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證之前需要立案嗎,傳喚證是立案了嗎 傳喚證是派出所開的嗎

2021-06-05 04:03:29 字數 2945 閱讀 2642

1樓:巴山夜雨

傳喚之前不一定先需要立案。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2、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3、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拓展資料

傳喚須知:

1、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2、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3、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4、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5、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手機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6、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7、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8、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9、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10、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2樓:戚廣利

傳喚之前不一定先需要立案。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

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

3樓:匿名使用者

傳喚之前不一定先需要立案。

傳喚證是立案了嗎 傳喚證是派出所開的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下達傳喚證,是對案件的一種偵查手段,說明案件已經立案。傳喚證即傳喚通知書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開具的證明檔案,並非派出所開具。

傳喚通知書是公安機關為查明案情,傳喚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到案接受訊問的文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5樓:匿名使用者

傳喚之前不一定先需要立案。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

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

刑事案件立案後,要什麼情況才能下達書面傳喚證

6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公安機

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拘傳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拘傳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第七十六條 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被羈押的,當偵查機關需要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需要開具《傳喚證》,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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