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是分支機構填還是總機構

2021-07-24 00:08:25 字數 3548 閱讀 9294

1樓:匿名使用者

由分支機構填。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7號)規定:「第十一條 彙總納稅企業彙算清繳時,……;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只填列部分專案)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和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可參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納稅調整專案明細表』中列明的專案進行說明,涉及需由總機構統一計算調整的專案不進行說明。

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式與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23年版)》填報說明

一、適用範圍及報送要求

(一)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在中國境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並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彙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填報。

(二)報送要求

月(季)度終了之日起十日內,由實行彙總納稅的總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2023年版)》報送;月(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實行彙總納稅的分支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2023年版)》報送總機構申報後加蓋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彙總納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2023年版)》(影印件)。

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由實行彙總納稅的總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23年版)》報送;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由實行彙總納稅的分支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2023年版)》報送總機構申報後加蓋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彙總納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2023年版)》(影印件)。

二、具體專案填報說明

1.「稅款所屬時期」:月(季)度申報填寫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屬月(季)度的最後一日。年度申報填寫公曆 1月1日至12月31日。

2.「總機構名稱」、「分支機構名稱」: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記載的納稅人全稱。

3.「總機構納稅人識別號」、「分支機構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15位)。

4.「應納所得稅額」:填寫本稅款所屬時期彙總納稅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

5.「總機構分攤所得稅額」:填寫總機構統一計算的彙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

6.「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填寫總機構統一計算的彙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

7.「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填寫本稅款所屬時期總機構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分攤方法計算,由各分支機構進行分攤的當期應納所得稅額。

8.「營業收入」:填寫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實現的全部收入的合計額。

9.「職工薪酬」:填寫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的合計額。

10.「資產總額」:填寫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在經營活動中實際使用的應歸屬於該分支機構的資產合計額。

11.「分配比例」:填寫經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稽核確認的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分配比例應保留小數點後四位。

12.「分配所得稅額」:填寫本所屬時期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分攤方法計算,分配給各分支機構繳納的所得稅額。

13.「合計」:填寫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總額、職工薪酬總額和資產總額三項因素的合計數及當期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和分配稅額的合計數。

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的分配所得稅比率怎麼計算?

2樓:金果

根據《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第六條彙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彙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彙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

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國庫或退庫。具體的稅款繳庫或退庫程式按照財預〔2012〕40號檔案第五條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

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並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分支機構未按稅款分配數額預繳所得稅造成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處罰,並將處罰結果通知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五條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

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

30。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後,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

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3樓:雙運旺乾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57號):

第六條彙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彙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彙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國庫或退庫。

第八條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並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第十三條

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總機構分攤稅款=彙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彙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第十五條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

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

30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後,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

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4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57號

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的分配所得稅比率怎麼計算

根據 關於印發 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的公告 第六條彙總納稅企業按照 企業所得稅法 規定彙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彙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 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 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 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 就地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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