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張租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都到了現在年底這個時間了,這張是否有效!請懂得法律的人士幫忙解答!不

2021-07-12 11:15:35 字數 6072 閱讀 4210

1樓:幸運的海嘯

有效。一切建立在雙方自願、平等基礎上的民事合同,只要不妨礙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就有效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合同雙方簽字後有效。

僅從你片言隻語間,未能瞭解到你是房東還是租客。也不知道你這合同是否在2014-9-27簽訂,並開始入住。壓根不知道你想維護誰的權利,是房東還是租客?

3樓:蘿蔔須王

有效,如果你覺得合同不公平,你大可以籤合同前,要求修改合同。合同是維護雙方利益的,不是維護其中一方。

4樓:白律師

租賃合同還在有效期,直到租賃期滿

5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怎麼就不找個律師起草一個呢,哪怕上網搜尋一份啊...

其實就是感覺臉皮好厚,房東你丫又不是壟斷,你是怎麼好意思在這樣一份合同的開頭冠上「平等、互利、友好」這樣的名頭的...

最起碼,你加上幾條,什麼,除非遇到重大變故或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或亂七八糟,否則甲方不得調整租價...哪怕你最後厚著臉皮調了,這樣子看起來你甲方也有義務是吧...或者什麼,甲方保證房屋情況巴拉巴拉...

別搞的跟賣身契似的,這年頭,當xx也得要牌坊啊...

好吧我就是吐吐槽...匿了

房東和租戶之間自行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6樓:匿名使用者

房東和租戶之間自行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的,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或者合同本身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則合同無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7樓:陳清旭律師

有法律效力,我是學法律的,這點我有同感和發言權!

什麼樣的租房合同才有法律效益?

8樓:華律網

有效的租房合同應遵循以下幾點:1、合同雙方對合同內容知悉並瞭解,在對合同內容認可的情況下,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後即為生效。2、合同雙方為公司的,須加蓋公司或合同章方為有效。

一方為個人的簽字即可,一方為公司的仍需加蓋公章方為有效。租房合同只要是你們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合同的雙方都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就合法有效。房屋租賃合同不需要公證:

合同從雙方簽字時起就合法生效。當然,如果雙方願意公證的話也可以,公證只是使合同的證據效力更強一些。雖然房屋租賃合同不需要公證。

注意:備案只是為方便管理 ,但不影響合同的生效。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實;(三)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9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有以下法律特徵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益:

1.房屋租賃合同是移轉房屋使用權的合同。

這一點將其與買賣合同區分開來。後者是以移轉物的所有權為目的。由於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

在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入破產財產,出租人有取回權。

2.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為雙務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於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於獲得房屋使用權,故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住房時簽訂的、用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房屋租賃合同是移轉房屋使用權的合同。

這一點將其與買賣合同區分開來。後者是以移轉物的所有權為目的。由於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

在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入破產財產,出租人有取回權。

2.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為雙務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於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於獲得房屋使用權,故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

3.房屋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

房屋租賃合同讓渡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故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將與臨時讓渡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還產生爭議。而且,租賃合同屬於債權關係,與物權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賃期限過長,也有害於租賃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訂協議應注意的問題

1、出租房的主體資格,即簽約對方是否為房產權人(如不是房產權人則至少應擁有房產權人的相應授權),實踐中曾有人與不是產權人簽約,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2、租房時房屋的狀況及房屋的裝潢及隨房物品(如隨房提供的**之類用品)應填寫仔細,以防退租時發生糾紛;

3、應對租房者是否有權轉租明確約定;

4、應明確約定房屋修繕責任(一般均應由出租方負責);

5、應約定出租方在收納每月房租時須出具相應的收款憑證(也可以轉賬至約定的賬號);

6、要看清轉租給你的人和房東的租賃期,他和你簽定的合同租賃期不可以超過他自己和房東的租賃期;

7、要看房屋是否設定了抵押權等用益物權;如有的話,抵押權人是否允許出租,萬一抵押權實現,如何承擔責任等;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雙方應當簽訂一個《租賃合同》,這對雙方都有好處。簽訂合同看起來當時有些麻煩,但是事前有一個文字的東西,雙方都按約定來做,對雙方都有一個約束,能夠使以後少出現不必要的矛盾,出現矛盾時也有據可查,避免出現大的麻煩。

房屋租賃合同屬於不動產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承諾合同,也就是說,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不僅應按時交付作為標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約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並不限於所有人。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成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拒絕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同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這一條款規定了承租人的轉租權,說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權,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權利,只是其權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由於房屋是特定物,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質量指房屋的內部構造、使用的建材、相應的配套設施等,數量則指房屋的面積、間數等。這是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據。

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條件,例如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有誤差,應視為出租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雙方經協商減少租金,變更合同內容。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狀況與約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業管理費等來對抗呢?這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如果雙方約定物業管理費由承租人支付,則承租人不能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對價;物業管理費則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是物業公司以自己的經營活動為所有業主、租戶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二者不是一個法律關係,不能混為一談。但如雙方在合同中對於此項無具體約定,則出租人無權要求承租人支付物業管理費。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合同法》236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4]

租賃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國家對房屋管理的有關規定,為了明確出租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遵循平等、自願、有償和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於苗圃組,建築面積134平米的住宅房一套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在租賃期間不得在承租房內從事淫穢、吸毒、賭博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活動,如果發生和發現以上違法事項,甲方有權終止協議,且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租賃期限:為1 年,自2023年7月9日至2023年7月8日止。房租自房屋租賃之日起計算,年租金總額為:19200元。乙方必須兩次性付清

三、押金2400元。租期到了如房屋內物品無損壞,退還押金。

四: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屋的全部或一部分分轉租,或用其他變相租房方式與他人使用房屋,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並向乙方加收一個月的租賃違約金,租賃期間房屋使用若有變故,甲乙雙方應提前一個月說明或協商解決。

五:房屋內有沙發兩套,冰箱,飲水機,麻將機,淨水器,洗衣機,熱水器,微波爐,***音響各一件,電視機,機頂盒,空調各兩臺。

六:房屋因自然損壞,甲方負責修復,因乙方使用不當損壞,由乙方負責修復,因不可抗力因素損壞,本合同自然終止,互不承擔任何責任,消耗物品由乙方自行解決。

七、房屋在租賃期間所產生的所有使用費用,由乙方承擔,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未盡事宜或特殊情況雙方應協商解決。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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