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款合同債權轉讓給第三方,原合同的擔保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2021-07-26 14:53:35 字數 3265 閱讀 1075

1樓:一個人舞動

原擔保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提醒注意,擔保人保證期間是否繼續有效。我是律師,忘採納!

2樓:

擔保責任同時轉讓。但轉讓的債權不能有不利於擔保人的變更。

有了借款合同債權轉讓還需要還錢嗎

3樓:華律網

《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採取了通知主義,即債權人轉讓債權不必徵得債務人同意,但是必須將債權轉讓的事實及時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權轉讓就發生法律效力。法院無需審查被轉讓債權的合法性、有效性,也無需審查新舊債權人之間債權債務存在的合法性,只要債權轉讓的事實及時通知了債務人,債權轉讓行為就是合法有效。若債務人有異議,可以對債權的受讓人行使抗辯權。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因此,債權轉讓要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應當由作為債權人的讓與人及時通知債務人。

只有這樣,受讓人才獲得請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的權利,債務人承擔向受讓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債權人將轉讓通知送達債務人之後,債務人只需要對新的債權受讓人承擔還款責任就可以了,不再需要對原債權人承擔責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4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您是不是想問: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債權人)轉讓債權後,借款人(債務人)是否還需要還錢?如果是,回答如下:

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後,必須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也就是說,如果出借人把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卻沒有通知你,然後第三人找你還錢,你有權拒絕;如果出借人轉讓債權後通知了你,第三人找你還錢的時候,你有義務還錢。不管出借人是否履行了通知義務,借款人的還款義務都不能免除,借用一句話,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附:《合同法》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權如果需要轉讓的話,可以把債權轉讓的資訊釋出到像華債網這類**上去,可以更有效率的進行轉讓。

希望採納。

借款合同債權轉讓還款的賬戶需要變更嗎

5樓:風險預警網

債權轉讓標的合法才可以,具體可以當面諮詢律師。  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依照《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合同法》第87條也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願原則,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有效要件,但對於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因其合同的特殊性,需要由國家機關掌握和控制,不得隨意轉讓,即使在轉讓時也應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否則也是無效的。

借款合同和債權轉讓合同什麼意思

6樓:農村土地流轉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

借款合同的債權人可否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

7樓:誠心為您諮詢

借款合同的債權人可以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只要將轉讓通知債務人,即發生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務人把債權轉讓了需要重新簽訂借款協議嗎

8樓:

債權轉讓必須要經過債權人同意,重新簽訂債務協議,並在協議上註明該債務的原屬,

個人借款合同債權轉讓可否

9樓:阿元

個人借款合同的債權,可以轉讓,只要通知債務人就生效。

《合同法》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擔保人已還款貸款人後,擔保人要起訴借款人該要準備什麼資料?

10樓:海躍資訊科技

擔保人需要起訴借款人的,應該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在起訴時,擔保人應該提供為借款人進行擔保的證據、擔保人已經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

擔保人起訴借款人的,屬於行使追償權,應該在擔保人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後(即代為向債權人償還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進行追償。

《擔保法》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五十七條 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七十二條 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擔保人起訴債務人要注意什麼債權轉讓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即移轉於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並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

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後,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

二。債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一、關於債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所謂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通過債權轉讓理論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債權轉讓不論主體、客體,還是內容、形式均應受到限制。

第一、主體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79條規定了合同債權可以轉讓,但沒有對轉讓主體進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為:債權人不論性質如何,形式怎樣,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處置債權。

第二、客體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債權的客體主要是行為,即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

行為分許多種,有的行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沒有技術含量和沒有特定要求的行為;有的行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與行為人的信譽、技能、能力密切相關行為,這類行為如果由別人代為行使,必定影響合同目的。

第三、內容方面的限制。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後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此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就能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約定而轉讓合同權利,將構成違約行為。

因此,合同內容有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第四、形式方面的限制。《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債權人在轉讓權利時,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批准。原批准機關對債權的轉讓不予批准的,轉讓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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