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 關於宣告失蹤 宣告死亡及民法中順序的相關問題和一道題

2021-04-19 20:07:49 字數 4434 閱讀 6915

1樓:辣椒

頂下帖bai子,順便再請du教一題,是關於時效的問題,甲zhi

公司與乙公司於dao2023年7月10日簽訂一份合版同,約權

定由甲向乙提供一套裝置,負責送貨,安裝,貨款總額300w元,同年10月10日,甲公司將裝置運抵乙方,裝置安裝後,除錯正常。乙公司當即付款280w元,雙方同一剩餘20w元待裝置運轉3個月後沒有質量問題再行支付。3個月後,乙方未向甲方提出質量問題,甲方去函要求支付剩餘20w元,乙方以目前尚不能確定裝置無質量問題為由,要求再等3個月。

甲方未允,去函要求乙方最遲到2023年2月10日前結清全部貨款及延遲利息,乙方未答覆。此後3年內,朔方未再就此事交涉。2023年5月,甲方清理合同時發現乙公司尚欠其20w元,遂派人追討,雙方協商,於2023年5月30日達成書面協議,乙公司同意於2023年6月30日前付清欠款。

至6月30日,乙公司仍未付款,甲公司遂訴至法院。問:1.

假設乙公司在2023年3月10日發現裝置質量有問題,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為什麼?2.

一種意見認為,本案訴訟時效已過,乙公司有權拒付餘款20w元,這種意見是否正確?為什麼? 檢視原帖》

關於民法上的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請懂法律的幫忙!

2樓:匿名使用者

宣告失蹤。下落不明滿四年或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才能才能宣告死亡。

滿四年後,父母宣告失蹤,子女宣告死亡,宣告死亡。

3樓:彷徨憶滴雨

宣告死亡的條件

下落不明滿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單位證明不可能生存的。

僅就所給資訊,如無意外事故的情形下,只能宣告失蹤。

4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在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有申請宣告失蹤也有宣告死亡的,按照宣告死亡進行受理。

申請宣告死亡與宣告失蹤的順序人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其表妹如果不bai是利害關係人,則du法院不應當受zhi理,其父親申請dao宣告失專蹤可以受理。

附: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24.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25.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29.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係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6樓:匿名使用者

同一順序有的要求宣告失蹤,有的要求宣告死亡的,應宣告死亡.

7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明顯沒有權利麼!!父親只是生活中的老大麼 ~·在法律跟前 就不一定是老大~~~~

法律最大麼!

8樓:oo哈哈小子

民法通則已失效,應當適用民法總則

請教一道關於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的題目 例:甲下落不明滿6年,其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其妻向人民法

9樓:逍遙

你好個人認為當選b,宣告失蹤無先後順序,宣告死亡有先後順序,因配偶與父母

回不是一順利答,因此應該宣告失蹤。

《民通意見》29.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係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10樓:狂野的孤狼

c,宣告死亡無順序,只要符合條件,利害關係人均可宣告死亡。題中妻子和父親均是利害關係人,下落不明滿四年,父親申請宣告死亡符合條件,法院應宣告其死亡。

有一個關於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問題要請教

11樓:佳瑤

宣告死亡主要解決失蹤人的整個民事法律關係的狀態問題,而宣告失蹤則主要解決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問題。故宣告死亡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蹤則重在保護失蹤人的利益。也就是說其配偶是想離婚的話,可宣告死亡。

其父母想管理兒子的財產,可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並非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所謂的下落不明不必須以宣告失蹤來確認)

申請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條件的,也只能宣告失蹤。

同一順序有的要求宣告失蹤,有的要求宣告死亡的,應宣告死亡。

民法中的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式都各是什麼?分別作答(標明條件和程式字樣)~~~

12樓:林葉雨下

一、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①主體條件。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②客體條件。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戰爭等情況。

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③形式條件。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二、宣告失蹤的程式如下

①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③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三、《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

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訊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

四、宣告死亡的程式如下

(1)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申請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必須按此順序申請,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後順序,同順序的權力平等。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a:下落不明滿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日滿2年。戰爭期間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3)須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擴充套件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4、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關係

①宣告失蹤並非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所謂的下落不明不必須以宣告失蹤來確認)

②申請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條件的,也只能宣告失蹤。

③同一順序有的要求宣告失蹤,有的要求宣告死亡的,應宣告死亡

13樓:南霸天

一、民法中的宣告失蹤條件: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辨別,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區別

宣告失蹤,是指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自然人為失蹤人,以確定其財產關係的一種制度。宣告死亡,又稱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蹤達到一定期限後,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以便結束以其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制度。二者的區別 首先,二者設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區別

故宣告死亡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蹤則重在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宣告失蹤 只是說不知這個人在哪,他的財產暫時由他人代為管理 宣告死亡 在法律上他就死亡了,繼承人就可以繼承他的財產,夫妻關係也就不存在了,其配偶就屬於喪偶就可以再婚 宣告失蹤,主要針對財產關係,需要確定財產代管人,並...

宣告公民失蹤案件如何起訴和審理,宣告公民失蹤案件怎樣審理

宣告公民失蹤案件,由利害關係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具體審理程式參考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節 宣告失蹤 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 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