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申請鑑定,但是鑑定與否都與案件結果無關,只是當事人認為有關,法院能否決定不鑑定

2021-05-04 01:07:54 字數 5668 閱讀 9771

1樓:墨汁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對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委託鑑定的內容;

(二)委託鑑定的材料;

(三)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五)明確的鑑定結論;

(六)對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說明;

(七)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簽名蓋章。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人民法院一般是允許的(但要在上述規定的時限內申請)。如果鑑定事項確與案件無關的,可不允許。可當事人堅決鑑定的,也可准許,經審查確與案件無關的,鑑定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式事項。

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的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

第二十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複製件。是副本或者複製件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和取證情況。

第二十一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品或者**。提供複製品或者**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第二十二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和製作經過。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保全證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影、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人到場。

2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同意鑑定有法官決定。大多數的鑑定時間是記入審限的,法院為了達標按時結案率是不會輕易同意鑑定的。

何況是當事人的「胡攪蠻纏」,法院不會同意的

3樓:別古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你的問題有明確的規定,附後,供參考: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民法的 舉證期限屆滿,和 提交答辯狀,都是在什麼時間??

4樓:林葉雨下

一、《民法》中舉證期限是由法院決定,一審不少於十五天,二審不少於十天,當事人可以申請延長。提交答辯狀是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

《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該條第2款又規定: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給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關於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法律未像民事訴訟中明確規定,造成公訴人可以隨意補充證據,補強庭審中己方不利的證據。因為沒有規定具體舉證期限,無論在一審、二審要記住能交的證據儘量交,能提前交的不要拖到**時才交,刑事案件不存在新證據問題,只要是證據二審都可以提交,不像民事訴訟那樣受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第一百九十二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審普通程式中的第113條和第二審程式中的第150條規定,被告或被上訴人應當在收到法院送達的原告的起訴狀或上訴人的上訴狀後的15日內提交答辯狀。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人民法院對證據的審查核實及調查收集證據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但對舉證期限沒有法律規定。

6樓:易水輕寒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所以,舉證期限是由法院決定,一審不少於十五天,二審不少於十天,當事人可以申請延長。提交答辯狀是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

7樓:匿名使用者

民訴: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不提出的,視為沒有管轄權異議,但是,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除外。

8樓:夕陽成風

1、舉證期限:可以雙方商議確定也可由法院指定,由法院指定者不少於1個月

2、提交答辯狀:在簽收對方訴狀後第二日起算15日,最後一日遇法定假日的順延

9樓:醜鵬奕依雲

舉證期限,法院送達訴訟狀就有舉證告知書,一般30日,答辯是15天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書面的證據,能鑑定書寫的時間嗎?怎麼鑑定?

10樓:淑婷

如果是民事案件,起訴後,向法院提出申請,同時提交要鑑定的原件,以及與原件紙張、墨水、書寫時間相同的檢材,一同送交鑑定。

能夠鑑定書寫時間的鑑定機構不多,比如江蘇省南京大學內有一家鑑定機構就可以鑑定。你可以上網查詢後向法院申請,並與對方協商一致。也可以由法院指定。

關於書寫時間的問題綜述(筆跡鑑定):

1、書寫時間的鑑定分得很細,對各色圓珠筆、藍黑墨水、簽字筆、碳素墨水、普通雕刻印章、原子印章、複寫紙等鑑定方法各不相同,鑑定成功率、準確度各不一樣。對每一種色料的時間鑑定,各個地方均有所長,甚至所依據的理論都不一樣,更不用說檢驗方法。從這個意義上說,可以理解為有些單位、有的人對某一種書寫色料做得較能得到同行認同。

2、對於涉及最多的圓珠筆,目前國內主要有: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書寫材料處(010-63264488轉書寫材料處)使用薄層掃描法,具體是要求委託單位必須同時提供檢材檔案的落款時間附近和懷疑真實書寫時間附近的同種類、相同保管條件的圓珠筆筆跡樣本。

3、對於藍黑墨水,傳統的硫酸鹽擴散影像檢測法源於前蘇聯專家提出,國內基本都能做。主要原理是根據藍黑墨水中的硫酸根離子被寫到紙張上後,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超越筆畫的邊界向外擴散,通過顯色,能將硫酸根離子以黑色硫化鉛的影像顯現出來。書寫時間越長,硫化鉛影像越寬,直至輪廓消失。

4、對於印章印文的蓋印時間檢驗,分為物理方法和化學方法。物理方法是指根據印章印文的階段性表現特徵來推斷印文的實際蓋印時間。化學方法也同樣需要同時間段的比對樣本印文。

只是切取一部分(通常0.5-1cm邊框)印文,利用薄層掃描來分析檢材與哪個時間的樣本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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