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否應當主動審查其對民事訴訟案件的管轄權

2021-06-12 12:45:55 字數 5460 閱讀 1308

1樓:墜落天使

管轄權,是人民法院內部具體落實民事審判權的一項制度,法院在立案階段就應對其是否對本案有管轄權進行審查。

若無管轄權,法院需裁定並移送管轄。

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該法院管轄的,可適用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債權糾紛中,只有合同之債可以協議管轄,侵權糾紛不能協議管轄,只能法定管轄。

據我國《民訴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可供當事人選擇的法院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需注意的是:(1)協議管轄是指糾紛當事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在合同條款中或在起訴前以書面協議形式確定管轄的法院,其適用的範圍國內為合同糾紛;涉外的有合同糾紛和財產權益糾紛。《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第224條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2)協議管轄必須具備以下要件方能成立:‹1›協議管轄只能就第一審案件的管轄法院達成協議。

‹2›只能就合同糾紛協議管轄。當事人對合同以外其他民事糾紛不得約定管轄。‹3›協議管轄必須以書面形式達成,這是對當事人協議管轄方式的限制。

‹4›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協議選擇管轄。‹5›協議管轄不能違反民訴法及法規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所以,若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的一個時,且當事人是因合同發生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的形式約定由該法院受理本案,案件可不移送。若該法院不具有上述所說的條件,則應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審理。

2樓:射蕉英雄

絕對需要啦,而且是在立案階段就應該審查了。

原告把材料遞給立案庭的時候,立案庭就需要審查他們法院是否有權管轄。無權管轄的,移送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怎麼提出管轄權異議?

3樓:團長是

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為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至於以什麼方式提出,是書面提出還是口頭提出,能否在答辯狀中直接提出管轄權異議問題,還是需要另外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並無明確規定。

結合實踐中的做法,一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因為此時案件尚未進入實體審理,口頭答辯及提出管轄權異議不易操作。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4樓:解憂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提出答辯狀。管轄異議在答辯期間提出的,不需要寫答辯狀。

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對該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上訴。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未經審查或審查後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進入該案的實體審理。

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5樓:匿名使用者

原告應當享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管轄法院雖然是原告選擇的,但實踐中也存在著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訴後,因特殊情況發生移送管轄、管轄權轉移的情形,此時受理案件的法院已非原告所選擇的法院了。此種情況下,不能推定原告當然認可相關法院的管轄權,而管轄關係到其程式利益,賦予其管轄異議權無疑對保障其訴權有重要的意義。

另一方面,依據法律規定,原告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享有上訴權,這正是原告作為管轄權異議主體的一種表現。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有兩種,一是駁回異議的裁定,二是異議成立而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裁定。對於後一種裁定不服而上訴的當事人顯然是指原告。

此時管轄權異議裁定的標的仍為管轄權,因此,原告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不服,實際上是對法院管轄的異議,只是這種異議的提出方式為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6樓:小琪

需要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申請書要載明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並說明應當由哪個法院負責管轄。

7樓:匿名使用者

嗯嗯惡作劇之前都是保為什麼呢。

刑事案件被告人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

8樓:華律網

首先,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及《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的規定,審判中庭前會議階段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可以就管轄權提出異議,但應當說明理由。且實務辦案經驗中,若針對案件管轄權有異議,均會積極與辦案機關溝通。其次,根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的規定,辦案機關應當對被告人或者其辯護律師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若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若認為本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處理。

若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依法駁回異議。事實上,刑事案件的管轄法院確定的問題,往往法院內部會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主動審查並作出是否移送的決定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第十一條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案件管轄提出異議,應當說明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認為本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依法駁回異議。

9樓:蠶她爸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一、《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有明確的的規定,而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否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屬於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的缺失,也是目前法律界一個爭論的內容。

1、在立法上,我國刑事法律中沒有管轄權異議的規定,更無直接的適用程式。

雖然《刑事訴訟法》專設了「管轄」一章,但只是規定了不同機關的「職能管轄」,上下級法院的「級別管轄」,不同地區的「地域管轄」,以及上下級法院的管轄權變通和法院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等內容,對於當事人不服法院管轄時的「異議」制度隻字未提。

2、在司法中,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也一般武斷地加以排除。

一種觀點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權移轉,《刑事訴訟法》第 23條、第25條、第26條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所有這些規定都表明,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無須當事人的參與。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律適用原則,刑事訴訟法未賦予當事人對刑事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法院亦不必對此作出處理。

另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民事訴訟可以提起管轄異議的主體為各方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方、被告方及第三人,而刑事訴訟的參與人範圍比較廣,那麼,可以提起管轄異議的主體範圍也應該較廣。具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公訴人與自訴人;與案件有關係的訴訟參加人等。

三、總得看來,我國立法和司法中對於當事人管轄權異議權利的漠視,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 無論是法律還是司法解釋,都沒有授予當事人對刑事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

2.當當事人對法院的刑事管轄不滿時,只能通過訴訟外的方式進行,提請法院指定管轄或者移送管轄。

3.而法院的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是一種典型的行政決定行為,不舉行聽證,純粹是法院的單方職權行為。

4.我國刑事訴訟法律關於法院管轄的規定,僅是一種審判權的簡單分配,沒有任何當事人的參與。

5.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於被告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要麼武斷地加以拒絕,要麼採取行政性的方式直接駁回。

10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可以提出管轄異議。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訴訟是國家機關或自訴人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進行追訴的活動,案件管轄尤其是級別管轄與被告人聯絡最為密切,對管轄權異議的要求也最為強烈,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首先享有管轄異議權。

二、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雖然對犯罪者的刑事追究由國家進行,但刑事訴訟的結果與被害人能否獲得物質賠償和精神撫慰緊密相關,被害人也是刑事訴訟當事人之一,也有權對刑事訴訟提出管轄權異議。由於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一併審理並從屬刑事訴訟,而刑事訴訟的受訴法院是由公訴機關選擇的,而刑事訴訟的審理直接決定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故如果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認為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或管轄不當,可以提出管轄異議。

三、公訴人與自訴人

一般情況下,對於公訴人與自訴人自己選擇管轄的法院不應該提起管轄權異議,但如果出現優先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等情況,如果認為以上管轄改變存在錯誤或不適當,公訴人、自訴人還是對受案法院有提起管轄異議的權利。

四、與案件有關係的訴訟參加人

一般情況下,除當事人外,其他訴訟參加人不具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地位,但在特殊情況下,有的訴訟參加人也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未成年當事人的法定**人,或已死亡當事人的法定繼承人、法定近親屬,或經授權的委託**人等。此外,辯護人、訴訟**人原則上沒有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權利,但是,如果經過了當事人的授權,也可以代替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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