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的工資和合同的工資不一樣怎麼辦

2021-06-10 00:15:14 字數 873 閱讀 3893

1樓:春皓

你說的是約定工資與實際支付工資不一樣吧!因為合同工資就是約定工資,單位未按約定工資計發,指低於約定,屬於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以此拖欠工資為由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2樓:清晨好

如果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合同中有約定工資條款的,必須按照合同工資條款支付工資。如果低於合同條款支付工資給勞動者,那就屬於違約,應該由違約方按照合同承擔違約金。

那麼,未全額支付工資怎麼維權呢: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足額支付工資,無故剋扣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實踐未支付的工資。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拖欠工資為由,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3樓:夏洛蒂金

題主概念性錯誤,什麼是約定工資?約定必須是書面的。你說的約定工資是不是當時老闆跟你的口頭承諾?如果是的話,口頭承諾都是不作數的。

所以約定工資以合同約定為準。

工資發多少一切按照合同約定

4樓:餜槒餜槒

未按約定支付工資,人社局投訴,或問問單位怎麼回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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