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自願讓錢存妻子名上,是轉移財產嗎

2021-05-29 05:23:07 字數 1012 閱讀 4703

1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於的,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存在女方名下,也屬於夫妻雙方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夫妻關係依然存在,不算。

如果關係不存在了。在明知道有被追討欠款或者索取賠償可能的前提下,將錢無正當理由打入第三人賬戶的都算。

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只要還是合法夫妻,且是自願行為,並不違法。

請參閱《婚姻法》的如下規定: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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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家務勞動和經濟學中創造價值的勞動是不一樣的,和收取費用的服務也不一樣。就我國來說,按照 婚姻法 的規定 夫妻雙方的工資 獎金 生產經營收益 智慧財產權收益等都屬於共有財產,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關於保姆的問題。如果一位女性,她作為保姆給一位男性做家務,她從這個男性那裡得到就是勞動所得,可以叫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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