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離婚後,已登記結婚,當時男方給女方的聘金與金首飾是屬於哪

2021-05-27 17:09:30 字數 3734 閱讀 9315

1樓:威海盲人推拿

根據法律是誰的就屬於誰,但是各地的風俗不一,如果是私了基本上是按照當地風俗處理,如果是一方起訴那就按照法律判定。

2樓:slz行者

根據法律是誰的就屬於誰 但是這種事就算是法官判了 執行起來也很難 最後誰比較強勢一些誰就。。。。

3樓:匿名使用者

按風俗習慣應該是屬於女方的,按法律就不同了

結婚前,男方給女方買的那些**首飾,離婚的話,歸於哪方?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已贈與,且結婚登記後同居較長時間了,那就不必返還了。

結婚2年,因感情問題女方提出離婚,在登記結婚後,女方陪嫁的錢和物,還有男方買的金銀首飾以及付予女方

5樓:不離

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婚後所曾物品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予,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有特別約定,也可歸一方個人所有~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些全部屬於婚後夫妻共有財產,按正常程式就是一人一半

7樓:小小心小心碰頭

陪嫁的 和五金首飾屬於 婚前財產 不屬於共有財產 是誰的還是誰的

現在面臨離婚,女方有幾個問題想諮詢下。 第一,登記結婚後,男方的父母給女方買的金銀首飾,男方要拿全部

8樓:匿名使用者

金銀首飾屬於饋贈範圍,沒有協議的話,需要你們自己商量,但原則上饋贈物品不返還。禮金原則上是對半分,陪嫁物品婚內是可以分配的。冷暴力最好是有證據,居委會 鄰居能作證 法院離婚時是加碼的證據,分居(無性生活2年)可以單方提出離婚,損失費提出只能是酌情處理。

房子拆遷要看戶口的,你最多隻能分屬於你老公份額的一半或者如果動遷協議上有你的名字,可以分你應得部分。電器等的發票保留,並能證明是女方購買是可以補損失的,屬於財產分割。建議找個好的律師,理論上婚後財產都是夫妻共同所有,一人一半的,法院會傾向考慮照顧女方(弱勢方)。

最後祝你好運

9樓:浩海騰龍

所有的婚後財產均一人一半。離婚財產分配法院會照顧弱勢一方。你可以找一個有能力的律師幫你,祝你好運!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最好找律師!祝好運!

離婚後男方給女方買的首飾應歸哪一方

11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後買的屬於贈與,送了就不能要回來了。

結婚的時候買的可以收回。

結婚時的金首飾,離婚時應該歸誰?

12樓:匿名使用者

女方的陪嫁品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因為已經結婚,所以男方給的彩禮也不退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給啊,如果一定要鬧上法庭的話,撐死也就一人一半

14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給啊,不叫他賠青春費就不錯了,什麼男人啊

婚前男方給女方購買的首飾,離婚後怎麼算

15樓:sunny荃荃媽媽

按照法律規定贈與的合同屬於婚前財產,屬於男方婚前無償贈與的財產,無需歸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女方離婚的首飾用品適用於上述第

三、四條,因此女方可以不返還男方購買的首飾。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法條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取得結婚證書起,到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時止。這個期間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及繼承、接受贈與等合法途徑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予合理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

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

「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1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9、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因此,結婚前買的首飾,如果離婚時結婚時間不長或因索要首飾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否則可按贈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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