在銷售白酒的消費稅的稅率和計算方法是怎麼樣的啊?

4樓:匿名使用者

白酒的消費稅是複合徵收,既有從價,又有從量,比例稅率:銷售額的20%,定額稅率:每斤0.5元。

如銷售白酒2000斤,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50000元,

則應納消費稅=50000*20%+2000*0.5=11000元

5樓:東奧名師

白酒消費稅計稅**的確定,主要是在自產自用、委託加工等生產經營方式中,以及在進口和核定計稅**等環節中體現,不同的方式和環節,計稅**的計算方法也不同。

採用自產自用的方式,《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同類消費品的銷售**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稅**計算納稅。實行復合計稅辦法的,其組成計稅**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糠麩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屬於其他酒,使用10%的比例稅率。但是如果糠麩白酒、其他白酒與糧食白酒或薯類白酒混合生產白酒,則從高適用稅率。注會

6樓:師沛納雁露

白酒包括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適用比例稅率:20%和定額稅率:0.5元/每斤(500克或500毫升)

白酒應納消費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應稅銷售額×比例稅率

補充問題的答案是:應稅銷售額的確是不含增值稅。因為增值稅是價外稅。

銷售白酒如何計算消費稅?

7樓:卡門kamen之歌

白酒消費稅是是按照20%的從價稅率和0.5元/斤的從量稅計算的。

稅費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1)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依據如下:

①生產銷售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為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實際銷售數量;

②進口、委託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分別為海關核定的進口徵稅數量、委託方收回數量、移送使用數量;

③生產銷售、進口、委託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價定率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按《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執行。

(2)下列酒類產品比照糧食白酒適用25%的比例稅率①糧食和薯類、糠麩等多種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

②以糧食白酒為酒基的配置酒、泡製酒;

③以白酒或酒精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

8樓:奧斯卡

消費稅的計算方法如下:

消費稅=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期間費用-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銷 售費用-財務費用-管理費用-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產品稅前利潤=產品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分攤後的銷售稅金及附加-分攤後的期間費用

產品銷售收入= 國內銷售收入+出口銷售收入

產品銷售成本是指與產品銷售收入相對應的銷售成本。

分攤後的銷售稅金及附加 = 企業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分攤比例(按照銷售額進行分攤)

分攤後的期間費用= 企業期間費用合計×分攤比例(按照銷售額進行分攤)

分攤比例(%)=該種產品銷售額/企業生產全部產品銷售額(包括該種產品)×100%。

9樓:匿名使用者

銷售白酒

的消費稅,是指在銷售白酒的過程所徵收的稅額。

一.白酒消費稅計算公式

白酒消費稅是屬於複合計徵的。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1)。白酒消費稅定額稅率為0.5元/斤,比例稅率為20%。

舉例:某酒廠銷售糧食白酒2噸,收取價款30萬,那麼應繳納的消費稅=1000*2*2*0.5+300000*20%=62000(元)

實務中遇到的情況可能比較複雜,可能涉及需要核定計稅**、成套銷售、視同銷售等情況。此時以上公式仍然適用,但對於具體銷售額、稅率等可能需要具體定。

二.核定計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2)第十條,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白酒消費稅徵收管理的通知》(3)(國稅函〔2009〕380號)規定,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銷售公司、購銷公司以及委託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包銷本企業生產白酒的商業機構)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

最低計稅**核定標準如下:

(一)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高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70%(含)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

(二)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50%至70%範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60%至70%範圍內。已核定最低計稅**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銷售**高於消費稅最低計稅**的,按實際銷售**申報納稅;實際銷售**低於消費稅最低計稅**的,按最低計稅**申報納稅。

三.成套產品銷售

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從高適用稅率;對於除啤酒、黃酒以外的酒類包裝物及押金,應在收取時計徵增值稅和消費稅,包裝物押金要還原成不含稅**計算;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例如,酒廠將自己生產的糧食白酒與黃酒共10噸組成禮品套裝**給某商場,總售價60萬元,隨貨銷售的包裝物不含稅價為12萬元,假設包裝物未單獨計價,收取包裝物押金2.34萬元,向商場收取品牌使用費3.51萬元,進項稅額為76500元。

則計徵消費稅時適用白酒消費稅稅率,應納消費稅=(600000+120000+23400÷1.17+35100÷1.17)×20%+10×2000×0.

5=164000(元)。

四.產品視同銷售

這種情況主要是白酒生產商將白酒拿去消費,需視同銷售。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稅**計算納稅。納稅人將自產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的,以最高銷售**作為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其他按照同類商品的售價或加權平均價計算。

例如,某酒廠將自產的2噸糧食白酒換取原材料,對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價款為30萬元;酒廠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價款為35萬元。自產白酒的成本價為22萬元。同類糧食白酒最高不含稅售價為40萬元。

應納消費稅=400000×20%+2×2000×0.5=82000(元)。

引用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白酒消費稅徵收管理的通知》.

10樓:流星雨中的野鶴

這個消費稅的計算

可能是要根據你的營業額進行計算的吧

如果你什麼都沒有賣掉的話

可能是用不著繳稅的吧

11樓:匿名使用者

白酒消費稅是屬於複合計徵的。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白酒消費稅定額稅率為0.5元/斤,比例稅率為20%。

酒類的消費稅計算方法

12樓:金果

白酒消費稅是是按照20%的從價稅率和0.5元/斤的從量稅計算的。

稅費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1)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依據如下:

①生產銷售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為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實際銷售數量;

②進口、委託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分別為海關核定的進口徵稅數量、委託方收回數量、移送使用數量;

③生產銷售、進口、委託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價定率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按《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執行。

(2)下列酒類產品比照糧食白酒適用25%的比例稅率

①糧食和薯類、糠麩等多種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

②以糧食白酒為酒基的配置酒、泡製酒;

③以白酒或酒精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

擴充套件資料:

計稅方法

1、從價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稅率

2、從量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適用稅額標準

3、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a、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b、用於其他方面的:有同類消費品銷售**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銷售**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的,按組成計稅**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成本+利潤)÷(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適用稅率

4、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由受託方交貨時代扣代繳消費稅。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銷售**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的,按組成計稅**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材料成本+加工費)÷(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適用稅率

5、進口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 =(關稅完稅**+關稅)÷(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 ×消費稅稅率

6、零售金銀首飾的納稅人在計稅時,應將含稅的銷售額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額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應稅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組成計稅**=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7、對於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或未分別核算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稅**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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