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強制戒毒1年半,放出1年以後,現在又開始吸了幾次。請問他還能戒掉嗎

2021-05-29 05:58:24 字數 4981 閱讀 2304

1樓:

1.痛苦的復東西都是錯誤; 2.現在那個成年人制不知道吸毒的後果bai?du知道後果,他還要沾染,說明他zhi

已不在dao乎後果了,也就是說在慾望的驅使下,他已不在乎「家破人亡、妻離子散。」 3.一旦沾上毒品,沒有幾個很快戒掉的,很多是反反覆覆,多數是至死都沒戒...

2樓:蘇益亮

機會渺茫,因為他從來沒用心過,你辛苦了,他的愛人

3樓:陽光的

這種東西沾上了就很難戒掉,幾乎是不可能的

4樓:希望宛如初見

還是想想早點同他分開吧,一個連毒都不願意戒掉的人,你未來的幸福在**,我為你擔心啊!

5樓:匿名使用者

吸毒的人一般很難戒的,戒了復吸率也很高。

6樓:匿名使用者

估計夠嗆了,自己不剋制,誰也幫不了

7樓:手機使用者

再進戒毒所,不然又會繼續抽,毒品很難戒掉

8樓:匿名使用者

嫁這樣的老公,都不知道你是怎麼過的……

9樓:念舊

可以是可以,關鍵看他個人意志力啊!如果意志力都不堅定,那還是回去好好反省吧

法律規定性生活是合法夫妻應盡的義務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沒有規定性生活是合法夫妻應盡的義務。這是出於自願的行為,不過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類生存和繁衍的需要。也有因為不和諧而導致的離婚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11樓:依稀記得是你

從法律意義上講,對於夫妻之間的性生活,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夫妻性生活既不是權利也不是義務,只是夫妻雙方本能的需求!但對於夫妻之間過性生活是合法合理也合情的。而且中國目前尚無婚內**的立法。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12樓:熱情的陽光

您好,很榮幸來回答您這個問題:

婚姻法規定如果雙方分居兩年,一方可起訴離婚。說明婚姻維繫的基礎是包含性生活的。

肯定是存在權利義務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

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可進行追問!

13樓:979476586黃q群

義務就是個體對他人或社會做自己應當做的事,個人在社會生活中,需要履行各種義務,包括政治義務,經濟義務,法律義務。總之是與權利相對的。包括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

中國《婚姻法》規定妻子是否有義務配合丈夫過性生活

14樓:小沫斂辰

沒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過按照常理 沒有夫妻之實的婚姻不屬於婚姻範疇,甚至很多結婚但是沒**,連禮金都可以退的。

法律上共同生活是同居還是性生活

16樓:過無日期

夫妻關係具有特殊性bai,他人只能證明未du見到zhi夫妻有共同生

活,但不能就dao此證明沒回有共同生活。除非能夠有共同生答活的其他家庭成員出具證言。

這裡的共同生活不是指一兩次的共同居住,而是指而長期.穩定的共同生活,如長期一起吃住,生活用品在一起等。一般多個無利害關係人的證言既可證明。

共同生活可以證明,要證明不共同生活到是有點難度的

如未共同生活,是否可以證明經濟未融合,從而各人收入都歸各人所有?

是一個旁證。如想證明未共同生活,只需證明其中一人在此期間與其他人共同生活即可。

根據誰主張誰舉的原則的,也許需要對方就共同生活舉證。你最好將情況說祥細一點,好讓大家有針對性的幫你分析一下。

若對方均不承認這一點,可以要求親友、鄰居、居委會、村委會、物業等證明。

17樓:匿名使用者

共同生活但沒有結婚證的被稱為非法同居,法律上沒有所謂性生活這個名詞。

性生活是婚姻雙方必須履行的義務嗎?

18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間**是責任也是義務。儘管《新婚姻法》中沒

有提及哪怕一個「性」字,更不要說性義務了。但性權利、性義務卻在《新婚姻法》中可以很容易找到支援的依據。《新婚姻法》總則第三條明文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這意味著夫妻間有一方不履行性義務,被侵權一方仍不得以與他人同居,更不得以重婚、家暴等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

很顯然,這不是《新婚姻法》的意圖。《新婚姻法》總則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很明顯,一方不盡性義務就損害了另一方應享受的性權利。

那麼夫妻間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從何談起?當然我們維護自己應享受的權利要依法依理。

為什麼性是夫妻應盡的義務和應享受的權利呢?我們要弄清楚如下問題:

一|、人和動物的本質區別是什麼?人和動物最本質的區別就是群修正能力。90%以上的人都公認性有益於人的身心健康,是夫妻感情的潤滑劑、昇華劑。

這是正確的也是正常的,那麼反之則是不對的不正常的。既然不對不正常就應該修正。

二、我們國家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什麼?

我國制定法律的宗旨就是為了保護****、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合法利益。

我國制定新《婚姻法》的宗旨是為了規範婚姻家庭關係,有利於社會穩定,親屬之間團結。有利於我們的人類社會的良性發展。所以,新《婚姻法》不可能不顧大多數人的利益、不顧社會穩定、和諧,而說夫妻間不必盡「性義務」。

三、性是人的本能,是人的生理和精神需求。新《婚姻法》總則第四條明確要求夫妻間要互相忠誠、既然一方不盡性義務,那麼另一方就有可能懷疑對方在別的地方滿足自己的生理及精神需求,這就為不和諧埋下了禍根。

四、婚姻本應該是愛情的產物,這是社會文明發展的必然產物,夫妻間**不僅是義務嗎,更應該是主動的行為。既然彼此愛對方,那麼雙方就應該為愛付出。

五、追求文明、追求幸福美滿的婚姻是每個人的願望。婚姻法中如果說夫妻不必儘性義務,那就違背了絕大多數人的意志。這絕對不是新《婚姻法》的意圖。

有些人斷章取義說夫妻間不必履行性義務,只有「計劃生育」的義務,這不是***嗎?有多少人僅僅因為傳宗接代而結婚?這不是要滅絕人類嗎?

人們在性問題上受到傷害卻得不到維權,豈不是促使人類通過暴力、血腥來維護自己的權利?這樣人類和其他動物又會有什麼區別。這是要把人類再帶回那種充滿血腥和暴力的動物界亦或原始社會?

那人類不遺餘力追求社會文明、探索科學是為了什麼?不是為了造福人類,使人民更加幸福嗎?

之所以出現眾多遭受不盡性義務而得不到維權的案例,主要是執法者斷章取義,不學無術、對新《婚姻法》歪曲所致。這並不是新《婚姻法》的本意。

19樓:匿名使用者

性生活只是雙方生理需求 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性生活 如果女方不同意男方強行實施 可控告**

20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的,不過對老公仁慈點比較好

21樓:五班葉子

是的,怎麼拉。也可以根據夫妻的意見去

22樓:阿雲

是,但也要對方同意,

23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雙方什麼看這個問題咯

24樓:匿名使用者

男性在性上處弱勢地位

配偶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什麼?

25樓:夏軒

配偶又稱「夫妻」,合法婚姻中的男女雙方互為配偶。它是其他親屬關係(血親、姻親)賴以發生的基礎。

配偶關係因婚姻的成立而發生,配偶在婚姻法和繼承法裡意義重大。內地和臺灣對於夫妻若採取類似共同財產制,則在分配遺產時,妻子都有優先分一半的權利,而香港法律對於未立遺囑者的遺產分配,妻子有優先繼承全部土地財產的權利。這些配偶優先分配權,都使得妻子可分到最大份的遺產。

26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是在存續中的婚姻關係中男女雙方的稱呼,又稱為配偶

27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夫妻,是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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