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死不救是否應該負法律責任

2021-05-04 03:44:28 字數 4160 閱讀 1085

1樓:暈舞天堂

見死不救也要負法律責任

日前,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李家波故意殺人案作出終審判決,因見死不救,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李家波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賠償被害人父母3.5萬元。

據檢察機關起訴書指控,去年3月,20歲的浙江省浦江縣農民李家波與項蘭臨相識並相戀,不久項蘭臨就懷孕了。去年6月,李家波提出要跟項蘭臨分手,並要其去醫院做流產手術。項堅決不同意,幾次欲跳樓自殺。

9月5日中午,李家波回到宿舍,見項蘭臨在房裡,二人發生爭吵,李家波用打火機扔打項蘭臨。項蘭臨感到絕望,走到走廊,喝下了事先準備好的敵敵畏,又走進了李家波房間。

此時,李家波不但沒有及時救人,反而一走了之,臨走時還將房門鎖上。當天下午,項蘭臨被人發現送往醫院,救治無效死亡。

李家波交待稱,他當時看到項蘭臨口吐唾沫,判斷她喝了毒藥,但又不能完全肯定。他說,他對項蘭臨已經沒有感情,而且毒藥是她自己喝的,就隨她去了。她的死去對自己是一種解脫,所以就沒有去搶救。

案發後,李家波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浦江縣檢察院批准,李家波被依法逮捕。去年12月,浦江縣法院**審理了由浦江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這件「見死不救」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家波在發現項蘭臨服毒後採取放任態度,將宿舍門鎖上外出,致使項蘭臨在李家波宿舍這個特定環境中得不到及時搶救而身亡,李家波作為負有特定義務的人,主觀上希望並追求項蘭臨死亡結果的發生,以解脫自己的負擔,這與他不採取救助義務後造成項蘭臨死亡的嚴重因果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其行為已經構成不作為形式的故意殺人罪,鑑於李家波能夠主動投案自首,依法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向項蘭臨父母賠償損失3.5萬元。李家波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於4月29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起因「見死不救」致人死亡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在當地引起很大震動。許多群眾以為「見死不救」只是一個道德問題,想不到也要判刑。殊不知,不作為犯罪的義務是一種特殊的義務,且特殊義務是針對特殊人的,而且附有某種條件的義務。

李家波具有與項蘭臨發生性關係並導致懷孕的行為,他對項蘭臨及腹中胎兒不僅負有道德意義上的義務,更有在項蘭臨喝農藥處於危險狀態後予以救治的義務。李家波有義務而不履行,造成項蘭臨在自己的臥室這個特定環境裡服毒死亡的嚴重後果,就是負有對此法律事實而產生的特定法律義務,應承擔法律責任,構成不作為形式的故意殺人罪。所以說,「見死不救」並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它在某些特殊場合,有可能演變成刑事犯罪行為。勞月

2樓:火星土匪

現在的社會任何事都講究權利義務相一致

有多少權利,承擔多少義務

在大街上,有人搶劫,作為一個公民,確實有義務扭送犯罪嫌疑人去公安局。有義務正當防衛阻止犯罪。但是相應的這個公民要承擔相當大的風險,而這個風險的保障卻很低。

所以儘管有義務,公民卻沒有必須去做的義務。也就不需要付法律責任。但是警察就不一樣了,他的工作就是保障社會穩定,打擊犯罪。

這是他的職責,就算警察當時在休假,脫下警服,他依然是警察。他有義務組織犯罪的發生。

解釋完犯罪,再來說見死不救。

還是一樣的權利義務相一致。

一個路人看到有人在水裡呼救,這路人去救人能得到什麼好處?我們不需要考慮道德觀點,因為失去禮儀的社會講求道德,失去道德的社會講求法律。我們的現代社會早就不用道德作為社會標準了,唯一的社會標準就是法律。

這個路人救人之後得到的可能就是一句謝謝。這就是他得到的權利,而他需要付出可能包括自己生命在內的義務。這就是權利義務不一致。

那麼這個路人就沒有一定要去救人的義務。也就沒有法律責任。這也就是為什麼有那麼多人譴責看人跳樓,跳河看熱鬧,卻不救人。

站著說話不腰疼,輪到自己的時候都在想,有別人呢,誰去救救他啊。卻不想自己去。因為都知道,自己去,付出和得到的不一致。

甚至可能還要搭上自己的一條命。

但是也有特殊情況,比如夫妻二人出去划船,船翻了,妻子不會游泳,而丈夫有能力去救妻子,但卻不去。認為這不是自己的義務。那就錯了,因為夫妻二人有扶養義務,二人的權利義務是相互的。

所以如果丈夫在有能力去救而不去的話,那就是構成了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還有個類似的案件就是一個鄰居帶領鄰家小孩去水庫游泳。小孩溺水身亡,鄰居沒有實行救助義務。這個鄰居也要承擔責任,不過他的責任不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而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儘管他也可能有不作為的行為,但是他救小孩子的義務得不到相應的權利。所以就不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而是典型的過失犯罪。

因為小孩子應該到游泳館去。得補充一下,如果是鄰居能救而不救還是算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因為違法的先行行為導致了他應承擔的救助義務。

3樓:宗孝軍雀

這要看見死不救者的身份了,如果是醫生,這是肯定要付一定的責任的,如果是路人,肯定就不需要了,對於路人只是一個社會道德的體現,而醫生就是責任和義務了。

4樓:謹思合同專業律師

這應應該區分不同情況確定,主要看你有沒有救助的義務,舉個例子,你帶一個小孩去游泳,小孩遇到危險,你沒有救助,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把一個人弄的半死 然後不救等他死 就是故意殺人或者過失殺人

如果你在路邊看到一個人半死 然後不救等他死 就沒事

如果救那個半死的人是你的職責 可是你不救 你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這個責任根據你對那個半死的人應盡的義務而定

6樓:林海一線

見死不救沒有法律責任,這是道義上的事。如果是幹部見死不救肯定被問責

7樓:曾知音

這位仁兄問的好。這個話題一直都是人大代表們討論的,不過還是沒有得到實質性的答案。對這種見死不救的,道德是一把最有效的**。

8樓:紫月小神仙

不應該,你不能因為自己的生命安全,就去剝奪別人的生命權利,只能從道德上去譴責,卻不能用法律去懲罰!

9樓:怕洗澡的魚

主要是看他的身份

如果警察見死不救那就需要負法律責任

一般的人只有見義勇為的權利

但不見得就要求助

一般來說沒有法律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從道德上來說:見死不救絕對是不能饒恕的

從法理上來說:對於見死不救的人是無可奈何的,因為法律是不能勉強一個人去做一些他不想去做的事的,儘管我這樣說有點問題,但這是現實。

而這個問題的關鍵主要是如何處理道德與法律的關係,所以加強我國的精神文明建設是很有必要的,希望這種事發生時,大家都能守望相助啦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如果需要的話那是一件很悲哀的事。你想一下,當你根本沒有能力去救人時,你怎麼救?

打個比方,假設羅盛教同志不會游泳,他冒然跳進水中救小孩,那你覺得這有什麼意義嗎?有很多事是在一些很危險的環境下發生的,你如果沒有把握能救到人,就沒有必要把自己也白搭進去。就算是你有足夠把握救人但沒有去救也不用負法律責任。

全世界的人民都看著非洲國家的很多很多人死於飢餓和戰亂中,我們真的盡力去救了嗎?該判我們一個什麼罪呢?所以我覺得見死不救根本不用負法律責任。

12樓:匿名使用者

貌似前面的回答都不合題意吧。

個人認為一般的見死不救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律作為和道德不同的社會規範所能調整的範圍是有限的(有人稱之為最低標準)。畢竟將什麼都歸於法律的,會造成公民的法律責任加重,違法增多,執法、司法資源稀缺等等社會因素。再者法律缺乏彈性(相對於道德),將道德問題法律化並不一定利於道德的實現。

當然見死不救不負法律責任也有例外情況,一種為法定義務,舉個例子:父親見到兒子奄奄一息(非父親所為)而不予救治,則父親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另一種,法律上稱之為由於先行行為產生的義務,比如幼兒園老師救助小朋友,救助自己帶出來的孩子(朋友的孩子)。

13樓:韓律師

見死不救,要看你對那個需要救助的人是否有救助義務主要分為幾種救助義務,簡單舉例

第一,先行為導致的救助義務,比如司機肇事的行為導致其對傷者的救助義務第二,法定的義務,比如根據消防法,相應的消防武警戰士有救火,搶救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義務

第三,基於職業的規範,比如大夫在手術過程之中簡單的說,一般情況沒有救助義務,只是道德義務,法律是道德最低底線,如果法律過多地偏向於道德律,那麼是對社會公民的苛責,是不利於社會的發展。比如說一個兒童落水後,不能要求所以過路的人都有救助義務,這是很明顯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15樓:饒天纂

看他有沒有救的義務,如有那等於犯罪;如無那就冇事。

要個案分析。不能一錘定音。

見死不救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見死不救不用承擔法律責任。見死不救 作為一種不作為的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直接規定,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為。警察本人執行公務時,其見死不救就構成犯罪。警察的職務可以作為法定義務約束其行為,使其在見死不救時承擔作為義務。但警察因為其職責就是救助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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