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優先原則適用於哪條法律法規

2021-07-26 15:14:02 字數 5995 閱讀 3365

1樓:胖子

約定優先是原則性規定,是在法律條文中提取出的合同法律精神,沒有條文作出具體規定。

2樓:法律實務研究

《合同法》是私法,首先要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隨意訂立合同處分自己的權利。具體來說,在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才由法律進行認定和調整。體現在法律條文中,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合同法》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樓:名被取了啊

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

9. 行政指導適用的原則是()。 a. 法律優先b. 行政命令優先c. 契約優先d. 行政合同優先

4樓:渾永修毋嬋

可愛鼠和線球鼠

我都有!你能給我一個梅花鹿嗎?

單位不按勞動法優先留用原則留

5樓:七臺河李陽平

用人單位裁員不按法律規定的優先留用原則留用人員的,屬於違法行為,可以向勞動行政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6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為何老師在講物權具有排他性中的物權的優先效力中的物權效力優先於債權效力時提到了「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7樓:匿名使用者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在租賃合同有效期間,租賃物因買賣、繼承等使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租賃合同對新所有權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權人不履行租賃義務時,承租人得以租賃權對抗新所有權人,這在法理學上稱之為「買賣不破租賃」。

民法理論認為,所有權屬於物權,而承租權則是債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平等市場經濟主體活動的複雜化,物權與債權的區別界限卻越來越難以劃定,出現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趨勢,這一特點在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中有集中體現。在這種趨勢下,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作為處理物權與債權關係的一個例外,在調整市場經濟秩序和人民的社會生活秩序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其存在有其重要意義和法律價值。

8樓:愛閻魔愛死神

在同一標的物上,既有物權又有債權時,物權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但是這只是一般原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也有極少數的例外。例如,不動產租賃使用權在民法上屬於債權,如甲將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給乙,以後又將該房屋出租給丙,丙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後,乙仍然可以對丙主張其租賃使用權。

這個在學理上稱「買賣不破租賃」。此外,依據《擔保法解釋》第65條的規定,抵押人將已經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9樓:胖豬飛

根據租賃合同所享有的債權,具有對抗物權變動的效力

10樓:典丹萱

就是物權所在的那個特定物

留置權、質權、抵押權哪個效力優先?

11樓:cccc煙火

先成立了質權或者抵押權 ,設立留置權 ,留置權優先。 看抵押權否登記, 登記了 抵押權先設立情況下抵押權都優先於質權 ,質權設立先無論抵押權否登記 都是質權優先。

先成立了留置權 ,要看誰設立質權或者抵押權, 鉤時動產所有人設立質權抵押權 ,留置權優先, 留置權人設立質權和抵押權, 質權和抵押權優先於留置權。

12樓:東奧名師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當一個擔保物上抵押權、質押權及留置權並存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優先受償,即:

留置權→已登記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

13樓:法律界小民工

第一,若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第二,接下來再分析抵押權與質權受償的先後順序:區分設立先後確定優先順序:

(1)先設立質權的,質權當然優先於抵押權

(2)先設立抵押權的,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質權人受償。因為即使先基於抵押合同設立的抵押權,若未登記,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後設立的質權的質權人,此時質權人也是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人清償。

舉例剖析該問題:

a公司以一套價值100萬元的裝置作為抵押,向甲借款10萬元,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a公司又向乙借款80萬元,以該套裝置作為抵押,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a公司欠丙貨款20萬元,將該套裝置出質給丙。

丙由於過失弄壞機器裝置送丁修理,因欠丁5萬元修理費,該套裝置被丁留置。分析甲乙丙丁對該套裝置享有的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

答:清償順序依次為丁乙丙甲。

解析: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故丁最先受償。

乙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丙在後設立的質權而受償。因先設立的甲的抵押權未登記,故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即質權人丙。故清償順序依次為丁乙丙甲。

14樓:阿西寶唄

留置權>質押權》抵押權, 登記的抵押權效力高於質押權小於留置權。

擔保物權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而設立,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設定的物權,當債務人不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將該財物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瞭解哪些財產可用於抵押、質押和留置,抵押、質押和留置有何特點以及設立抵押、質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式,對於正確運用擔保物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5樓:匿名使用者

視情況決定效力優先權:

1.如果先成立了質權或者抵押權,然後設立留置權,那麼留置權是最優先的。

2.然後看抵押權是否登記,如果登記了,那麼在抵押權先設立的情況下抵押權都優先於質權。

3.但是質權的設立在先,那麼無論抵押權是否登記,都是質權優先。

4.如果先成立了留置權,那麼要看誰設立的質權或者抵押權,如購置動產所有人設立質權抵押權,那麼留置權優先。

5.如果是留置權人設立質權和抵押權,那麼質權和抵押權優先於留置權。

16樓:小法呀

簡答動產的效力排序

1留置權>2登記動產抵押權>3質押權>4未登記動產抵押權1留置權>2質押權>3登記動產抵押權>4未登記動產抵押權其中1根據法定擔保物權,4根據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 3根據成立在先原則,誰成立在先誰排前面。

1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先成立了質權或者抵押權 然後設立留置權 那麼留置權是最優先的 然後看抵押權是否登記 如果登記了 那麼在抵押權先設立的情況下抵押權都優先於質權 但是質權的設立在先 那麼無論抵押權是否登記 都是質權優先

如果先成立了留置權 那麼要看誰設立的質權或者抵押權 如鉤時動產所有人設立質權抵押權 那麼留置權優先 如果是留置權人設立質權和抵押權 那麼質權和抵押權優先於留置權

18樓:匿名使用者

抵押權需要看是否登記,登記的留置權,抵押權,質權,未登記留置權,質權,抵押權

19樓:無暇空虛丶

最佳答案有問題哈,根據我國 物權法 第十八章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即不管什麼情況下留置權都優先。

除非,除非留置權消滅,題主做錯應該就錯在了留置權消滅上,根據物權法規定,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佔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在這種情形下,只考慮質權和抵押權。

法拍房帶有租賃協議怎麼辦?

20樓:北京法拍房快訊

不少購買法拍房的投資者都知道,帶有租約的房屋不好處理,尤其是惡意的長期租約。

前業主(被執行人)把房屋出租長達10、20年,而依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就算競買人拍下了房子拿到了房本,也得遵循租賃契約。

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簡單來說就是標的物雖然已經買賣而移轉了所有權,但它所存在的租賃契約也一併移轉給了新的所有權人。

之所以會有這個法律原則的存在,主要因為在法律優先預設了租客在經濟上的弱勢地位,為了保障租客不會因為房子被房東隨便處分而喪失使用房子的權利。

但這一原則並適用於所有的買賣交易形態,還得依照買賣契約與租賃契約簽訂的時間,判定哪一個更需要保護而確定。

案例:甲租了一套寫字樓,租期為十年,但用到第三年,法院告知房屋將被拍賣,最終房屋被新的競買人拍下。

競買人要求甲退房,或者漲價後重新籤合同。甲依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提出抗辯,但沒有得到法院支援。

所以,當租賃權和抵押權並存時,原則上依照兩項權利設定的先後順序確定,成立在前的權利可以對抗成立在後的權利。

具體來說,「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情況大致存在以下三種:

1、先抵押後租賃,且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房屋,不適用該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2、先查封后租賃的房屋,不能適用該原則。

查封包括財產保全過程中的查封和強制執行過程中的查封。由於查封的目的是為了債權人實現債權,房屋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喪失了對房屋的處分權。

因此,其所有人在被查封的房屋上設定的租賃權應當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不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3、屬於破產財產的房屋,不適用該原則。

企業破產程式是由《企業破產法》這一特別法調整的,租賃合同在破產程式中是否可以繼續履行,應當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處理。

而破產程式的特點之一,就是可以使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也就是使未到期的租賃合同視為已到期的合同。

因此,租賃合同在破產程式中,存在終止履行的可能。由此判斷,如果破產財產變更所有權人,則更不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買賣不破租賃」原本是為了保障租客的合法權益,但卻被許多法拍房的原業主和租客濫用,導致買受人的權益受損。

因此在購買法拍房時,要提前做好調查工作,選擇適合的標的物出價競拍。如果房屋有租約,新業主想要收回房產時,可以跟租客協商,雙方解除租賃合同或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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