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被人舉報吸毒當時跑了之後就戒了月後回到公安局警察還會管嗎

2021-05-27 18:01:30 字數 6290 閱讀 2800

1樓:匿名使用者

回來警察知道還會去找你,你只要沒有毒因證他們也沒法有查出來照樣抓,你那有毒品賣嗎

之前有人舉報我吸毒來抓人沒抓到警察可以一直來抓人嗎

2樓:羊洋楊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警察可以一直來抓人可以。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釋出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釋出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釋出。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品、精神藥品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樓:匿名使用者

按法律規定,只要存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就可以對你進行處罰,你逃避處罰並不會讓公安機關終止對你的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品、精神藥品的。

4樓:徒步旅行

吸毒在我國不是刑事犯罪,只是行政違法行為,不啟動刑事程式是不能通緝的,警察不會一直抓人的。

根據《治安處罰法》及相關規定,對於吸毒的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5樓:千與千尋

不會的,過七天就驗眼不出來尿液

6樓:榮兄

沒有立案,不能追捕。

7樓:好吧邊哈克

他們可以抓人,但不能隨便抓人,要有證據

8樓:蒼狼戰士

你會被列入網上在逃人員

9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會一直抓,一直到事情調查清楚為止。

10樓:扒雞

看警察咯。人家想來抓就會繼續抓。

有人舉報我吸毒現在我已經戒了也驗不出來了警察還會抓我嗎

11樓:year熱心網友

不會的放心好了

身正不怕影子歪

人無完人誰都會犯錯的

你現在已經改正了

相信你也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嚴重性

好好工作 努力回報社會 父母!

相信你是可以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錢多命好,可以送給引你上路的毒販子,長吸毒就把錢給火化場,這樣全放心,祝你好運

13樓:遊

如果你現在沒有毒品就不會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的,只要你沒碰那東西。遠離的毒品,回過頭你會感覺自己很幸運,很幸福。

我今天被人舉報吸毒 我之前玩過也處理過 但是現在戒了 事情是這樣的 晚上9點多派出所來我家說有人舉 5

15樓:匿名使用者

他肯定是和派出所裡的哪個有關係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根據恨你的人查起

我有個朋友,以前被強制戒毒過兩年 現在又因為容留他人吸毒判了5個月 請問刑滿以後會再次被送去強戒嗎

我朋友在家睡覺被抓了。有人舉報他販毒。吸毒。 去公安局檢驗也有過吸毒。 現在在拘留所裡。 5

17樓:有舍有得

不好說。

這要看警察是否能夠找到證據。

法律是以證據說話的,只要有證據且符合法律規定就可以定罪。

刑事案件已經立案了,會繼續偵查下去嗎?還是有一定期限的啊!

18樓:加百列

會繼續偵查,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偵查期限未作明確規定,因為刑事案件每個案件情況不一樣,作出明確確定是維以操作的。

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公安機關將予以撤銷立案。

一般的盜竊案件流程:

1、 根據我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首先要勘查現場。接到報案人的報案,製作受案登記表,並開始初查,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鑑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物件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2、提取證據。物證以作案人在現場可能接觸過的觸及物為主,以及作案人在現場遺留的其他物品,這些物證從現場提取之後還要經過實驗室處理,才能顯現其上的潛在手印、手套印等重要物證。

3、損失財物分析。根據被盜人的陳述和現場分析,進行分類登記失盜物品,作為破案後量刑的參考。

5、破案。根據掌握的證據鎖定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

6、移送審查起訴。經過審訊,犯罪嫌疑人對盜竊犯罪行為供認不諱的,公安局移交檢察院進行起訴。

19樓:

1、立案。指公安機關、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1)公案機關的立案。

按照規定,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製作筆錄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予以立案。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同時,根據控告人的反映,檢察院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對此公案機關應當在7日內製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

(2)檢察院的立案。檢察院舉報中心負責統一受理、管理舉報線索。檢察院決定對案件立案偵查的,應當製作立案決定書。

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應當製作不立案通知書。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2、偵查。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法律規定,偵查過程中的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形式變相羈押。按照規定,偵查期限為2-7個月。

(1)一般而言,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2)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3)對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2個月;(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已經延期3個月的基礎上,可以再延長2個月。

3、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具體包括:

①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②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③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④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時應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按照規定,拘留時間一般為10—37日。

法律規定,(1)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3日內提請批准逮捕,特殊情況經批准可以延長1-4日,流竄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在收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日內作出審查批捕決定。(2)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4日。

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

3、逮捕。法律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逮捕。逮捕時應出示逮捕證。

對於經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逮捕的期限與案件的偵查期限密切相關,通常逮捕的期限截止到法院作出判決之日,即法院判決之日,逮捕才能結束,或變為服刑(有罪),或釋放(無罪)。

需要說明的是,拘留和逮捕都是強制性措施,不具有懲罰性,而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預防性措施(怕嫌疑人逃避訴訟)。

4、審查起訴。按照規定,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時間為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1個月。

按照上述刑事辦案程式的期限計算,刑事案件的辦案期限大致為:拘留(10—37天)+偵查期限(2—7個月)+審查起訴期限(1—1.5個月)+一審審限(1—2.

5個月)+二審審限(1—2.5個月)=5個月零10天—14.5個月零7天。

這個期限還不包括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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