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家暴後驗傷是屬於輕傷,施暴者承擔什麼責任

2021-07-25 01:09:38 字數 2765 閱讀 8646

1樓:上海笙銘律師

1、夫妻家暴後驗傷是屬於輕傷,施暴者承擔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2、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3、法律依據:

1)《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2樓:揚覓

不想過日子了,就起訴離婚,並追究其刑事責任,判刑6個月以上。還想過日子,就沒有啥責任了。民不告,官不理,如是而已。

家暴中驗傷不可構成輕微傷能立案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家暴的受害者,經過驗抄傷,屬於輕傷以上的,是屬於犯罪的,公安機關會以刑事案件立案的。

如果是輕微傷以下的,則屬於一般毆打,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公安機關不會以刑事案件立案的。

因為,一般毆打行為只是給他人造成暫時性的肉體疼痛,或使他人神經受到輕微刺激,沒有破壞他人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即按《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不構成輕傷的,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家暴時沒報警但有受傷病歷可以起訴離婚嗎

4樓:

我國首部反家暴法通過,並於3月1日正式實施,

注意收集以下證據,這些證據也是經常被法院所認可的證據。

1.報警記錄。

這個報警行為可以是受害人自己做出的,也可以是聽到或是見到家庭暴力的鄰居做出的。派出所接到報警**後,一般會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如果暴力正在進行,他們會出手阻止暴力,如果暴力已經結束,警察會將雙方當事人帶回派出所,詳細詢問事發的具體情況,並將雙方陳述的記錄下來,這就是報警記錄。

這份報警記錄是反映存在家庭暴力最好的證據,由於是公權力機關做出的,證據效力比較高。如果施暴時,受害者無法報警,可以在施暴結束後的最短時間內,撥打110或者自己到派出所去報警,製作相關的記錄。

2.驗傷報告。

家庭暴力一般要求造成輕微傷以上結果,因此家庭暴力的驗傷報告也是非常重要的證據。遭受家庭暴力報警後,**一般會給受害方開具專門的驗傷申請單,到指定的司法鑑定醫院進行傷情鑑定。如果沒有報警,受害方也可以自己去醫院驗傷,將傷情報告作為遭受家庭暴力的證據儲存好。

另外,當事人也可以把自己受傷情況拍成**儲存。值得提醒的是,受害方自己去驗傷的報告和**沒有專門司法司法鑑定機關出具的驗傷報告效力高,而且對於受害方自己的驗傷報告和**,對方在法庭上一般也會予以否認,會說成是受害方自己不小心受傷所致。

3.證人證言。

居住在經常發生暴力家庭旁邊的鄰居,一般對暴力情況都會有幾分知情。可以請知情有願意作證的鄰居,到法庭上作證,該證人證言會成為指認家庭暴力很好的證據。經歷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一般還會尋求居委會等調解組織的幫助,該調解組織的人員也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存在出庭作證。

4.認錯書。

家庭暴力一般會經歷一個緊張期、爆發期、蜜月期的迴圈。施暴者施暴後,在蜜月期通常會有一個悔過的表現。這時,他們會寫下***,保證不再動手,來乞求受害方的原諒。

但是,只要開啟了手,絕對不會就此罷休,家庭暴力會成為這個家庭的家常便飯。施暴者寫的認錯書會成為證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證據,受害方一定要妥善儲存,在認錯書中,最好讓施暴方寫清楚家庭暴力的次數和時間,這樣更加方便法院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自己撞傷的,說我打傷她的,有驗傷證明,她起訴離婚,她這有這個算證據嗎

5樓:草民學法

1、驗傷證明,只能證明對方受過傷,不能證明該傷情繫當事人毆打所導致,因此,對方還需要提供其他證據,例如當事人一方承認毆打事實的**錄音、對話錄音、證人證言、事發現場監控、**調查筆錄之中體現當事人承認毆打事實等的證據,如果提供不了對方傷情形成原因的證據,則對方主張當事人一方家庭暴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不能認定對方傷情繫當事人毆打所致。

當然,如果對方提供了其它證據,可以證明傷情繫當事人毆打所致,這就與驗傷證明形成證據鏈條,可以有效證明當事人事實家庭暴力。人民法院認定家暴事實後,會依法判決准予離婚,而對方同時有權要求男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同時,認定家暴事實後,對方有權要求**追究當事人打人的行政違法甚至刑事責任,造成受害人輕微傷,追究行政違法責任,輕傷二級以上則追究刑事責任

2、婚姻法3條、32條、43條、45條、46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毆打、**、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對其家庭成員精神與身體,造成具有一定損害後果的行為。經常性、持續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32條、46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1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43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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