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哪些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

2021-06-17 10:18:16 字數 923 閱讀 5914

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2樓:僕夢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7條同時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緊急情況,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 (3)需要立即返還用於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貨款的; (4)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3樓: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追索勞動報酬的;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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