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要把我的合同轉到第三方,我不同意要離職,能獲得什麼補償

2022-03-23 19:42:14 字數 4820 閱讀 2998

1樓:童陳律師

如果單位提前告知,向勞動者說明變更合同的原因,那麼就不違法。單位臨時決定的,沒有通知勞動者,那麼你們可以到勞動局反映,嚴重的上訴法院。 經濟補償,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來計算具體金額。

法律分析

公式為: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 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公司將合同轉籤第三方,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轉籤第三方屬於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者與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李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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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我是律臨平臺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如果單位提前告知,向勞動者說明變更合同的原因,那麼就不違法。單位臨時決定的,沒有通知勞動者,那麼你們可以到勞動局反映,嚴重的上訴法院。

經濟補償,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來計算具體金額。公式為: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

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公司將合同轉籤第三方,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轉籤第三方屬於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者與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提問原單位正式職工,因公司重新調整工資,將低於10崗的放入派遣公司,合法嗎

回答(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調動崗位需要徵得員工同意。如果公司沒有法定情形擅自變動崗位,發生矛盾的,員工可以找仲裁委員會調解仲裁。

合同未到期要求轉崗位可以拒絕。公司不可以隨意調崗。調崗嚴格來講就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因此原則上需要跟員工協商一致才能調崗。

對員工崗位的調整主要有雙方協商一致的調整、法定事由的調整及用工單位單方的調整。第一種情況下又包括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主調崗的條款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第二種情況是法定事由出現的情況下的調整,該情況只要出現法定變更事由即可依法調整;最後一種是企業單方調整,這種變更最容易發生爭議,所以執行時必須注意,如果執行不慎,可能面臨恢復原工作崗位及薪資或產生合同解除而引起賠償的問題。

提問公司先通過競聘崗位的形式競聘,但是未告知崗位工資,崗位競聘後製定崗位工資,未公示,後以崗位工資不夠10崗為由,將員工籤派遣。請問員工可以怎麼維護自己權益?

回答勞動合同法調動崗位需要徵得員工同意。如果公司沒有法定情形擅自變動崗位,發生矛盾的,員工可以找仲裁委員會調解仲裁。

提問通過競聘形式,算是徵得同意嗎?

回答在勞動合同期間,通過競聘上崗是合法的。

競爭上崗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針對特定的工作崗位進行雙向選擇的一種人才選拔方式,具體由用人單位公佈相關崗位的競聘條件,由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公開參與競聘,然後經過考核篩選最終確定相關崗位的人選。從勞動法的角度而言,競爭上崗其實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種特殊方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變更應當經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方式進行,而競爭上崗是通過公開競聘的方式實現勞動合同變更的目的。用人單位公佈相關崗位的競聘條件,相當於向勞動者發出了工作崗位的協商邀請,而勞動者參加競聘相當於同意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如果競聘者通過考核,則相當於雙方對工作崗位變更達成了一致意見;如果競聘者沒有通過考核,則視為雙方沒有對工作崗位變更達成一致意見,此時如果雙方沒有特殊約定,則應按照原來勞動合同的相關權利義務繼續履行。

科學合理的競爭上崗可以有效實現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理想效果。但是,由於競爭上崗涉及勞動合同的變更,需要遵循協商一致並且採用書面方式的法律規定和原則。有些用人單位實行競爭上崗的方式是,先把相關人員「就地免職」,然後統一進行競聘,競聘成功的皆大歡喜,但競聘不成功的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做法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

把相關人員「就地免職」由於涉及工作崗位的變更,前提是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且採用書面方式,被「就地免職」的勞動者如果最後競聘成功一般沒什麼問題,但是如果競聘不成功,一般不會甘心被解除勞動合同,而是要求按照「就地免職」前的勞動合同約定繼續履行。此時,用人單位將非常被動。因此,用人單位實行競爭上崗之前,有必要進行系統的策劃,包括提前制定相關競聘辦法並依法送達給競聘者,提前起草讓競聘者簽署的相關法律檔案等。

總之,競爭上崗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式,而不是簡單的用人單位說了算。

提問還想諮詢一下,公司後續以崗位工資為界,將員工放進派遣公司,是否可以?因為競聘時沒有說明崗位工資,且也沒說明低於多少工資會放入派遣公司,公司這麼做員工可以申請仲裁嗎?

仲裁前需要和公司協商嗎?仲裁需要提供什麼資料呢

回答調崗都需要經過勞動者同意的。

您可以先跟單位進行協商一下,如果協商不了的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的材料:1、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登記表原件1份;2、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原件2份按被申請人災數提交副本;3、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新—代身份證請影印雙面);4、授權委託書原件1份(根據不同的授權委託情況提交;授權委託書需明確委託事項和**許可權);5、受委託人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覆印件1份;6、委託人與受委託人關係證明覆印件1份;7、委託**不收費協議原件1份。

提問謝謝您

回答不客氣哦

希望我的建議對您有所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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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想把我的勞動合同轉到另一個公司,我如果不同意,能要賠償嗎

3樓:生活小沈童

能。勞動法第40條: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要判斷勞動合同是否確實已經無法履行,如果原合同可以履行,公司僅是以此為藉口,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的,應認定為違法解除,支付賠償金2n。

4樓:海警

先不談賠償的事兒;

你現在就是不同意把你轉到另一家公司,看公司怎麼辦?

如果公司以你不服從公司的決定,和你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公司就需要給你賠償;

是公司主動和你解除勞動合同,不是你先提出賠償,這樣你就可以拿到公司的賠償。

5樓:21世紀第一聖人

如果工作單位強行將所謂「勞動合同轉到另一個公司」,實際上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工作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歷史

如果單位想把我勞動合同轉到另外一個公司,你本人不同意,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可以得到一定的賠償。

7樓:落葉知秋

那你就要把合同拿出來看是怎麼約定的,有沒有這一條,違約賠償是怎麼根定的?

部門解散公司要將我們調到另一家公司裡,我不同意離職有賠償嗎 5

8樓:淮安浙江人

原則上,這屬於內部調整。但如果與當初簽訂合同時的條件發生重大情勢變化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無法達成新協議的,員工離職,用人單位應當予以補償。比如異地上班等。

1、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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